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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好戲看了... 國考題目與校內題目雷同
發表人 僅限警校生才能報考好  

發表日期

6/29/2009 9:42:14 PM
發表內容 有關應考人檢舉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警察法規概要」1科,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96年第2學期期末考試題雷同,考選部說明

【2009/6/29更新】
關於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有應考人及部分媒體質疑,   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96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考部分試題雷同乙節,考選部立即與警察專科學校查證,比對結果50題試題中確有6題相同,2題部分雷同。

針對應考人所提出考試試題與特定學校試題相同之檢舉,考選部表示,該部為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性,均於各項國家考試典試委員會議中及相關命題資料中,提請命題委員於命擬試題時,試題取材來源應避免與學校或訓練機構各種考試試題相同或雷同,以免引發爭議。

考選部同時表示,該部將於7月1日在以電子計算機完成評閱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測驗試卡後,將應考人作答情形作交差比對,瞭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26期正期畢業之應考人與其他身分應考人是否有成績異常之情形,再於7月2日召開緊急應變會議討論處理原則,如發現該科目成績結果有偏向該校26期正期畢業之應考人,將不排除該部分試題全部不計分或全部給分方式處理。

考選部表示,未來該部除再加強於相關資料中,提醒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配合遵守外,並將研議於相關法規對於類似情形做明確規範處理方式,以維國家考試之公平。另因警察特考應考科目命題委員尋覓困難,為避免爾後再度發生類似情形,將優先建置題庫,以為相關科目試題之來源。


回覆 有圖有真相 在6/29/2009 10:25:44 PM的回覆:


http://album.blog.yam.com/show.php?a=flash300&f=6279470&i=9167147&p=0


好像莊瑞雄市議員的風格...


不過,人家警校生考不上警察,是要賠錢的,
四等警察工作那麼辛苦,小老百姓考上後也做不久就離職了.
還是把人民保姆的工作,留給警校生來做吧.
回覆 PTT已經吵半天了 在6/29/2009 11:00:51 PM的回覆:
真好奇,這樣的話,共筆文化算不算也可以吵一下
回覆 有圖有真相 在6/29/2009 11:36:23 PM的回覆:
還好我不考警察...            

考生們大概會吵著要送分吧.

但若有問題的考題全部送分,
對於那些原本憑著自己實力答對的人,是否公平呢?

----

旁觀的法律人也許該關心,

鬧出此種風波,考試院最後,
是否會有人因此負責?
有無相關行政責任?

還是說,考試院以一句"尊重命題委員的專業"就算是交待,
(最多以後不再找該委員命題囉!)



回覆 軍法官考試 在6/30/2009 12:28:36 AM的回覆:
軍法官考試,有無圖利國管院法律系學生?
回覆 會不會這樣呢? 在6/30/2009 11:54:26 AM的回覆:
送分對靠自已實力答對的人---不公平

那麼1個月後重考一次囉!

會不會影響8月的司法特考
【全部不出考古題重點,到時又會有人提說某年某種考試考過雷同的題目,故不公平】到時一定出一堆冷門考題
回覆 在6/30/2009 11:57:14 AM的回覆:
毒門暗器怎麼都沒人批
回覆 會不會呢 在6/30/2009 12:00:14 PM的回覆:
會不會影響8月的司法特考
【全部不出考古題重點,到時又會有人提說某年某種考試考過雷同的題目,可能考試院經過這次風波,為了自身不被爭議,將司法特考,精心設計完全沒看過的題型】到時一定出一堆冷門考題...........希望不要如此啊!!
回覆 畢業生 在6/30/2009 12:08:08 PM的回覆:
搞不好題目己出好了

受這個事件影響
應該不至於吧
回覆 畢業生 在6/30/2009 12:09:47 PM的回覆:
最近不是有標錯價的消費新聞嗎
我才懷疑會不會又拿來考民法
回覆 電子商務法制 在6/30/2009 12:17:23 PM的回覆:
標錯價新聞一直有

大間的多為自己商譽認了

這議題可以討論
回覆 畢業生 在6/30/2009 12:25:10 PM的回覆:
我剛剛在想一個問題

業者標錯價雖可歸責
但是到底有沒有一個界限
讓業者的責任程度有個底限

畢竟業者如果因為偶發事件的賠償
導致經營倒閉
我想好的經營者退出市場
對廣大消費者來可會面臨雙輸的局面

隨便想想啦
回覆 在6/30/2009 1:41:46 PM的回覆:
國考的出題及改題弊端可大的咧,如
國考出題委員有無入闈場?是否每科每題皆由多數委員討論後才出題?改題有無尋求公平(比如一題十個人改,去除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平均數)?

吾人尊重委員的專業,但專業和良心是兩回事。
回覆 點點 在6/30/2009 5:43:43 PM的回覆:
標錯價真的不是很好寫
由其是外加網購
我先投桃報李要討論哪些法條
1.民法95.153.154.157.354
2.消保法:......不會
回覆 畢業生 在6/30/2009 6:14:13 PM的回覆:
網購標錯價/購物金兌換   消費者的權益在哪裡


  鑑於年初以來,陸續發生部分購物網業者主張其網路商   
品標錯價,片面取消訂單,及接獲民眾申訴有購物網站以「購物金」兌換商品排除消保法中特種買賣七日猶豫期特殊解約權之規定等案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特邀請專家學者開會研商討論。會中結論:   
一、關於網路購物標錯價乙案,   
事實:年初以來,某購物網陸續發生十二罐要價900元之蜆   
精標成2元、50,000元的相機鏡頭標成18,900元、7,900   
元的數位相機標為790元等,造成民眾搶訂,業者事   
後卻表示係標錯價之網購商品,認與市價差距過大,   
無法出貨,片面取消訂單案例,致已網購之消費者權   
益受損,類此案例,層出不窮,消費者應如何保障權   
益。   
本會意見:   
(一)由於科技上的風險,只有業者才有吸收與解除風險管控的能力,故業者於標錯價時,得否行使撤銷權及是否需負賠償責任,除應要求業者需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並應就個案分別適用民法第88條及第91條之規定。同時業者亦應負民法第88條及第91條事由之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時,業者仍應負責。   
(二)其理由為,不論此種交易,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係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故倘業者之意思表示有錯誤,應依民法第88條及第91條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對消費者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然而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規定並未具體敘明表意人需達到何種過失程度,始得行使撤銷權,且民法第91條但書「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規定,亦有1、消費者通常不知道標價是否錯誤,2、消費者有「要去查價」、「有義務要去查價」之義務?及3、又可否用買的數量多少,來作為「可得而知」的判斷基準等疑義待釐清,業者亦應就該等主張之事由負舉證責任。   
(三)同時,由於此種交易有一段是由電腦(自動回復系統)來回復,發確認信。既然科技風險是無法避免的,建議在網路購物上做風險分擔的調整,惟因系統的掌控在於業者,故其風險分擔責任應較消費者為重。另亦可參考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處理。   
二、網路購物之購物金是否得適用特種買賣特殊解約權規定乙案,   
事實:民眾申訴有購物網站稱購物金等同現金使用,但以「購物金」兌換商品時,卻無消保法中特種買賣七日內解約退貨規定之適用。   
按依該購物網站之規定,只要是該購物網站之會員,於該網站購物後,皆可獲得一定比例之「購物金」,並儲存於該會員之網路「帳戶」中,以一元「購物金」等值於新台幣一元之方式,提供會員於累積一定之「購物金」後,有限制地換購該購物網站內之商品。且依該網站內購物金換購商品之規定,以購物金換購之商品視同贈品,一經換購後,無法取消或退貨,如有商品瑕疵時,可辦理同商品換貨之規定。   
本會意見:   
(一)由於本案購物網站中已規定消費者如欲退貨時,該筆   
消費所贈送的購物金將同步扣除,故購物金兌換商品   
的概念,本質上仍屬買賣關係,其兌換方式,倘讓消   
費者無法於兌換時檢視該商品,仍屬消保法第2條第   
10款郵購買賣,而有消保法第19條之適用。   
(二)又因業者要求「購物金兌換之商品無法取消或退貨」之規定,係屬定型化契約條款,倘有違反平等互惠或誠實信用而顯失公平之情形,即有消保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之適用。   
此外,行政院消保會亦提醒消費者,在為任何網路交易時,不妨先上本會網站(網址http://1950.cpc.gov.tw)詳閱本會研訂之「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並於慎重考慮清楚後再為交易。
回覆 畢業生 在6/30/2009 6:15:35 PM的回覆:
上面是消保會以前發過的新聞稿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444
回覆 畢業生 在6/30/2009 6:19:39 PM的回覆:
法務部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915&ctNode=7951
一、案例事實
王太太最重視小孩子的教育問題,每天都會觀察孩子成長時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幫助孩子們解決問題。有一天,王太太偷偷得跑到書房門邊看孩子門作功課的情形,發現孩子大寶、二寶均頭彎得低低的作功課,原來是桌子太低椅子太高,造成孩子作功課姿勢不正確。另外,發現小寶卻是手肘緊貼著桌子,桌子的高度已經到了小寶的下顎,小寶可能站著作功課也許比較舒服一點。王太太在書房旁觀察了孩子們作功課的情況,心裡想孩子們身體會不斷得長高長大,但是書桌卻是靜止不動的,如果買一種「成長書桌」,或許可隨時調整桌子的高度,就可解決孩子們閱讀姿勢不正確的問題。王太太馬上向丈夫表示這樣的看法,王先生也深表同感,兩夫妻馬上出發到各大家具行詢問購買「成長書桌」。兩夫妻整個晚上跑了好多家傢俱行,發現不是價錢太貴就是桌子無法預期能夠「成長」,兩夫妻忙了整個晚上毫無所獲,心裡很沮喪。王太太心裡煩悶乾脆上電腦網路逛逛,結果突然在網路商店竟然看到標價僅九百八十元的「小天使牌成長書桌」,王太太內心實在太高興了!心想非趕快把它買下來不可,於是向聯邦銀行經營的線上購物商店,購買了三張「小天使牌成長書桌」。三天之後網路商店送來了三張「小天使牌成長書桌」,王太太高興得拆封郵件,裡面突然掉下了索價二萬九千四百元的帳單,王太太心裡嚇了一跳,很生氣得痛斥聯邦銀行騙人,聯邦銀行卻主張商品置於網站因不小心少寫一個零,如果以九百八十元價格賣出,將使該公司虧本,絕對不會作虧本生意,並要求王太太趕快把書桌退回原處,王太太對於聯邦銀行的服務態度非常不悅,決定向對方採取法律行動。
二、法律解析
近年來隨著網路商店的盛行,國人消費習慣已漸漸能夠接受這種在歐美國家已流行多年的購物觀念,但也因此發生許多網路購物的糾紛,尤其是網站標錯價格的法律爭議最多,如果定價錯誤的問題遇見願全權負責的商家那就沒問題,但假使網路商店因損失過大不願認帳,或完成交易之後又以任何理由取銷交易,那消費者該如何自保權益呢?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在買方表達要買某物之「要約」,而賣方「承諾」賣出,意思表示即達一致,雙方互負使契約履行之義務。但在網路交易或線上購物時,當事人之間(即消費者與網路商店),在何時間點意思表示達到一致?如時間點無法確定,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將發生爭議。依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是如果出賣人僅係價目表之寄送,則又不視為要約,此因貨物價目表之寄送,主要目的只是在喚起他人向自己為要約,所以性質上屬於一種「要約引誘」。在網路商店中,出賣人就其網站上所作貨品之圖片、定價及其他介紹,因其以虛擬商品而非實物,所以不合乎「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定義,不算是一種要約。但是網路商家將消息透過電腦網路而傳送到消費者的電腦中,解釋上應可認為是一種「價目表之寄送」,因此網路上所收到的廣告及價目表,應該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也就是說網路上所刊出之廣告僅為要約之引誘,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才會構成要約,再由網路商家承諾後,契約才為成立。因此假如網路商家於網頁上之標價僅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那麼就算消費者依該價格下訂單,買賣契約仍然未成立,網路商家當然不負交付商品的義務,但是如果網路商家已經寄發通知書通知消費者契約成立(承諾),甚至已經直接將貨品送交消費者手中(意思實現),則此時網路商家就不能認為雙方的買賣契約不成立,而主張不交付貨品或請求返還。因此,於網頁標錯價的情形,網路商家可以用「要約引誘」的理論或是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來撤銷契約,而不負交付貨品的義務。因此,上述案例王太太雖然非常不滿網路商店的服務態度,但仍無法主張以每張九百八十元的價錢取得「小天使成長書桌」的所有權。
三、結語
近年來以網路購物的消費習慣已漸漸得流行起來,但所衍生的購物糾紛也越來越多,尤其是以標錯價格的法律爭議最多,對於消費者而言,如果這種交易造成對消費者無形的壓力,因而導致不愉快的經驗發生,對於網路商店的信賴感也不免降低。因此,對於網路交易所隱含的風險,如何透過使用者約款或是相關約定來避免,以達到消費者以及網路商店利益的平衡點,恐怕是每個網路商店的經營者必需努力去思考的問題。   

回覆 警察與軍人 在6/30/2009 10:07:13 PM的回覆:
警察與軍人(軍法官)
回覆 至少凸顯問題 在7/1/2009 3:15:46 AM的回覆:
其實警專生,警大生,在警察特考中,
享有考試資訊上的優勢,本來就是公開的秘密

這次命題出包的老師,不是太白癡,
就是佛心來的,
老師其實是想要凸顯警校生被護航的問題,

讓考選部重新正視警察特考公平性的問題,
也是一件好事.
回覆 要題目一模一樣才送分 在7/1/2009 9:47:44 PM的回覆:
【2009/7/1更新】
關於媒體質疑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部分試題,與警專第26期正期生期末考題相同乙節,考選部已於本(7月1)日下午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並由典試委員長李考試委員雅榮主持,會議獲致下列結論:

(一)本次考試試題題號第5、10、29、38共4題與警專期末考題內容完全相同,基於命題委員已違反本次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有關命題應避免與學校或訓練機構考試試題相同之決議,為維護考試公平性,上開各題作答結果一律給分。

(二)本次考試試題題號第12、28、35、50共4題,與警專第26期正期生期末考題並不相同,仍依各應考人作答情形處理。

(三)上開處理方式,仍將報請本次考試典試委員會同意後再據以執行。

另外,報載本項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消防安全設備概要」1科,與警專97學年度第2學科期末考題雷同乙節,經查證結果:警專考題雖亦針對建築物中繼幫浦進行詢問,唯其題目重點係針對中繼幫浦之設置用意、系統結構、設備構成與性能規定等內容。而本次特考試題僅針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連結送水管與中繼幫浦之設置規定進行考詢,且二者所引用的樓層數不同,此二考題並無絕對ㄧ致之同一性。又本次試題之命題用意,在於考量連結送水管與中繼幫浦是所有從業消防人員不論救災與設備檢查均須了解之必要設備,因此,純係從專業性需要與考量進行命題。

至於有部分應考人質疑,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勤務概要與家戶訪查概要」1科,其中11題列考內容多屬未公開行政法規,經考選部查證,其中7題內容已多年為本項考試科目列考,成為考古題;另4題均與警察執勤需要之核心職能有關,其內容並未逾越命題範圍。
回覆 元元 在7/23/2009 1:11:32 PM的回覆:
其實我覺得這個問題沒那麼嚴重,是被炒作了
回覆 國考生 在7/23/2009 2:05:29 PM的回覆:
本來選擇題就就題庫命題,試題雷同是很平常的事,更何況是2.3年前的期中考題,如果要追究那麼司律考試有多少是台大、政大的考師的獨門暗器,真要追究應該要先追究台大政大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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