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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95年律師民訴第四題的解答
發表人 大小黃  

發表日期

7/1/2009 12:28:46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學生想請教您一個國考題目的解答。
題目大致如下:甲女為丙生母,甲女訴請乙男認領丙,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來丙之真正生父丁認為丙應為其子,而非乙子。
請問丁應該如何為訴訟上請求?

我看過不同的解答,

一個是說只能就乙丙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確定之後,再對丙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別一說是直接用507之1提第三人撤銷訴訟,再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請問老師何者正確?有何差異?
回覆
李俊德 在7/1/2009 1:09:54 AM的回覆:

我看過不同的解答,

一個是說只能就乙丙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確定之後,再對丙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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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之訴已經判決確定了

怎麼可能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否認前確定判決之訴。

如果可以隨意以後訴訟否認前訴訟判決之效力,那何必有「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等非常救濟程序。


你想想

甲對乙提起借款1000萬元返還之訴,勝訴確定了。

乙能夠透過確認1000萬之債權不存在之訴翻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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