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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官判案
發表人 刑法無用  

發表日期

7/1/2009 1:10:47 PM
發表內容 今天看到兩則新聞,某前交通部長的收賄案和某議員關說銷案,都被法官判無罪,我覺得很奇怪,諸如此類的新聞常常發生,為何法官的判決總跟社會民眾的價值觀念落差那麼大?既經起訴,理應有相當的證據涉及不法,即使輕判也不至於到無罪的程度吧???法官有可能是屈從於惡勢力,以致不敢判嗎!
回覆 起訴等於有罪,這樣太 在7/1/2009 5:41:25 PM的回覆:
你絕對沒做過實務,甚至懷疑你也不是法律人
回覆 阿扁無罪 在7/1/2009 10:17:38 PM的回覆:
起訴當然不等於有罪,針對那兩各具體各案,
回覆 難怪社會越來越亂 在7/1/2009 10:24:03 PM的回覆:
難道你覺得襲胸,強吻無罪這種判決能服人心?對被害人的保護哪裡去了,某刑訴教科書老師的書,扯半天只讓我有犯人在你的程序保障完早就跑掉的感覺,奇怪,犯罪人比國家公權力弱勢,難道國家公權力不必保障被害人?明顯的犯罪行為也能輕易被放縱,誰要相信法律?拿到罰單請民代銷案就好,誰要遵守交通規則?被這種肆無忌憚的人撞到,只能自認倒楣嗎?鼓勵大家自力救濟嗎!
回覆 無聊的人 在7/1/2009 10:30:51 PM的回覆:
司法判決是為了收服人心?或者說為了「社會觀感」,刑事案件可以不去討論構成要件等等?
回覆 久利生公平 在7/1/2009 11:17:14 PM的回覆:

用陪審制度吧!

日本今年五月份已經正式施行陪審制度了!

陪審團如果做出不符合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的審判結論,

那也是國民的意志。

讓法官放下十字架吧!

讓人做人的工作,不要讓作神的工作。

縣議員傳真給警察局秘書紅單號碼、車號,

不是銷單,難道是簽六合彩,

因為有一部分傳真銷單沒有成功,就說全部都不是銷單,

這真是高雄法院的真知灼見,

剛才看到新聞,差點吐血。
回覆 久利生公平 在7/1/2009 11:27:12 PM的回覆:
真的吐血了。

我說我看到的,是民視新聞。

再說清楚一點,

假設某甲被訴十個獨立同種犯罪事實,

其中第十個事實確定不是被告所為,

法院就可以這樣認定,其他九個事實一定也不是被告所為。

高雄銷單案,就是這種邏輯,

這是什麼論理法則?什麼經驗法則?

假設新聞報導為真,

這不是枉法裁判嗎?
回覆 司法本來就是演戲 在7/1/2009 11:27:28 PM的回覆:
難道你覺得襲胸,強吻無罪這種判決能服人心?對被害人的保護哪裡去了,某刑訴教科書老師的書,扯半天只讓我有犯人在你的程序保障完早就跑掉的感覺,奇怪,犯罪人比國家公權力弱勢,難道國家公權力不必保障被害人?明顯的犯罪行為也能輕易被放縱,誰要相信法律?拿到罰單請民代銷案就好,誰要遵守交通規則?被這種肆無忌憚的人撞到,只能自認倒楣嗎?鼓勵大家自力救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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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是....何學校畢業的啊?
真令人好奇

的確
我們不太需要法律了
也許情緒化可以解決很多事情
用法感可以定罪
建國市場的攤販人人都可以當法官
回覆 久利生公平 在7/1/2009 11:41:37 PM的回覆:
摸胸九秒、強吻國際禮儀,這兩案,

二審都是被廢棄改判的。

司法內部也是多所檢討的。

問題也是在法官判案忘了論理法則、經驗法則。

就是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這個簡單的條文。

法律見解、討論法律意見,跟畢業學校有關連嗎?
回覆 無聊的人 在7/2/2009 12:17:00 AM的回覆:
管見:如果大家認為刑事法官需這麼在乎「社會觀感,人民感受」,而不太需要探討法律構成要件,那麼只有採取陪審制度可能還不夠,可能需要採用「人民公審制」,或者採用民調決定。
回覆 跟學校何關 在7/2/2009 9:50:34 AM的回覆:
重點不是「社會觀感,人民感受」,重點是這些案件,被害人的權益在哪裡
回覆 法官真偉大 在7/2/2009 1:10:30 PM的回覆:
2009/07/02   03:17   蕭博文/台北報導   
台北縣一名父親被十二歲的生女指控在飲料中下藥性侵,前後多達四十次;檢察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並求刑卅年。但法官認為,受害少女證詞有瑕疵,在內褲採得父親的精液反應,有可能是自別處沾染,生殖器內也未驗出父親精液,判決父親無罪。

偵辦檢察官獲悉判決極度不滿,指法官脫離社會現實,難道少女內褲上精液會是少女偽造?且少女肛門採得的父親DNA反應究竟從哪裡來?法官無法證明少女偽造證據,卻直接判父親無罪,讓他無法接受,決定提起上訴。

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也表示,家庭內性侵案很容易出現被害人證詞不一的情形,法官不應太執著證詞一致性,而忽略被害人內心交戰的心理因素;且一般親屬間性侵極難採得DNA等證據,個案採得精液與DNA已相當難得,對於法官判決感到訝異與遺憾。

檢察官指出,該名父親去年九月假釋出獄,帶著一對兒女搬出老家另租屋,卻多次在飲料中摻入不明藥物強迫女兒喝下,再趁兒子入睡後,以按摩之名猥褻親生女兒並性侵得逞。

被害少女因受不了遭親生父親性侵,在學校裡痛哭失聲,被老師察覺異樣後報警處理。檢警分別在少女肛門與內褲後腰帶處,採得父親的DNA檢體與精液反應,少女出庭作證時還哀求檢察官把爸爸關起來「不要在人間害人!」

法官審理後認為少女證述有瑕疵,其中,少女指控父親以陰道性交方式性侵,卻未在陰道內採得父親DNA,也未發現精子細胞,而少女指稱父親在飲料中下藥,卻驗不出藥物反應,認為事有蹊蹺。

此法官也認為在肛門與內褲採得的DNA與精液反應均在外部,是否可能經由其他方式沾染不得而知。雖然父親無法解釋此點,但被告無自證己罪的義務,因而認為父親罪嫌不足,宣判無罪。

檢察官則表示,少女在偵查審理階段證述一致,而且還明白告訴法官父親性侵時都有戴保險套,但法官卻以未在陰道內檢測出任何DNA或精液反應作為判決依據,令人無法接受。


回覆 邱公公溫暖而富有人性 在7/2/2009 1:11:56 PM的回覆:
2009/07/02   03:17   蕭博文/台北報導   
「真的太超過了!」承辦北縣父親性侵女兒四十次的檢察官,獲知法院無罪判決後,情緒相當激動,淚水一度在眼眶打轉!檢察官說,法官指少女內褲上精液反應可能是沾汙得來,認定父親無罪,但卻不調查精液是從何而來,檢察官氣憤的說「難道精液是女兒自己黏上去的嗎?」

檢察官指出,法官不採信少女證詞就算了,但難道連肛門採得的父親DNA,與內褲上的精液反應,都還不足以判父親有罪,這樣往後的性侵案到底要怎麼辦得下去?

一名曾偵辦過多起性侵案的檢察官表示,性侵害案件往往欠缺直接證據,親屬間更是如此,僅能靠間接證據與院檢以排除法,排除所有可能,才有辦法定加害人的罪,認為法官拘泥於少女證詞與DNA、精液都在生殖器外部的理由,見樹不見林,欠缺通盤考量。

該檢察官舉他曾偵辦一件兩歲半女童遭父親以手指性侵案件為例,因女童無完整表達能力,且僅有爺爺奶奶的證詞,偵辦難度相當高。但他詢問專業醫師意見後,排除所有導致女童肛門撕裂傷的可能,包括尿布疹、溜滑梯、衛生紙擦屁股等,才讓父親俯首認罪。

而本案中,法官既無法調查少女內褲上的精液與肛門的DNA從何而來,應用排除法訊問父親是否與少女同床共枕、是否可能因夢遺沾汙、是否衣物共洗時發生移轉等可能性,只以被告否認曾拿少女內褲自慰,又無自證己罪義務為由,認定與性侵無關,無法令人信服。

檢察官更進一步指出,十二歲少女雖已能清楚陳述事實,但也極可能因為創傷症候群或妄語症等心理狀態,導致證詞不一甚至矛盾,法院有必要請專業醫療人員協助鑑定少女精神狀態,不應斷然認定少女證詞有瑕疵。

至於承辦的檢察官,除不滿判決外,也對少女安危感到擔憂,他說過去曾有父親性侵女兒獲不起訴後,連忙向社會局要回孩子,他擔心本案的受害少女若再與父親同住,恐怕將再陷入遭性侵的險境,他只能儘快上訴,希望能有個合理判決。


回覆 寒窗九度 在7/2/2009 3:21:15 PM的回覆:
而本案中,法官既無法調查少女內褲上的精液與肛門的DNA從何而來,應用排除法訊問父親是否與少女同床共枕、是否可能因夢遺沾汙、是否衣物共洗時發生移轉等可能性,只以被告否認曾拿少女內褲自慰,又無自證己罪義務為由,認定與性侵無關,無法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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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檢察官在做甚麼?
舉證責任?
法官嗎?

在本案,最該批評的是檢察官?   還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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