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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定金的小問題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7/2/2009 2:39:20 PM
發表內容 前幾天看到有一個建商所推出的預售屋,一推出就全部售完
後來建商反悔,認為賣的價錢太低,所以單方面的宣佈要解除契約。並且口口聲聲的說依照法律,只要退還二倍的定金就好了。我看新聞,似乎消保官也支持此一見解。
但是我今天讀到民法第249條第三項時,看到有學者說返還二倍定金的規定只是「最低損害賠償額的預定」。所以債權人還是可以主張履行利益的損害。
我產生了一點小疑惑,希望能有高手可以指點一下,到底是誰對誰錯?
回覆
李俊德 在7/2/2009 7:05:14 PM的回覆:

看新聞報導,這是不準確的。

一定要看當事人契約始能論斷。

簡單告訴你

1.原則:契約已經成立,不能單方毀約。

加倍返還定金,不能成為「解約事由」,買賣雙方仍需履行契約。

2.例外:「約定」加倍返還定金為「解約事由」

加倍返還定金,可以解除契約,買賣雙方不需履行契約。




回覆 1 在7/2/2009 10:47:23 PM的回覆:
老師請問:

那如果建商堅持不履約
實務上通常會判決賠多少?

我對損害賠償額的計算非常有興趣
可是考試都不考

像人命
車禍都賠300萬左右
真是不值啊。。。
回覆
李俊德 在7/2/2009 11:01:35 PM的回覆:

那如果建商堅持不履約
實務上通常會判決賠多少?
-------------------------------------------------------------------------------
這問題太奇怪了

每棟房屋價值相差那麼多,每個債權人個別的差異性那麼大,怎麼可能會有「通常會判決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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