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公司法
發表人 貝貝  

發表日期

7/3/2009 7:01:20 PM
發表內容 97年司法官的公司法考題

如果董事長就185條公司重大行為未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而自行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

1.該買賣契約的效力為何?

2.董事長之該行為對公司是否生效?法律依據為何?

學生有查閱過書籍,大概都只有提到董事會程序上或實體上內容違法的效果,但若像此例根本就未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的話,那麼效力如何呢?

煩請老師幫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3/2009 8:04:26 PM的回覆:
   
1.絕對無效說(80台上434號判決)
         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又股東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   (常會)   或十日前   (臨時會)   通知各股東,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如未依前開法律規定為之,自不生效力。此與公司為該讓與行為所召集之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章程時,股東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之情形不同。

   2.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說
         公司所為之行為,若以股東會之決議為成立或生效要件,且其履行與行為之相對人權益有關者,如合併或為公司法§185Ⅰ之行為等,則為保護交易之安全計,應依照公司對於代表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法理(§208Ⅴ、§58),以保護行為之相對人。

3.董事長丙得主張A公司與惡意B公司之讓售行為不生效力
         上述二種看法,從穩定交易秩序而言,自以第二種見解較佳,但從保障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觀點,第一種見解亦有可採之處,惟就本案例事實,因交易相對人係屬惡意(B公司董事長乙與甲私下約定該買賣之不法回扣),不論採何種見解均能主張該出售晶圓廠房及機器設備之行為,對A公司不生效力。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