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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小問題
發表人 junkie  

發表日期

7/3/2009 11:45:17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甲乙為訴訟兩造,甲對丙為告知訴訟,若丙聲請參加乙這
一方,甲可依民訴第60條聲請法院駁回嗎?

承上,若丙已加入乙這一方,甲丙之間有民訴67條之適用
嗎-----亦即,「不為參加」包括加入他造嗎?
回覆
李俊德 在7/4/2009 2:59:56 PM的回覆:

訴訟告知,可對同一人為之

亦即,原告甲或被告乙都得對丙為訴訟告知

但被告知人僅得選擇一造〈原告或被告〉為訴訟參加

如果丙選擇參加原告甲這邊,被告乙仍對被告知人丙發生67之效力

如果丙選擇參加被告乙這邊,原告甲仍對被告知人丙發生67之效力

回覆 junkie 在11/24/2009 12:11:43 AM的回覆:
請問老師
若是普通的訴訟參加而非告知訴訟,則丙聲請加入乙之一方,乙固可聲請駁回丙之參加,甲可以聲請駁回丙加入乙之一方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1/24/2009 12:27:33 AM的回覆:

當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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