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新繼承法的限制責任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7/5/2009 8:41:02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關於新繼承法繼承人的限制責任,學生以為應採「量(人)的有限責任」說,方符本此修法之精神,理由如下:

1.本次修法,目的是要適度減輕繼承人(尤其是無完全行為能力人及陷於天外飛來之債務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之責任,並無欲令其等因修法而完全免除繼承債務之意

2.因此,若認新繼承法關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務之限制責任型態係「物的有限責任」,即表示「遺產」沒了,繼承人對繼承債務即毋庸負責,如此解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極度不公

3.爰舉例說明如下:
甲年18歲,自幼與其母乙相依為命,94年6月高中畢業後想出國留學,偶然得知自幼拋棄其母子二人之生父丙已亡故,身後留有遺產A房地,市價500萬元,但不知丙在外另有負債(一般債務500萬元,保證債務1000萬元),乃將其情告知乙(乙亦不知丙有負債),甲乙二人於是辦妥繼承登記後,將A房地出售,得款500萬元,旋即赴美求學,4年後,甲大學畢業,500萬元亦花用殆盡
98年7月,甲乙回國,丙之債權人丁,戊得知後,即訴請甲乙連帶清償債務,問:甲乙應如何負責?

1)若採「物的有限責任」,新法溯及適用結果,甲乙即毋庸負責,對甲乙固屬極為有利,然對丙丁而言,則屬過苛

2)反之,若採「量(人)的有限責任」,甲乙仍須在500萬元範圍內,對丙丁負連帶清償責任,似較能平衡兼顧繼承人(甲乙)及債權人(丙丁)雙方之權益

綜上所述,
學生以為新繼承法繼承人的限制責任應採「量(人)的有限責任」說,請老師不吝指正,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5/2009 3:33:24 PM的回覆:

1.新法1148第2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舊法1154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77年台抗字第143號判例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唯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故就被繼承人之債務為執行時,限定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居於債務人之地位,如債權人就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強制執行,應認限定繼承人為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
我採文義解釋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