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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購物台的鑑賞期~急
發表人  

發表日期

7/7/2009 8:00:2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或各位大大:有關購物台的10日鑑賞期(得於收受商品後10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其10日的計算方式,是否也有民法第120條第2項的適用(即始日不算入)?謝謝
回覆 畢業生 在7/7/2009 8:26:18 PM的回覆:
如果你是有實際的案例
我建議你打1950即可
或上網申訴
https://back.cpc.gov.tw/backend/FrontQueryEvent/first.htm

因為對你解釋
可能你也不太容易了解
參考資料

http://www.cpc.gov.tw/CPCLaw.asp#19
回覆 在7/7/2009 9:32:53 PM的回覆:
消保法的規定我是知道有七天的猶豫期間,我納悶的是現在的購物台所標榜的10天鑑賞期,其起算日期是否是由收受商品當日起算,抑或有民法第120條第2項的適用?
回覆 畢業生 在7/8/2009 9:57:16 AM的回覆:
上開函釋網址:消保法第十九條第5則
5.   訪問買賣有關契約解除權之起算日,宜解為自消費者接受業者提供之主要服務開始之次日起算

請聽我說~~~

有時候實際案例的條件和消保法所述特種買賣的法律要件完全一樣~可以依消保法判斷

有時候實際案例的條件和消保法所述特種買賣的法律要件不相同,甚至不能適用消保法有關特種買賣規定

如果不能適合消保法
就只能依民法的規定

所以
在時間急迫的時候
我建議你可以先打電話到1950
有時候是志工接電話志工對法律不了解
你可以請他們轉接法務室或法制室或消保官室
請教消保法及處理的問題

有些案件
即使在消保法上消費者不易主張權利
在實際處理上
業者偶而也會因為維護商譽也顧慮到公務機關的介入
持退一步的態度處理

綜上所述
就是我無法就個案在資料有限的情況下對個案做判斷的原因
而且這個責任淺見擔不起
只是就目前對你有幫助的資訊先予以提供
回覆 frank 在7/9/2009 1:57:46 PM的回覆:
消費者保護法乃民法之特別法,若無特別規定,關於期日期間之計算,當然仍得依民法相關條文求得適用,於此並無異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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