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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拍賣第三人所有之物
發表人 強執函授生  

發表日期

7/8/2009 9:05:29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老師在上課時強調「拍賣第三人之物」之情形,拍賣無效,因執行法院之處分不會變更實體法上權利,故在PP講義第10單元第5頁第2章投影片,丙仍得對丁主張767。
但是同一頁第5章投影片卻寫拍定人依民801、948受善意取得之保護。
學生的疑問是,在拍定人為善意下,到底應該依民801、948或民759-1讓丁保有所有權,還是依執行法院處分不變更實體權利為由,使真正所有人得對拍定人主張民767??
懇請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7/8/2009 10:17:08 PM的回覆:

但是同一頁第5章投影片卻寫拍定人依民801、948受善意取得之保護。
學生的疑問是,在拍定人為善意下,到底應該依民801、948或民759-1讓丁保有所有權,還是依執行法院處分不變更實體權利為由,使真正所有人得對拍定人主張民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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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變更實體權利與發生善意受讓,二者沒有衝突

二者屬於疊加關係,而非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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