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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2009民總講義第167頁,謝謝
發表人 物權  

發表日期

7/9/2009 12:57:08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請您看一下2009民總講義第167頁的(91台大)考古題,
教材中您只說明該題法律關係,卻沒明示結論,
學生寫一下結論,請老師指正,謝謝您

該題的(一)
1.甲乙間承攬契約若未終止

則甲為原始出資建築人,甲為所有權人,基此,丙基於對乙之債權而取得的執行名義,不能聲請法院拍賣A,B,C等人以外之房屋,此為不當執行,是實體上不當,結論:甲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有理由.

2.甲乙間承攬契約若已終止

乙為原始出資建築人取得所有權,結論,甲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無理由.

該題的(三)
1.甲乙間承攬契約若未終止
則甲為原始出資建築人,甲為所有權人,乙就承攬報酬取得法定抵押權,所以,乙得以法定抵押權人之地位,聲請法院對A,B,C,等房屋拍賣,本題所問,A,B,C等主張乙對其房屋已失法定抵押權故法院不應准許強制執行,應為無理由.

2.甲乙間承攬契約若已終止

乙為原始出資建築人取得所有權,因此法定抵押權與所有權混同而消滅,乙既為所有權人,故本題所問,A,B,C等主張乙對其房屋已失法定抵押權故法院不應准許強制執行,應為有理由.


前述四點是否妥當?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7/9/2009 1:28:24 A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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