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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蔡守訓審判長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7/13/2009 7:21:07 PM
發表內容 (純粹談法律問題與平等原則)

我翻遍了刑訴條文與教科書

尤其是羈押要件的那2條

根本就找不到羈押的理由

難道下一次羈押廷的時候

旁聽席上坐了一排刑訴權威教授

您還是堅持羈押

(然後....所有的刑訴教授都搖頭)

**********************************
法律要的只是一個公平

阿扁因貪污罪被起訴......您堅持關到底

反觀

當您2年前審理馬英久的<貪污罪>時

您為什麼不羈押那一位被告

同樣都是貪污罪被告......為什麼差那麼多???



回覆 還我牛 在7/13/2009 7:28:32 PM的回覆:
I   cannnot   agree   with   you   anymore.
回覆 不知樓上翻的是哪一國 在7/13/2009 7:29:45 PM的回覆:
阿扁一家,包括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都已經自己承認有做偽證了,這樣子還沒有串證之虞,沒有羈押的理由嗎??

回覆 搖頭誰不會 在7/13/2009 9:11:54 PM的回覆:
請問一下依刑事訴訟法羈押的理由哪裡不具備,你講講看?

回覆 搖頭誰不會 在7/13/2009 9:13:30 PM的回覆:
坐了一排刑訴權威教授?

別逗了。

法官只依法審判,法官不看權威的。怎麼,你不知道這一點?
回覆 123 在7/13/2009 9:15:18 PM的回覆:
原來這裡是藍營的大本營ㄚ

回覆 123 在7/13/2009 9:16:03 PM的回覆:
他根本沒有依法審判
回覆 123 在7/13/2009 9:18:05 PM的回覆:
我是原po

我不想再回應了

版主想刪就刪吧
回覆 搖頭誰不會 在7/13/2009 9:18:50 PM的回覆:
羈押的理由根本找不到是你講的
要談法律和什麼平等原則也是你講的
旁聽席作一排刑訴權威也是你講的
但你卻聽不得人家反駁你?

又怎不正面回答問題呢?   呵呵。
回覆 123 在7/13/2009 9:21:01 PM的回覆:
法律界太黑暗了
回覆 搖頭誰不會 在7/13/2009 9:21:02 PM的回覆:
不回應最好。

這種文表面上是說要談什麼法律和公平

實際上又是想要談什麼

大家心知肚明。

別多談最好。要談去專區。
回覆 123 在7/13/2009 9:23:32 PM的回覆:
無論由任何觀點來看,已無繼續羈押必要,沒有湮滅證據、沒有串證可能、沒逃亡機會,以有召喚外力干擾司法做為繼續羈押理由,更凸顯司法傲慢與雙重標準。

包括公設辯護人都認為,證人已訊問完畢,即將進入辯論庭,已無串證與湮滅證據之虞,主張應停止羈押;此外,法院可用其他限制居所方式進行司法訴訟,何以一定得要採取羈押為唯一手段,非常不解;而馬總統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人權公約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對於等待審判者不應把監禁當成一般規則,但北院裁定將審前羈押視為當然,馬總統所簽的兩紙人權公約形同廢紙、空話。
回覆 搖頭誰不會 在7/13/2009 9:28:53 PM的回覆:
怎麼,又要談了?剛講的話立刻反悔?   真有你的。

要談平等原則,請問陳水扁是唯一一人遭到審前羈押?不如你去看看司法實務的現狀再來談。

說不具備羈押的原因與必要性,都是你在說的,這也是每一個刑事被告的辯護律師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會寫到的東西,千篇一律。但,重點是,個案中法官可不可以自由形成心證?可不可以不受到你所謂旁聽席那一排「權威」的干擾?
回覆 搖頭誰不會 在7/13/2009 9:31:17 PM的回覆:
而且公設辯護人本來就是為了被告的利益在辯護,以他的設置目的和立場,他當然要這麼樣去主張,請問一下,這也能拿來當作說服人或說服法官的理由?
回覆 邏輯有問題 在7/13/2009 10:03:33 PM的回覆:
證人已訊問完畢,即將進入辯論庭,已無串證與湮滅證據之虞

------------------------------------------------------------

如果證人已訊問完畢,就沒有串證和湮滅證據之虞的話

那世界各國的刑事訴訟法不就都應該要改成:證人訊問完畢之後即不會串證而不得再羈押了嗎??

會串證的還是會串證,會說謊的還是會說謊,不會因訊問完畢,你把被告放出去就絕對不會串證!

回覆 刑訴權威是甚麼咖小? 在7/13/2009 10:05:29 PM的回覆:
刑訴權威是甚麼咖小?

看!

還權威咧!去死啦!

看!
回覆 我來告訴你甚麼叫刑訴 在7/13/2009 10:10:13 PM的回覆:
就算:
陳樸生
褚劍鴻
蔡墩銘
林山田
陳志龍
林鈺雄
林俊益
陳運財
王兆鵬
黃朝義

再加上:
黃榮堅
許玉秀
甘添貴
林東茂

拎周罵就是要押,要不然你是要怎樣?
看!
權威?去死啦!
回覆 就算死在看守所 在7/13/2009 10:15:16 PM的回覆:
拎周罵就是要押,要不然你是要怎樣?
看!
回覆 搖頭誰不會 在7/13/2009 10:16:28 PM的回覆:
鬧什麼啦?

只會講髒話?
回覆 樓上上以為別人看不出 在7/13/2009 10:19:59 PM的回覆:
支持阿扁的程度怎麼那麼差,還會罵髒話.........
回覆 趕著出國幹嘛,應該要 在7/13/2009 10:24:10 PM的回覆:
還有,阿扁卸任後趕著請他的幕僚幫他趕辦護照,這樣會沒有逃亡之虞??

回覆 看!拎周罵 在7/13/2009 10:27:25 PM的回覆:
看!拎周罵就是要押,要不然你是要怎樣?
看!
回覆 搖頭誰不會 在7/13/2009 10:33:35 PM的回覆:
還在講髒話   ...      
可悲的回應方式...      
難道,就只剩下這種水平的反駁力道?

明明羈押制度的本身確實就存在著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等等的很多問題,而審前羈押也是非常有爭議的一個實務上常見問題,這些都可以講,但卻只能用這種「反諷法」來表達你的意見?而且反諷法也不是像你這樣用的,只會一直烙髒話而已,實在是沒什麼營養。
回覆 拎周罵就是喜歡講拎周 在7/13/2009 10:36:17 PM的回覆:
誰跟你講甚麼審前羈押,甚麼無罪推定阿?
拎周罵就是喜歡講拎周罵,
審前羈押跟違反無罪推定都是屁啦!
回覆 搖頭誰不會 在7/13/2009 10:39:09 PM的回覆:
恩,還真是浪費時間。
回覆 台灣獨立的嘴炮先烈 在7/13/2009 10:39:19 PM的回覆:
看來想建立台灣國的,只剩下只會打嘴炮,還會罵髒話的
回覆 沒人敢負責 在7/13/2009 10:50:46 PM的回覆:
大概是怕阿扁跟黃芳彥一樣跑了,沒人敢擔保他不會失蹤吧!說實在,阿扁講的沒錯,每天有國安人員盯他根本跑不了,但我不想把我的血汗納稅錢,花在派一堆隨護或是眼線每天盯著他,台灣很多人需要扶助,不必浪費錢在他身上,雖然他還沒宣判,他兒子女兒老婆都認罪,別說羈押他違反無罪推定,我不懂法律,我覺得他浪費台灣的資源夠了
回覆 你們今天有吃麥當勞嗎 在7/13/2009 10:54:46 PM的回覆:
你們吃了幾年的麥當勞了?
回覆 有權解釋 在7/13/2009 11:12:12 PM的回覆:
讀書讀到現在,
原po還不知道什麼是「有權解釋」?
再加加油囉~!
回覆 oa 在7/14/2009 10:14:17 PM的回覆:
政治議題不是有專區嗎、特別開板是怎樣?      怕沒人理你、怕寂寞嗎?
回覆 停止違憲吧 在7/15/2009 10:56:25 AM的回覆:
連王兆鵬老師都看不下去了


停止違法違憲吧

(這不是政治問題,是法律問題)
(樓上的搞不清楚狀況)

人民也在審判司法   (節錄)
2009-01-07   
中國時報   
【王兆鵬】   
   

             為搶救岌岌可危的司法,我提出以下建議:   

             上策:蔡守訓應停止審判,對其取得審判權的合法性聲請釋憲。這個案子不是蔡守訓是否問心無愧,也不是事實真相如何,而是已耗費、將耗費可觀的司法及社會資源,有智慧的法官應如何產生一個社會能接受的判決結果。「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是台灣極大多數人所共認同的哲學思想。不論是地方法院的分案規則、分案的決定,性質上都屬於命令,蔡法官可以停止審判,請求我們社會目前唯一可信的公正機關|大法官,審查這些命令之合憲性。   

             中策:如蔡法官不肯聲請釋憲,請台灣高院依法將此案件移轉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十條,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直接上級法院亦得依職權,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如再將案件交還周占春法官,也難以服人;由已失公信的台北地方法院再重新分案,也頗為詭異。在此籲請台灣高等法院院長及法官,值此司法危急存亡之際,展現司法的智慧,勇於作為,將此案件轉由士林或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使其依公開、公平程序重新分案,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下策:如不採上述二策,我建議蔡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接受律師之聲請迴避,將這個案子交給台北地方法院重新分案。人民不是不相信蔡法官,人民是不相信台北地方法院的分案方式。蔡法官如果接受迴避之聲請,非但不是推諉卸責,反而是展現維護司法的大智大慧。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回覆 違不違憲不是王兆鵬說 在7/15/2009 11:07:13 AM的回覆:
如果王兆鵬說違憲就違憲,那王可以去當一人大法官了!

就像黃榮堅,說釋字617是棄權又越權。SO   WHAT?

回覆 o 在7/15/2009 11:09:00 AM的回覆:
我也覺得當時用刑訴第十條會比較好。搞到現在,只能等宣判結果了。
回覆 總之 在7/15/2009 11:10:47 AM的回覆:
總之一句話

雙重標準

前後矛盾

只會繼續羈押到

總統換其他政黨當

才能有機會   不羈押

老話一句

阿扁下台

阿扁下台

都是阿扁的錯

都由阿扁承擔

國民黨沒錯   馬先生你沒錯

只要不好的   不爽的   通通都由阿扁承擔吧!

細菌出現      貓喵   狗汪   鳥叫

都是阿扁害的..................................

這個社會      真無聊      =      =   
回覆 樓上的放心 在7/15/2009 11:15:52 AM的回覆:
只會繼續羈押到

總統換其他政黨當

才能有機會         不羈押
==================================

不會啦,一審就快言辯終結宣判了,三審定讞後如果判有罪,恐怕就是關到總統換其他政黨當,也要一直繼續關下去啦
回覆 一定無期徒刑 在7/15/2009 11:18:30 AM的回覆:
一定無期徒刑

然後要假釋

還得看   人家爽不爽

總之      關到死了吧

阿彌陀佛!

回覆 沙暴之旅 在7/15/2009 11:27:26 AM的回覆:
首先我要說明:我情感上不喜歡阿扁
但是我認為本次延押阿扁所持理由中,以阿扁在看守所接見律師,並要求律師上call   in節目,有干擾司法程序羈押阿扁,非常不妥。
1、干擾司法不是法定羈押原因,而且被告與律師接見是屬於辯護權的一環,律師是否主動或被動接受媒體採訪,甚至是公開上電視,更屬於律師工作權或人身自由基本權的範疇,起可作為延押的理由。
2、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4號解釋,節錄重要內容如下:使依(舊)羈押法第23條第3項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前開羈押法第23條第3項及第28條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均應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起失其效力。--->與本裁定相關者,係羈押法第28條規定,因98年5月13日羈押法第28條係規定: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但同日修正後已刪除第28條規定,換言之,被告在看守所與呂失接見時所為書面或言詞陳述,無論就本案犯罪事實或其他程序上事項例如被告之羈押,不許法院引用之。且新羈押法自98年5月13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5日開始生效(羈押法第39條參見),合議庭做成裁定的時點已在同法修正實施生效後,居然仍持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所談論之內容為認定有延長羈押之依據,難謂適法!!!
               不管阿扁是否該被羈押,蔡守訓審判長帶領的合議庭一來已非法定羈押理由,二來違法侵害辯護權、被告的訴訟防禦權為由,諭知延押阿扁,個人認為非常不適當,希望公設辯護人依定要提起抗告,我希望高等法院能將原裁定發回,讓蔡庭長審慎再為妥適處理。


回覆 900 在7/15/2009 11:39:36 AM的回覆:
但講真的,我只想知道今年是藍派還是綠派出題的。這樣才知道遇到羈押時要怎麼寫才會高分。很抱歉,其他肯否見解真的不重要。
回覆 ... 在7/16/2009 12:09:11 AM的回覆:
羈押為何只討論陳某
為何不找其他受羈押之當事人來聲援!?
這樣合乎平等原則嗎?
無解...
回覆 無聊的人 在7/16/2009 12:24:09 AM的回覆:
找其他被羈押的人當例子作司法改革?問題是有人或媒體會鳥你嗎?阿扁至少現在是一個高度討論性的例子,若以之為議題,相信在短期間內還是會吸引部分人士關注,君不見濤哥那一夥人討論阿扁樂此不疲嗎?我看到三審定讞,那一幫人還是會一直討論,果真如此,當然是討論司改的極佳議題之一。
而阿扁果真如媒體認為如此窮兇惡極,貪腐無恥,那麼司法權在運作時更應該比一安案例更注重一些程序正義,才不會讓阿扁將來判決有藉口,而不識相濤哥那一幫人認為,講司法人權不要用在阿扁身上,僅因為他貪腐無恥,不是一般的貪污犯,每次聽到這樣的邏輯,真是無言。依此邏輯,陳進興窮兇惡極,不是一般的殺人犯,所以不應該給他辯護人的權利?
回覆 因為一找就「穿梆」 在7/16/2009 12:27:02 AM的回覆:
為何不找其他受羈押之當事人來聲援!?
====================================

因為一找就「穿梆」了

像我也超討厭的王令麟兄弟,犯的案子比阿扁小,居然被羈押了3百多天,現在這些聲援阿扁的民進黨和傾綠學者們當時都悶不吭聲

阿扁才羈押多少天啊,等他跟別的重罪被告一樣,被羈押了3百多天,那些聲援的再來說嘴吧
回覆 無聊的人 在7/16/2009 12:38:13 AM的回覆:
還有,我發現一個蠻特殊的現象,濤哥一幫人常常說,蔡守訓要挺住,奇怪為什麼不是阿扁或檢察官要挺住?感覺好像現在是蔡守訓法官獨力奮戰窮凶極惡被告阿扁,檢座好像不見了,好像又有一點像糾問制度,你說這樣阿扁或他的暗樁會沒有藉口嗎?
前幾天,濤哥的節目竟罕見的找了陳志龍教授還有一位張姓律師來討論刑訴相關問題,只可惜只有1小時時間就不見了而換名嘴上場,而且好像跟那些名嘴雞同鴨講。其中固定班底有一位莊姓律師,好像很支持羈押制度,且標準非常寬鬆,不知道是否與其曾擔任法官、檢座有關,只是比較好奇的是,當他的當事人,例如某劉姓製作人(因K黨黨產涉案),面臨羈押時,莊大律師不知道會不會把他在政論節目講的那一套,說給法官或檢座聽,說服法院收押他的當事人?
回覆 只有阿扁有人權 在7/16/2009 6:06:22 AM的回覆:
樓上你要去批評2100,其實我也沒什麼意見,因為2100和其他的政論節目一樣,本來就是有他的固定的政治立場

不過你怎麼不說像王令麟兄弟那種一樣是全國矚目的大案子,他們涉嫌犯的罪比阿扁輕,但是被罵押了3百多天,也不見什麼民進黨或是傾綠的學者在講什麼人權

而且也不要說現在阿扁才被羈押1百多天,之前阿扁才被罵押不到1百天的時候,民進黨或是傾綠的學者就開始什麼「嚴重違反人權」什麼都來了,那不是「差很大」是什麼?

回覆 ^^ 在7/16/2009 9:09:39 AM的回覆:
阿扁加油
您沒罪
我以後才敢學您貪
回覆 犯罪的人都馬說沒罪 在7/16/2009 10:36:37 AM的回覆:
犯罪的人都馬說沒罪



監獄裡還有很多無罪的



記得找民進黨      與   本土團體   伸援


開國內記者會   或   國外記者會


監獄裡的   通通放出來吧!



這樣很公平了



別犯錯就自以為是


我人權被迫害      政治打壓



沒犯錯      就不會出事啦


總之一定有      人家才會說阿!   
回覆 法律人 在7/16/2009 1:15:29 PM的回覆:
我覺得這個版的網友......好像有點偏激

明明台北地院出了這麼嚴重的錯誤

連法律系教授都明白點出違法之處

而這個版的網友還是一味發表<力挺蔡法官>的言論

連大三的學生都知道<法定法官原則>與<羈押的審查要件>

而這個版的網友持續高舉<法官依法審判>的依據

但是你們要知道<所謂法官依法審判>....必須要依<法律>來
.........不是法官自己造法

蔡法官已經逸脫刑訴101條的文義了

自己創造101條之1第4款第5款第6款的羈押理由了



希望蔡法官能好好再研判刑訴第101條

第      101            條      (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第      101-   1   條      (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回覆 法律人 在7/16/2009 1:18:15 PM的回覆:
其實不止王兆鵬教授看不下去

就連實務界很多法官都點出台北地院違法之處

我剛剛隨便搜索都找到一篇文章

貼出來給大家看



蔡守訓是否有權審理「扁案」?   
◎   陳憲裕


法院對數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若檢察官先後起訴各該被告,分由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審理時,後案原則上可併由前案一併審理(即後案併前案);但後案被告人數若多於前案或後案屬於專庭案件,則後案不得併由前案審理(即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此時,前案反而可併由後案一併審理或前後案各辦各的,這是實務上行之有年的分案慣例。

台北地院刑事庭共分十八庭,其中第一、二、三庭係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周占春審判長配置在第三庭,自屬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法官;蔡守訓審判長配置在第十六庭,並非承辦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專庭法官。特偵組日前起訴陳前總統等十四人涉及貪污洗錢案,同日台北地院核定此案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應由專庭審理,該院隨即公開進行分案抽籤,抽定周占春該庭審理。

嗣後台北地院五位庭長決議,以周占春該庭承辦的扁案與蔡守訓該庭承辦的國務機要費案,具有相牽連關係;以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為由,並認為扁案起訴在後,因而議決將扁案併由蔡守訓該庭一併審理。台北地院庭長的決議,似違反大案不併入小案(扁案被告有十四人,國務機要費案被告有四人)及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的原則。

台北地院刑事庭十八庭中,有五位庭長、十三位審判長。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第四十三條規定,關於併案,應由五位庭長及十三位代行庭長職務的審判長共同組成的「審核小組」開會決定。媒體報導此次併案,係由五位庭長開會決定,若報導屬實,其出席開會人數,顯有違分案要點規定。再者,依分案要點,若後案要併給前案,須由後案承辦法官主動簽請併案,審核小組才得開會討論。但依報導,似由五位庭長先要求周占春應將扁案交出併給蔡守訓,並要求周占春須將已發出的開庭傳票追回。若報導屬實,台北地院五位庭長似有以司法行政權介入審判,干涉審判之疑!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七○號解釋,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時,不得由法院逕依據任何行政公文移送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此乃「法官法定原則」。同理,同一法院分別由不同法官審理的案件,也不得任由司法行政權介入而逕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基此,台北地院五位庭長的併案決定,似亦牴觸法官法定原則。

扁案併案過程,不論會議程序或併案原則,似有重大缺失。因而,蔡守訓該庭是否有權受理扁案,尚有爭議;蔡守訓若欲進行扁案之審理,恐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虞。司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應立即本於法院組織法第一百一十條司法行政監督權,調查台北地院扁案併案過程,並將調查結果公布,以釋眾疑。

(作者為高等法院法官)
回覆 法律人 在7/16/2009 1:19:58 PM的回覆:
再貼一篇文章好了

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   
◎洪英花


一、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德國基本法第一一○條明定「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又稱為「法定法官原則」。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之精神,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一法官合併審判之,惟其合併程序均須以裁定移併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何人承辦,簡言之,「法定法官」之變更,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合併審判之程序,須依法律規定,仍須以司法裁定程序作移併,而非法官間之簽呈或行政會議之決定得予擅自變更。「法定法官原則」,乃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台北地院依其院內自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

二、審判獨立不容侵越:「法定法官原則」為「審判獨立」之衍生。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也是主權在民暨權力分立原則的實現。司法獨立不只是維護個案的「審判獨立」,更衍生出整體訴訟過程須免於被外力干預,即從案件受理、分案至案件辯論終結、判決宣示,皆須遵照法定程序,不得有外力因素介入,包括「法定法官之權利」皆不容被剝奪。所謂「法定法官原則」,即法官之受理案件(分案)須依抽象事務分配原則定之,法院行政系統對法官具體受理案件不得有案件分配的操縱。而「隨機抽案」則是司法實務上(依法決定)分配案件由何人承辦的鐵律,不許任何因素變更。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上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併由蔡守訓審理,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即屬違憲。

三、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司法行政應予糾正:扁案合併由蔡守訓審理,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德國法官法第二十六條、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一一二條及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均規定司法院院長及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被監督法官,關於違法職務行為得糾正警告,以維護人民訴訟權。法官應受職務監督,以避免發生不當行使職務;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合併扁案,違法違憲,籲請司法院賴院長本於司法行政監督立場,速予糾正,以昭司法公信,並弭各界爭議。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回覆 ... 在7/16/2009 1:32:34 PM的回覆:
如果抗告後,高院仍維持原裁定,這是否證明了羈押裁定是對的?有問題的只是法律上的解釋不同而已。
回覆 法律人 在7/16/2009 1:34:07 PM的回覆:
樓上有很多網友說.....必須尊重蔡法官<依法審判>之權利

但是何謂依法審判......必須依中華民國法律吧

但是

蔡法官為了判馬市長無罪

特別去找<宋朝>的法律......來判馬先生無罪

這就是你們所謂的<依法審判>嗎



以下是我複製貼上蔡守訓法官判馬先生無罪的判決書

按特別費制度,宋朝即已有之,宋代推行交鈔制度,貨
     幣廣泛流通,卻也導致通貨膨脹,百官除正俸外,尚有
     公使錢之補貼。學者林天蔚認為當時的「公使錢」及「
     公用錢」之制度,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前者為首長之特
     別津貼,可以私入、自俸;後者乃官署之特別辦公費,
     用於招待來往官吏、貢使、犒軍及其他特別用途。蓋宋
     史、宋會要輯稿及續資治通鑑長編曾敘明,就同一官職
     之公用錢必多於公使錢,且依宋史卷一二七「職官」公
     用錢條以「用盡續給,不限年月」、「長吏與通判署籍
     連署以給用」,故公用錢有帳籍,用時須副署。公使錢
     則無此規定。公使錢依「舊制,刺史以上所賜公使錢得
     私入,而用和悉用為軍費。」(宋史列傳第二百二十三
     外戚中「李用和傳」)、「方鎮別賜公使錢,例私以自
     奉,去則盡入其餘,經獨斥歸有司,唯以供享勞賓客軍
     師之用」(宋史列傳第二百二十三外戚中「向傳範傳」
     附「向經」),可以盡為私用。惟因首長官吏「因公差
     使」之「公使錢」,亦可使用官署之「公用錢」,用錢
     之際職責難分;且「公使」、「公用」均是「因公使用
     」之意,以致宋史、宋會要輯稿及續資治通鑑長編或有
     混用「公使」與「公用」之處。從而,公用錢有帳籍、
     須報銷者,竊用者有罪。如岳陽樓記中之主角滕宗諒,
     即因任意使用公用錢饋遺遊士、犒勞民兵而被貶巴陵。
     公使錢則因可以私入而無此問題。
回覆 aaa 在7/16/2009 1:45:33 PM的回覆:
用了這麼久的制度包含某人執政八年
卻只有某人適用會侵害人權
原來所謂的「人」只有某人
其他都不是人
回覆 aaa 在7/16/2009 1:48:55 PM的回覆:
這個才貪不到某人的一成
羈押超過6年
沒聽過任何現在台面上的人為他聲援一下



莊育焜坐牢   妻捲款不理   判離      
更新日期:2009/07/13   03:24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涉及台北大學土地徵收弊案的前台北縣地政局長莊育焜,涉行賄罪被判刑十二年而入獄服刑;人在獄中的他,不滿同案遭通緝的妻子林素妍,自案發前赴美迄今十二年「音信全無」,對他「不聞不問」,向台北地院訴請離婚獲准。
當年偵辦的檢調人員說,莊育焜與妻子林素妍離婚後「人財兩失」。莊當年處心積慮,透過妻子、妻舅林錦榮在美開戶洗錢收賄四百萬美金,這筆鉅款,對莊而言,已成別人的了。

四百萬美金洗錢   莊人財兩失

轟動台、港的台北大學土地弊案,發生在十二年前,涉案的莊育焜是台北縣前縣長尤清的學生,受尤重用擔任地政局長,但卻收受香港麗新集團主席林百欣賄賂,違法變更三芝鄉土地使用分區,又以高價徵收三峽鎮大來紡織廠圖利林百欣。本案因收賄總金額逾兩億元,曾一度是司法史上收賄金額最高的貪汙案。

莊育焜收賄部分,判刑十二年、罰金五千萬元定讞;今年三月,莊在桃園父親墳前祭拜時被拘提到案,目前入監服刑。莊還被追繳貪汙所得港幣五千五百多萬(約四百萬美金)。此外莊另涉及的圖利罪,仍在法院審理中。

至於林素妍則早在弊案發生前的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就攜子女赴美迄今未歸,檢調懷疑她協助莊洗錢貪汙四百萬美金,在八十七年三月間發布通緝。林一度名列為調查局十大追緝要犯名單。

案發十二年   林素妍杳無音信

莊育焜指稱,他與林素妍在七十年五月結婚,他因涉案在八十六年十一月遭羈押,林素妍在案發三個月前出境赴美,但迄今十二年,林女「杳無音信」、「生死不明」。

而莊育焜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弊案爆發,即遭羈押禁見,直至九十三年九月,法院因莊患焦慮症、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准其交保。莊說他遭羈押將近七年,林女從未聞問。

家事法庭認為,林素妍十二年前出境,即音信全無,先生被羈押七年期間亦不聞不問,兩人形同陌路,婚姻互信基礎已失,亦無復合可能,兩人難以再維持婚姻,判准離婚。
   
回覆 無聊的人 在7/16/2009 1:55:49 PM的回覆:
用了這麼久的制度包含某人執政八年
卻只有某人適用會侵害人權
原來所謂的「人」只有某人
其他都不是人
………………………………
誰說用了八年的制度只有適用於「某人」才會侵害人權?其實用在其他人也有可能侵害人權的問題,可能你或你的親友沒有成為刑事被告的經驗,真正去體驗一下現在的司法制度,只是之前很少引起大家關注而已,或者說名嘴或媒體不感興趣,現在剛好有一個阿扁成為某節目的衣食父母,幾乎天天成為討論的標的,故藉此大家可以從不同角度審視現在的司法制度而已。只是感到蠻遺憾的是,多數民眾對現行司法制度的瞭解是來自餘名嘴或特定媒體,很有可能無法理性討論。
回覆 鄙視 在7/16/2009 2:11:20 PM的回覆:


等陳水扁結束羈押後

就不會再有人關注司法人權,羈押制度這種假議題了

司法人權應該是陳水扁的專用名詞吧


回覆 沒錯 在7/16/2009 2:20:36 PM的回覆:
鄙視大大
您說的沒錯
事情落幕後
就沒人理會了


所以這不是法律問題

是阿扁的問題

只有阿扁         才有人權問題

其餘的人                  認命點         是您們倒楣!
回覆 aaaa 在7/16/2009 2:37:52 PM的回覆:
對阿
當某人當總統時候壓人取供是符合人權的
冬天洗冷水也是符合人權的
給蒙古大夫看也是符合人權的

如果這些都不符合人權以總統的高度為何不改
現在不過是現世報罷了
跟人權有何相關

如果現在因為某人更改
請問在某人當總統時期受到非人的待遇
可不可以要求某人賠償
回覆 老問題了 在7/16/2009 2:56:30 PM的回覆:
用某人擔任總統的制度對待某人是最公平的拉

因為某人就是這樣對待他的子民,對待臺灣人民
回覆 鄙視 在7/16/2009 5:00:42 PM的回覆:

本來就是假議題            談什麼羈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這些刑訴權威學者怎麼不提廢除羈押這種強制處分制度

簽名連署為什麼只談要放了陳水扁而不談放了其他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民進黨的立委怎麼不提案修法刪除羈押制度這種「惡法」

騙肖仔

回覆 正義藏我心 在7/16/2009 7:03:56 PM的回覆:
我覺得樓上的那位

請您客觀點

司法人權是阿扁專屬的嗎???

不是........只要是人都有人權

您應該去質疑蔡法官的雙重標準吧

難道只有馬先生有人權.....所以不用羈押

阿扁沒有人權......所以要羈押

同樣是貪污犯被告

為什麼扁馬有完全不同的待遇

我們本來期待......同一個法官的標準會一樣

想不到換一個位置...換一個腦袋

樓上的網友爆料.....我才知道....蔡法官用宋朝的制度來幫馬先生解套

其實在網路上搜尋一下....都可以知道蔡法官的政治立場

但是.......就算政治立場不同

也無法構成羈押的理由

希望蔡法官聽一聽王兆鵬老師的建議

不要違法違憲
回覆 這世界哪來的真正客觀 在7/16/2009 8:11:55 PM的回覆:
你也幫幫忙,你說蔡有立場

ok。

任何人關心著社會,都會有立場吧

有立場並不是什麼原罪...

你瞧瞧你自己舉的那些實務界人士和學術界人士

哪一個沒有立場?

這些人以往至今都是在什麼情況下才發言發文的

你自己也上網搜尋看看或打聽看看吧   ...




別以為你才客觀,好嗎?這個世界不存在客觀。
回覆 這世界哪來的客觀? 在7/16/2009 8:14:16 PM的回覆:
刑事訴訟法第一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光光這一款就足以該當羈押之原因了!

(這是不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是嘛)

然後只要事實審法官認定具備羈押之必要性

就具備了「羈押之理由」!

就這麼簡單。

憑什麼你說沒羈押之理由就沒有?
回覆 ㄏㄏ 在7/16/2009 8:19:10 PM的回覆:
笨蛋

你說到蔡法官的痛處了

蔡法官絕對不敢以第3款為羈押理由

因為假如他用第3款為羈押理由

等於證實,他的審判不公

因為馬先生也是貪污的被告,如果依第三款的話,蔡法官根本無法自緣其說(所以你有沒有注意到,他一直始終沒提過第三款)

你要站在蔡法官的立場思考這個問題
回覆 ㄏㄏ 在7/16/2009 8:20:43 PM的回覆:
如果依第3款的話

那馬先生一定要收押

怎麼還會讓他全台趴趴走...選總統
回覆 哪來的真正客觀? 在7/16/2009 8:24:51 PM的回覆:
至於光光以重罪為由予以羈押,是否合憲,是否有違反無罪推定與比例原則,這又是立法論與刑事政策論的問題,這是整個制度面的問題。但制度面歸制度面,法官能擺著明明白白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明文文義不管嗎?法官可不是你我,法官作的任何判斷都必須要有法律為依據,可不是他心中認為想怎樣判就能怎樣判的!所以,別把這些制度面上的,責任都歸咎到一個只能依據法律,依據法條去在個案中作延押裁定的法官。

我個人認為,蔡絕對不是唯一一個面對這類型案件會做出這樣的判斷的法官。

更何況,有沒有串證之虞?有嘛!有沒有湮滅證據之虞?有嘛!明明都有嘛!哪來的沒有羈押之理由??

那憑什麼不能做出延押的裁定?你告訴我。
回覆 哪來的客觀? 在7/16/2009 8:27:05 PM的回覆:
那位在笑的...別ㄏ了

誰跟你談馬英九怎樣?這是同一案件嗎?羈押理由有禁反言?馬案沒以第三款,憑什麼扁案不能以第三款?

何況第二款也明顯該當,同案被告都已經自白了,你又作何解釋?
回覆 ㄏㄏ 在7/16/2009 8:27:53 PM的回覆:
那你告訴我

同樣是貪污

那為什麼馬先生不用收押

回覆 大家來ㄏㄏㄏ 在7/16/2009 8:28:33 PM的回覆:
我沒研究,而且為何我我有義務要告訴你?   ㄏㄏㄏ
回覆 ㄏㄏ 在7/16/2009 8:29:56 PM的回覆:
馬案與扁案都是貪污犯

同一個法官本來就要用相同的標準

都是拿不實發票

回覆 怪了真是 在7/16/2009 8:31:58 PM的回覆:
不同的案件都能這樣比的喔?不同的個案,   一個有羈押一個沒有,      然後你拿來問我為什麼?...

...

......? 這是一個法律人會問的問題?

回覆 ㄏㄏ 在7/16/2009 8:32:03 PM的回覆:
馬案與扁案都是貪污

就一定要用相同的標準
(在同一個審理的前提下)

所以

當然要釐清為什麼蔡法官不收押馬先生
回覆 怪了真是 在7/16/2009 8:33:49 PM的回覆:
誰跟你說同一個法官, 面對同樣的案由,    但面對不同的被告和不同的犯罪事實與證據資料與心證程度,      都應該要一律羈押的?? 

是我的認知有問題...?      還是你的?
回覆 ㄏㄏ 在7/16/2009 8:38:42 PM的回覆:
你自己去網路搜索蔡法官的政治立場吧

網路寫得很清楚

這恐怕才是一個收押,一個沒押的理由吧

誰敢收押自己的偶像
回覆 就跟你說這世界沒有所 在7/16/2009 8:40:36 PM的回覆:
你只是在以立場來論斷一個延押裁定而已。

那我同樣可以戴著跟你一樣的有色眼鏡,

否定上面那些實務和學界所提出的不同意見文獻

直接認定那些文獻都是向來特定立場的人士所發表,而毫無可看性。

如何?

要戴有色眼鏡,大家來。
回覆 ㄏㄏ 在7/16/2009 8:41:02 PM的回覆:
其他的理由都是掰的

順便好心告訴你

你恐怕還沒看過蔡法官最新押扁的裁定書吧

裡面又再次違憲了(釋字第654號解釋)

別怪我沒告訴你
回覆 嘿嘿嘿嘿 在7/16/2009 8:42:56 PM的回覆:
嘿嘿嘿嘿嘿嘿

阿扁   趕快把錢   匯回來

好幾億   好幾億

都不誠實   羈押當然有理

若判刑了      關出來了

還是有好幾億內

所以非常值得



回覆 這樣阿 羈押法律見 在7/16/2009 8:43:32 PM的回覆:
嗯   那...   我還真是要謝謝你了咧         =   =
回覆 在7/16/2009 8:44:34 PM的回覆:
關出來還有好幾億

投資報酬率   真高!
回覆 = = 在7/16/2009 8:45:21 PM的回覆:
不過假如國考有種敢考654   
我也有種掰出反對654的一堆理由
光光這個扁案就讓我有很多題材可以寫了
到時候未必分數會輸你的啦
回覆 88888 在7/16/2009 10:33:37 PM的回覆:
不要一犯罪
就開記者會



這是


政治迫害!
回覆 在7/16/2009 10:39:52 PM的回覆:
因為陳水扁在當總統時候亂押貪污犯
所以現在也要被押
回覆 樓上說的沒錯 在7/16/2009 10:54:37 PM的回覆:
綠營號稱「人權總統」的阿扁,他的總統8年任內羈押重罪被告,經常都是好幾百天在羈押的

怎麼自己犯那麼大的重罪,而且只被押個1百天,就在那邊說這樣子侵害人權??
回覆 000 在7/16/2009 10:56:44 PM的回覆:
高院的決定代表一切,所以不要爭了,實務見解才是王道。當然,學者出題就不一樣了。
今年到底是藍的還是綠的出題阿?
回覆 在7/16/2009 11:05:23 PM的回覆:
不是押幾百天而已
是幾千天
做為國家最高公務員
為了符合當公務員的表率
應該要壓超過全部的貪污公務員
至少也要超過台北縣地政局長
回覆 在7/16/2009 11:10:38 PM的回覆:
現世報現世報現世報
現世報現世報現世報
現世報現世報現世報
現世報現世報現世報
現世報現世報現世報
現世報現世報現世報
現世報現世報現世報

這才叫侵害人權侵害司法正義
有看過現在這些人物關心此案嗎
令人不齒


官司一打28年謬劇何時停   




【2007.08.25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江元慶/世新大學講師】   


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廿八日檢調發動偵辦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終於在今年八月廿三日三審定讞,以無罪收場。三名被告從三、四十歲的中年,打到成為近七、八十歲的老年。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的審判,是司法誤了三名老人,還是三被告誤了司法?   


這樁官司,絕不能、也不應被視為只是一場鬧劇。因為,三名老人為此案付出了半生歲月,司法為此案砸下龐大的資源,光是法官的人力就超過了百人。因此,在我們不得不問:這件官司,為什麼要打這麼久?類似案件又是何其的多?   


溯源訪查,從歷審歷次判決書中勾稽此案證據,發現這個問題的背後,藏伏著兩個盤根錯節,又彼此糾葛的問題:審判體系裡「人」與「制度」的問題。   


在人的部分。此案從民國七十一年高院判決,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更十二審判決,這期間長達近廿二年是呈現二審「擺」到三審、三審「盪」回二審的面貌。是法官人力不足、法官素質不夠?還是法官欠缺專業能力?還是三者兼備?檢察官儀式性的上訴更是凌遲式的對被告火上加油。   


從這些問題輻射而出,就勢必得要觸及更為龐雜的制度面、觀念化問題:法官和檢察官的淘汰機制、訴訟進行方式、以及檢察官上訴制度的違憲性等等問題。   


相對於此案的鮮明案例,是馬英九特別費的案件,馬案於六個月內一審無罪判決。「迅速審判」是人民的基本人權,是「司法為民」的核心價值、是司法體系該有的積極作為;可是,兩相對照,重大矚目的案件能速審,小百姓的官司卻是訴訟之途無窮無盡。迅速審判是不為,而非不能呀!   


固然,一銀押匯弊案最後判決無罪定讞,部分原因是公務員圖利罪已修改;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纏訟近三十年,被告已受相當折磨,案件沒有發回的實益,故維持更十二審無罪判決。   


最高法院承認,「本案纏訟近三十年,被告已受相當折磨」。既是如此,則人民不得不問:審判體系難道必須深刻體悟到人民遭受司法折磨,才有定讞判決的基礎與道德勇氣?司法當局難道不知道:對當事人來說,司法冤抑即便只有一天,就已經是磨難與痛苦,更遑論是歷經長達廿八年多的審判!   


一銀押匯弊案裡的三名老人,在法庭裡流浪了廿八年,終於可以安心的回家了。可是,還有多少人,正在各個法院裡流浪?三名老人把半生青春獻祭給台灣的司法,司法還要多少的祭品?   


就這個個案而言,除了這次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和更十二審的三位高院法官外,所有其他處理本案近百位的法官和起訴檢察官可有任何的遺憾嗎?而司法院和檢察體系的長官又該如何當機立斷的採取措施防止類似狀況呢?人民需要答案!   


【2007/08/25   聯合報】













回覆 台灣人 在7/17/2009 10:05:56 AM的回覆:
依法是依台灣菊花國法
不是中華民國法
中華民國憑什麼審判~羈押~~我們台灣人的總統

我們又沒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也不唱中華民國的國歌啊
回覆 klaw 在7/17/2009 10:18:19 AM的回覆:
無意筆戰,對於蔡法官的判斷我沒有意見,
這整件事情有問題的是:換法官的方式傷害了司法公信力∼

其實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大家都同意,
不管是蔡守訓法官還是周占春法官來判都可以,
但是在周占春法官作了一個不羈押的裁定後,
輿論媒體壓力紛紛湧上來時,台北地院必須要頂住壓力,
而不是開個法官會議把法官換掉∼

此例一開,
往後法官的心證不遂誰的意,就可以製造輿論壓力換法官,
那法官跟酒店小姐有何不同?
一字排開,這個法官對羈押是採嚴格見解,我不要,打槍,
換個對羈押採取寬鬆見解的法官來吧∼

司法是自己把自己搞死的∼
回覆 ~.~ 在7/17/2009 1:41:02 PM的回覆:
周的不羈押才奇怪
回覆 不換周占春才不公平 在7/17/2009 1:54:33 PM的回覆:
周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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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男,現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目錄
1   經歷
2   爭議
3   參考資料
4   外部連結
   

經歷
2005年10月5日,擔任臺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1]
曾任司法院人事處長,曾經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的提拔。
銘傳大學授課。
2006年6月23日,擔任台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

爭議
近幾年,周占春接手兩件政治性案件,惹得大量爭議與批評。

在台開案中,周占春重判時任總統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

在2008年底,在特徵組起訴陳水扁貪污、洗錢的案件中,他又兩次判決將陳水扁無保釋放,引得泛藍陣營大量批評。支援者認為周占春重視人權,認為無絕對必要者不應收押,但藍營支援者隨即收集資料指出:2006∼2008年間,周占春一共審理了37件申請交保停止羈押的「具保停押」的案件,其中只有2件獲得交保,其餘35件都遭到駁回,甚至連竊盜案的被告父親病危,都不同意被告交保。其中一名因為追討賭債而涉及恐嚇取財被羈押的前中山分局員警,也因為在其自由心證下,認為被告具有警察背景會騷擾證人,而駁回其交保的聲請。
回覆 不換周占春才不公平 在7/17/2009 1:56:02 PM的回覆:
周占春連很小的罪幾乎全部都羈押,像阿扁那麼大的犯罪卻不羈押,這種法官不換掉怎麼行?

回覆 不換周占春才不公平 在7/17/2009 1:58:14 PM的回覆:
更何況。事後證明,陳致中、陳辛妤、趙建銘他們全部都承認作偽證,證明了當時周占春真的是應該將阿扁罵押,才不會讓他出去跟證人串證

回覆 無聊的人 在7/17/2009 2:51:31 PM的回覆:
周占春連很小的罪幾乎全部都羈押,像阿扁那麼大的犯罪卻不羈押,這種法官不換掉怎麼行?
……………………………………………
按照這種邏輯,以後若有個案在審理中,法官針對是否羈押之裁定「不公平」,或者有其他「不公平」的情事,就可以趕快把「這種」法官換掉?如何換?換誰?換哪一種「公平」的法官?蔡守訓?
回覆 321 在7/17/2009 2:59:26 PM的回覆:
基於以上的討論

所以才要落實....法定法官原則

大家對2位法官都不滿

就用(抽籤)決定

誰抽到了就由誰審理

而不是在抽到甲法官後......改用司法行政開會決議而改由乙法官

實務真的犯了好大的瑕疵

回覆 不換周占春才不公平 在7/17/2009 3:03:34 PM的回覆:
周占春連很小的罪,連像竊盜罪,都幾乎全部都羈押,像阿扁那麼大的犯罪卻不羈押,這已經是很明顯而嚴重的「裁量濫用」了!!

對於羈押裁量權明顯且嚴重濫用的法官,法院裡面的法官不開會換掉他,那以後民眾誰還會相信司法??

回覆 無聊的人 在7/17/2009 3:04:30 PM的回覆:
所以我覺得王兆鵬教授的那篇文章可供實務參考,否則繼續下去,只是讓阿扁有更多攻擊司法的理由,司法威信更僵蕩然無存。
回覆 不換周占春才不公平 在7/17/2009 3:08:06 PM的回覆:
實務真的犯了好大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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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連很小的罪,連像竊盜罪,都幾乎全部都羈押,像阿扁那麼大的犯罪,且明顯有串證之虞,事後也證明確實有作偽證的全國矚目的超級重大犯罪卻不羈押

這種極明顯而嚴重的「裁量濫用」才是最大的瑕疵吧!?   
回覆
李俊德 在7/17/2009 3:08:55 PM的回覆:

法定法官原則與牽連管轄如何調和?與指定管轄是否有所衝突?試申論之

回覆 在7/17/2009 5:09:22 PM的回覆:
阿..........................之         =   =   
回覆 當初可是周占春自願讓 在7/17/2009 6:05:33 PM的回覆:
扁家弊案 周占春願給蔡守訓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24   07:47:02         


  中評社台北12月24日電/扁家四大弊案由誰審理,可望有結果。台北地方法院審判長周占春昨天表示,他一開始就主張將特偵組起訴案件併給承審吳淑珍「國務機要費案」的審判長蔡守訓;若蔡守訓願意,他很樂意把案件全併給蔡守訓審理。   

  聯合報報道,由於蔡守訓合議庭的陪席法官吳定亞已調民庭,加上當天扁家弊案抽籤分案時,是由周占春所屬刑三庭的受命法官何俏美抽到;有庭長建議將何俏美調到蔡守訓所屬的刑十六庭,補吳定亞的缺,再將案子全併給蔡審理。是否做這樣的安排,這兩天就會定案。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俊明指出,特偵組起訴的扁家弊案因起訴罪名包含洗錢防製法,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且為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因此當初才會交由金融專庭分案審理。   

  由於扁家弊案與兩年前查黑中心起訴的吳淑珍「國務機要費案」有牽連關係,應合併審理;依照九十三年台北地院訂頒的「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規定,由法官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再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五個刑事庭長組成的審核小組決定。   

  周占春昨天表示,他沒有非要辦扁案不可,是一開始蔡守訓主張「小案併大案」,要把吳淑珍的「國務機要費案」併給他,他才表示,如果蔡不同意接下扁案,至少特偵組起訴的「國務機要費」部分應移給蔡守訓。若蔡守訓願意,他很樂意把案件全併給蔡守訓。   

  台北地院表示,牽連案件要如何合併審理,分案要點中沒有明確規定;但由於扁家弊案如何併案已引發社會關切,外界又不斷爆料,恐影響司法形象,台北地院一些庭長認為應儘速解決。   

  由於周占春對於併案問題已清楚說明他的立場,庭長會議將詢問蔡守訓有關「國務機要費案」與扁家弊案合併審理的意見,如果蔡守訓沒有不同意見,扁案的併案問題可望獲得解決。   

  特偵組最近將對是否羈押陳水扁提出抗告,若經高院發回地院,周占春也同意將扁案併由蔡守訓審理,特偵組的抗告案將由蔡守訓的合議庭審理。      
回覆 987 在7/17/2009 7:51:22 PM的回覆:
法官個人間的讓與案子
仍然牴觸法定法官原則
(再說,周法官是被2100<統派媒體>逼退的)



呼籲台北地院<重新分案>吧
回覆 987 在7/17/2009 7:57:37 PM的回覆:
樓上一直有人說......周法官的羈押率都很高

請拿出證據來

(請你不要貼新聞媒體的報導給我,因為那很多都是新聞系剛畢業的小妹妹寫得稿子,他們很多事情根本搞不清楚)(常常看到很年輕的記者,因為他們太年輕了,很多事都說是第一次發生,例如他們會在sng連線時說,今年的颱風是有史以來最強的)

(也不要貼2100李濤的講法給我)

(請給我台北地院周占春法官實際羈押與否的資料)

(因為周法官羈押率高或低,你根本也只是道聽途說)
回覆 回樓上 在7/17/2009 8:44:11 PM的回覆:
不信的話你自己去ptt政黑版看吧,有法律系的同學把周占春羈押的判決書都po出來了
回覆 po一件給樓上看 在7/17/2009 8:54:33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7,聲,1976   
【裁判日期】   970821   
【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之聲請意旨略以:伊收押迄今已7   個多
            月,哥哥領有殘障手冊,父親是80多歲的老榮民,於今年8
            月初住院觀察,檢驗出惡性腫瘤,目前病情嚴重;而母親60
            多歲,身體狀況欠佳,又要擔心父親病情隨時可能惡化,伊
            十分煎熬不捨,父親辛苦把伊養大,希望能回去照顧他,陪
            他到最後,不然會成為一輩子遺憾,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
            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組織犯罪條例、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等
            案件,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反覆實施同一強制
            、恐嚇危害安全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前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於民國97年3   月
            3   日將被告羈押,嗣於97年6   月3   日、8   月3   日起,各延長
            羈押2   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而
            被告以伊父母年事已高、身罹疾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均核與本案之羈押要件無涉,業經本院於97年8   月14日裁
            定駁回聲請在案,被告執此同一理由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亦無理由。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回覆 po一件給樓上看 在7/17/2009 9:02:23 PM的回覆:
我去司法院網站查了周占春羈押的案子,看了十幾件,真的只看到一件是撤銷罵押的!

而且其他所有的繼續羈押的案子全都比阿扁的案子小得多,但是全部通通都繼續羈押!

不信的話自己去查就知道了

看樓上的什麼都不懂,司法院查的網址附順便給你好了: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回覆 直接羈押到判決 在7/17/2009 9:18:33 PM的回覆:
直接羈押到判決

然後馬上發監執行

阿扁辛苦了!

這樣的方法   比較好啦!

不然放出來

又要浪費資源

所以還是      直接羈押到判決      然後馬上發監執行
回覆 987 在7/17/2009 9:36:44 PM的回覆:
請給我周法官的  羈押比率               喔

不要只給我1~2件個案

.................................................................................................

其實樓上的也不用生氣

因為扁案的重點早就不是周占春了......而是蔡守訓

周占春都已經交出審判權了

蔡守訊才是當今扁案的焦點(連特偵組都已經退到二線了)

所以我們要檢驗的是<蔡守訊面對羈押被告的標準>吧

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回覆 蔡守訓裁定羈押沒有違 在7/17/2009 10:10:05 PM的回覆:
所以我們要檢驗的是<蔡守訊面對羈押被告的標準>吧

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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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查蔡守訓法官以前也是跟周占春法官一樣,對比阿扁小的案子,也是都羈押了

所以如果阿扁這麼大的案子,蔡守訓反而不羈押的話,那麼他才會是像周占春那樣,明顯的違反平等原則吧
回覆 拉拉拉 在7/17/2009 10:11:40 P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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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嘴炮建國 在7/17/2009 11:03:01 PM的回覆:
請給我周法官的      羈押比率 喔

不要只給我1~2件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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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的網站哪有什麼「羈押比率」這種東西啊,只能一個案子一個案子點進去看,不懂就不要在那邊亂講

周占春和蔡守訓法官的裁定羈押的案子司法院的網站都查得到,周占春的案子我查了很多,只查到一個是撤銷羈押的,蔡守訓的我查到的也都是繼續羈押

司法院查案的網址都附在上面給你了,不查的話,也不要在這邊嘴炮!
回覆 987 在7/18/2009 11:33:52 AM的回覆:
蔡守訊怎麼沒有違反他以前的羈押標準呢?

同樣是貪污被告

為什麼馬英久不用羈押

為什麼阿扁要羈押

難道只有馬先生有司法人權嗎

司法人權是馬英久專屬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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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是真的要求樓上的網友....提出周佔春的羈押比率

因為我知道法院根本沒有這個東西

法院也不會去統計

既然如此...那樓上板友為何口口聲聲表示周法官羈押的高或低

我只是提出反諷口吻而已

........................................................................
我再強調

目前要討論的是蔡法官

與其他法官沒有關係

因為他已經交出審判權了


回覆 987 在7/18/2009 12:05:19 PM的回覆:
樓上有網友說....蔡法官連竊盜案件都羈押了

那我真的覺得很怪

假如他連竊盜案件都要羈押了

那為什麼貪污被告馬先生不羈押

難道說蔡法官認為.....只有馬先生有司法人權.....其他被告都沒有人權

不公平.....也不要這麼明顯好不好
回覆 回樓上 在7/18/2009 12:27:06 PM的回覆:
樓上有網友說....蔡法官連竊盜案件都羈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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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在講周法官啦,你看清楚點
回覆 嘴泡建國 在7/18/2009 12:30:48 PM的回覆:
我並不是真的要求樓上的網友....提出周佔春的羈押比率

因為我知道法院根本沒有這個東西

法院也不會去統計

既然如此...那樓上板友為何口口聲聲表示周法官羈押的高或低

我只是提出反諷口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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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司法院網站上目前只查得到一件周法官不繼續羈押的案子,其他的都羈押了!

網站都給了,叫你查你也不查,你進去查看必就知道了嘛,裡面除了一件以外,都是周占春繼續羈押的案件,如果你查得到有許多周占春不羈押的案件,請貼出來給大家看看,只是在這邊嘴炮
回覆 嘴炮建國 在7/18/2009 12:36:38 PM的回覆:
假如他連竊盜案件都要羈押了

那為什麼貪污被告馬先生不羈押

難道說蔡法官認為.....只有馬先生有司法人權.....其他被告都沒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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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需要個案衡量,看與要件符不符,刑事訴訟法是有規定的

馬的案件跟扁完全不一樣,馬的特別費案件,眾所週知,全國的政務官都有特別費的一樣的問題,包括綠營的四大天王都被檢查官辦

但是,同樣的特別費案件,比起其他的政務官,尤其是民進黨的四大天王,馬算是司法官對他最不客氣的,因為綠營的四大天王有的連起訴都沒有!

如果其他的政務官的特別費,有的連起訴都沒有,那如果馬的特別費不但被起訴,還被羈押,那才是嚴重違反開版所說的平等原則!!



回覆 胡說八道 在7/18/2009 7:13:03 PM的回覆:
國民黨的工讀生

可以去領錢了



回覆 不屑 在7/18/2009 7:39:30 PM的回覆:
樓上那個說人家國民黨黨工的
真沒風度...
每個人都可以各自針對時事去發表心得吧..

你毫無證據的
而且是明知故犯
隨口指控人家
真是有夠沒有民主風範...

(理性的來看,   任何特定陣營的黨工根本沒必要特地到這個法律專業性質的網站來作任何宣傳吧...不要跟我說你不知道這件事)

回覆 不屑 在7/18/2009 7:40:45 PM的回覆:
抱歉      為求精確      改一下稱謂的部分

我批評的那篇文

其用語是國民黨的工讀生..不是黨工...
回覆 路人 在7/18/2009 8:56:05 PM的回覆:
那樓上你自己呢?
快去民進黨領錢吧!
民進黨的工讀生
回覆 路人 在7/18/2009 8:56:05 PM的回覆:
那樓上你自己呢?
快去民進黨領錢吧!
民進黨的工讀生
回覆 嘴炮建國 在7/18/2009 9:22:36 PM的回覆:
呵呵,講不過別人,毫無證據就說別人是國民黨的黨工或工讀生,果然只是會嘴炮

全世界要建國的都是要犧牲生命去當建國烈士的,我想可能只有台灣想建國的會想說只用嘴炮就可以建國

這也是為什麼建國嘴炮王阿扁說他A錢是為了建國,不過法官跟檢察官以及大多數台灣人都不相信的原因
回覆 嘴炮建國 在7/18/2009 9:30:10 PM的回覆:
對了,阿扁之前說那些錢匯到國外去,是因為要建國,那些錢是建國基金,匯到國外去是為了要建國

後來卻又改說,那些錢是吳淑貞匯的,他完全都不知道

難怪他最後要行使緘默權,因為他應該也知道他前面和後面說的套不起來

前後的說詞差得那麼多,試問,法官和檢察官會相信嗎?

回覆 ~~~ 在7/20/2009 9:27:23 AM的回覆:
a犯罪   交給a安排的人審理
那怎麼可以
回覆 有必要吵嗎?? 在7/22/2009 3:28:01 PM的回覆:
我想一切都是國*黨的錯
從小就用口號教導小朋友
長大了就只相信口號
口號比較好懂不需用腦袋
只要找個好口號就像興奮劑一樣的
建國阿衝阿.............
但衝的人不是喊口號的
收割好處的也不會是去衝的人
想想老提228而得利者是228的受害者嗎?

回覆 少囉嗦! 在7/22/2009 3:33:48 PM的回覆:
快宣判吧,等不及了,哈哈

羈押?

判決書應該老早就寫好了吧?!

別再拖啦~~~~~

回覆 怪事 在7/22/2009 3:46:33 PM的回覆:
至少可以當到法官   又是審判長

我們呢

沒考上就開始評論人了

好像小孩毛沒漲齊就想凸

回覆 考上才是人? 在7/22/2009 7:49:30 PM的回覆:
考上才可以評論?意思就是說還沒考上就法有言論自由囉?很多學者也都沒有考上司律,甚至有人說有一些老師就是因為沒考上司律才走學術的,那他們也不能評論囉?
回覆 支持蔡法官 在7/23/2009 4:17:25 PM的回覆:
其實,我還蠻欽佩蔡守訓審判長的,因為一些媒體、圖體、和政治人物給他的壓力那麼大,他還是秉持著他一貫碰到重罪、有串證逃亡之虞的重大案件都羈押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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