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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同時死亡有代位繼承之適用?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7/14/2009 11:50:0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關於被代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時,「解釋上」有代位繼承之適用(P.297)

學生有如下的不明白:

1.代位繼承權之性質
採代位權說者,認係承受「被代位人之繼承權」
採固有權說者,認係代襲「被代位人之應繼分」

2.而被代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時,「彼此互無遺產繼承權」,實務及學說並無異見;於此情形,被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即無所謂「繼承權」或「應繼分」可言,

3.則不論代位繼承權之性質係採何說,代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時,再怎麼「解釋」應該都不會有「代位繼承」之適用才對,為何說有其適用呢?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15/2009 12:07:45 AM的回覆:

什麼叫固有權?

固有與什麼對比?



回覆 pig4153 在7/15/2009 12:14:43 AM的回覆:
固有權:
繼承人基於身分關係而所生之固有權利

固有權跟什麼對比?代位權嗎?
........................................................
SORRY;學生不太明白老師問題核心所在
回覆
李俊德 在7/15/2009 1:52:05 AM的回覆:


固有權就是本來就有不是從別人處取得

固有相對於繼受

爺爺與爸爸一齊死了,孫子怎麼不能繼承爺爺的遺產呢?
回覆 pig4153 在7/15/2009 7:02:54 AM的回覆:
爺爺與爸爸一齊死了,孫子怎麼不能繼承爺爺的遺產呢?
.....................................................................................................
可是1139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例如:
甲夫乙妻,子女丙丁戊,丙有子女AB,丁有子C,戊有子D,甲丙同時死亡,甲留有遺產120萬

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丁戊ABCD,親等較近者為丁戊,

則除配偶乙外,依上開規定,應由丁戊繼承,
AB既非「親等較近」之第1順序繼承人,如何與丁戊共同繼承?

還是說,所謂「較近親等」是「各房內」相互比較,而非「各房間」相互比較?
回覆 migeka(ali 在7/15/2009 8:21:37 AM的回覆:
有力說既採固有權說,認係代襲「被代位人之應繼分」,即使同時死亡,仍有繼承期待之應繼分,其立法目的在(1)對被代位繼承人之繼承期待權之尊重;(2)維持各子股間之公平。
另再比較,第1140條代位繼承連繼承開始「前」死亡都可以代位了,何以同時死亡反而不行呢   ?   
至於第1139條係在規範第1138條第1項第1款之繼承順序   ,   即繼承開始後第1順位繼承人之判定標準,與代位繼承並保扞格。
請參考!
回覆 migeka(ali 在7/15/2009 8:25:20 AM的回覆:
抱歉!上面最後一行係並「無」扞格!
回覆 沙暴之旅 在7/15/2009 10:53:44 AM的回覆:
  其實李老師講的已經很明白了
  如果只是要討論"爺爺與爸爸同時死亡時,是否孫輩可以代位繼承"的問題,似乎還不用提到代位繼承的學說,因為同時死亡而互不發生繼承關係的只有爺爺與爸爸兩人之間而已,不包含爺爺與孫輩或爸爸與兒子之間,所以父子間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祖孫間再加上第1139條、第1140條,孫輩應該各自都能繼承。
  要提出來討論代位繼承性質的學說,似在爺爺除了爸爸以外有其他子女或奶奶尚在人世,有必要計算爺爺的繼承人(包含孫輩的代位繼承)各自應繼分甚至具體所繼承財產數額時,才需要特別加以說明。
  小弟建議考生朋友再解題時請先看清題目問到何處,再據以詳答,否則只問你可否代位繼承,卻把所有學說意見寫了一遍,不但無助於解題,反而壓縮解其他題目的寶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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