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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98高考法制公司法
發表人 阿跟  

發表日期

7/16/2009 7:45:50 PM
發表內容 股票已上市的X股份有限公司,與持有其百分之五特別股之法人股東美商Y公司協議,於X公司減少實收資本半數後,透過由Y公司百分之百所持股之Z公司(Z公司為在台設立之公司),取得X公司所發行占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五的新股,並由Y公司取得X公司現有十七席董事中之八席及總經理任命權。請依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詳附理由釋明以下疑義:
(一)設T君係Z公司指派之X公司新上任總經理,依法應如何對公司負責?(20分)
(二)X公司若欲自Y公司買回Z公司所持有之X公司股份半數,是否於法有據?(20分)


第一題我只想到,按公司法8條2項,經理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依同法23條一項對公司負責。

第二題似非167IV的情形,因為X公司是買回自己的股份,而非Y或Z公司的股份。亦非167I股份回籠禁止原則的例外。

有人可以提供不同的思路嗎?

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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