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有償消費借貸契約要物性之緩和?
發表人 民總  

發表日期

7/16/2009 11:14:20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有償消費借貸契約要物性之緩和(於民總講義p.224最下方),我想表達一下看法,請老師指正

1.有償消費借貸不應成為要物行為
貸與人與借用人間之有償消費借貸契約,萬一在預先設定抵押權後,貸與人反悔不交付金錢,這種狀況反而因為"要物行為"之保護,使消費借貸關係尚不成立,將使借用人無請求交付金錢的基礎.

2.貸與人拒絕交付金錢視為行使475之1的撤銷權,撤銷消費借貸預約,致設定擔保物權之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不存在,借用人得請求塗銷設定

3.違反從屬性
老師的意思是不是說,設定擔保物權需要先有債權存在,而銀行實務作法根本就已違反從屬性在先,此時,應將消費借貸契約的要物性拿掉,使該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成立,否則要物性之設計豈不反而保護經濟上的強者,

老師我上面三點的觀念正確嗎?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16/2009 11:50:45 PM的回覆:

沒錯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