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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生前特贈超過應繼份
發表人 身分法函授生  

發表日期

7/16/2009 11:33:08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老師在講解PPT第2單元第9頁第四張投影騙有關92律師考題,依通說解法將戊當作不存在,重新計算應繼分,老師解題仍照原應繼分比例分配所以乙:丙為(2/3):(1/6)=4:1
學生的疑問是
既然將戊當作不存在,則繼承人只剩乙及丙,又乙之應繼分依民法1144條為2/3,則丙之應繼分不就是1/3,比例應為2:1吧??
不知學生認知有何錯誤,懇請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7/16/2009 11:56:58 PM的回覆:

多想想吧

畢竟應繼分存在,只是不能再受分配,所以分配遺產當他不存在。

回覆 林秀雄老師的算法 在7/19/2009 3:06:40 PM的回覆:
我看了林秀雄老師的算法,產生疑問;
會不會是林老師不採這說的關係,所以對通說的[擬制特別受益人不存在說]有認知上不同。
按照林老師的算法是、既然受特種贈與者不存在,則應繼份應重行計算,在前述92年律師考題情形下,乙丙應繼份比例應為   2/3:1/3   ,   即為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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