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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監聽權合法範圍
發表人 dalre  

發表日期

7/17/2009 9:44:56 PM
發表內容 扁辦將炮火指向法務部,批評法務部指北所只提供過5月1日及5月6日陳水扁會客對話內容給台北地方法院,「請問蔡守訓合議庭如何得以知悉陳前總統6月8日會客的談話內容?並據以認定陳前總統干擾審判裁定繼續延押?」


扁辦說,法務部在昨日發布的新聞稿中表示,北所係於該法條失效之前一日,依據台北地方法院函示辦理,提供98年5月1日陳水扁與劉導、王時思,及5月6日與江昭儀、蘇治芬會面之錄影(音)資料給台北地方法院,於法洵無不合。


扁辦質疑,依據蔡守訓合議庭7月13日裁定的新聞稿第15頁,明確顯示蔡守訓合議庭是依據98年6月8日陳水扁與扁辦幕僚的會客談話記錄,認定陳水扁早於6月8日即已獲悉連署之事,並指稱「反正我看接下來我看就是連署的事情,好好的推啦,我是認為說你不光是(6月)15號,應該之前就趕快開始展開了啦,現在就開始展開了啦。」


扁辦質疑,如果依據法務部的說法,台北看守所只提供過5月1日及5月6日陳前總統會客對話內容給台北地方法院,「請問蔡守訓合議庭如何得以知悉陳前總統6月8日會客的談話內容?並據以認定陳前總統干擾審判裁定繼續延押?如果不是法務部公然說謊,難道是蔡守訓從台北看守所偷聽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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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職權監聽受押人與第三人對話,無扁辦所言之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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