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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 民刑訴比較的問題
發表人 承承  

發表日期

7/28/2009 10:15:53 PM
發表內容 民訴的釋明   自由證明   嚴格證明
刑訴的釋明   自由證明   嚴格證明


有關心證的程度部分   是否有所不同呢   
回覆 承承 在7/30/2009 11:35:19 PM的回覆:
我被其他文章淹沒了
懇請李老師不吝解答∼
回覆
李俊德 在7/31/2009 12:04:23 AM的回覆:

你去找民訴證據的PPT有說明


回覆 路人 在7/31/2009 12:06:57 AM的回覆:
TO   發文大大

跟您分享一則法諺,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排除其他

省略規定之事項應為有意省略

所以

您.......應該探求老師真意,

希望對您有幫助~~
回覆 物權 在8/1/2009 2:27:09 PM的回覆:
對於老師選擇不回答的問題,可以解為老師有意不答,是因為講義已經有解說,自行閱讀後應該就能解惑.

以前述法彥,明示其一排除其他而言,例如民法物權的767規定,在修法前呢,僅有858之地役權得準用之,其餘定限物權並沒準用,這裡並不能解為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當作是立法者有意省略,因為,"明示其一"不能完全代表,其他通通都不能被類推適用.

被省略的其他定限物權的物上請求權規定,似乎並不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只有地役權,所有權人,占有人才有物上請求權,而是因為立法者想說,地役權是排他性最弱的一個,只要立法者明文規範其得準用767之規定,則其他定限物權當然也有適用,後代子孫應該能心神領略前人的用意.

誰知道後來變成,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解釋,所以才乾脆修法,明白的點出來,"笨蛋!就是告訴你們連地役權都可以準用了其他物權當然也可以,沒有規範是因為我們心中有默契,不用說也能了解,誰知道阿,你就是不懂,不懂我幹麻省略不提的真意!!"

請問李老師,我這樣子解讀767第2項的立法理由正不正確阿?我已經讀完民總,物權聽到17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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