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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職權命令的性質
發表人 又菸又酒  

發表日期

8/2/2009 1:48:44 PM
發表內容 老師在行政法講義105頁中的小標題中提到職權命令的性質
應為行政規則之一,但小標題下又多開了一個內文是說職權命令可否直接規範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學生的問題在於四點理由
1.不使法律保留原則圖留虛名
2.執掌權限係基於國家機關任務分配
3.行政程序法將其列於行政規則
4.行政程序法174-1

以上四點理由是否1.2點是可否直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的理由,3.4點是其性質為行政規則的理由?

再來是請問老師如果要考台大法研得行政法,
是否還需要多補充台大老師的文章或法學論從?
需要連他校老師文章一起準備嗎?

回覆
李俊德 在8/2/2009 11:22:42 PM的回覆:

以上四點理由是否1.2點是可否直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的理由,3.4點是其性質為行政規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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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你要問什麼?

四點理由就是在陳述職權命令性質就應該是行政規則,不應在無法律授權之情形下直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


至於台大法研所,我建議你讀熟基本的教材最重要,老師個人的論文著作擺到最後,行有餘力再來閱讀.......讀很多有時反而會使你建立的體系發生崩潰.....

回覆 又菸又酒 在8/3/2009 9:46:36 AM的回覆:
我的問題是,如果題目只是問職權命令的性質,
是否也要四點理由都寫上去?
還是老師的意思是就算題目只問職權命令的性質,
也要順便論述其性質為行政規則,不得在無法律授權情形下直接限制人民權利義務?

回覆 路人 在8/3/2009 10:52:28 AM的回覆:
職權命令不太可能再考了
在台大眾多老師的努力下
在行政程序法制定當時
就以程174條之1將職權命令這法律概念告終
行政權產生的規範只有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兩種
沒有職權命令這東東,因為這概念本屬矛盾(悖離國會監督)

而且在程序法制定當時
行政規則本身亦存在"間接對外效力"

就司法對行政的審查一切回歸法律保留原則之操作
只是行政實務上尚存許多行政規則(從前職權命令概念的殘留)
這些行政規則不只是單純的作業規定
而是影響人民權益重大,例如釋字570那個玩具槍管理規則

程序法的制定、基本建置
本來就是要作為其他法規的母法
作為其他法律的補充法、行政命令的母法
如果要真正理解,必須要把行政程序法制定前後
除非最近又有釋字出來,J570講的非常清楚明白了
不太可能考
因為行政命令本身就可以搭配法律保留的釋字操作


學者在討論什麼,為什麼會討論這個
所有的文獻找出來看
很多文獻蠻難找的
最經典的兩本書是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上)(下)冊

回覆
李俊德 在8/3/2009 1:45:34 PM的回覆:

我的問題是,如果題目只是問職權命令的性質,
是否也要四點理由都寫上去?
還是老師的意思是就算題目只問職權命令的性質,
也要順便論述其性質為行政規則,不得在無法律授權情形下直接限制人民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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