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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P.148的Q題如果改成丙交付與丁,結論會有不同嗎?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8/3/2009 6:33:34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您書上P.148所舉王志誠師的例子,

設系爭本票係無記名,且乙空白背書讓與丙,丙「交付」給丁,

從票據外觀形式觀之,乙是丁的直接前手,

如此一來,丁持票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得否主張丁是自乙直接受讓系爭本票之人,其取得系爭本票時既已知悉甲乙間買賣契約已解除,自係惡意執票人,而依13但書規定,對丁主張惡意抗辯?

抑或丁仍得主張其係自丙受讓系爭本票,丙取得票據時非惡意,而同書上之結論?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3/2009 2:02:19 PM的回覆:

如此一來,丁持票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得否主張丁是自乙直接受讓系爭本票之人,其取得系爭本票時既已知悉甲乙間買賣契約已解除,自係惡意執票人,而依13但書規定,對丁主張惡意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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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

回覆 pig4153 在8/7/2009 7:31:50 AM的回覆:
那學生下個結論,請問是否正確:

1.票13本文所稱「前手」概依票據文義性判斷,未簽名於票據上者,因不負票據責任,自非所謂執票人之「前手」
(精準一點,票13本文所稱「執票人之前手」,是指執票人之「直接前手」,至是否「執票人之直接前手」,概依票據文義性判斷,不得以其他方法立證)

2.票14條1項隱藏之「無處分權前手」及2項之「前手」亦指「執票人之直接前手」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8/2009 1:18:35 PM的回覆: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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