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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律問題
發表人 小龍  

發表日期

8/3/2009 2:49:48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甲將自己之店面房屋一樓出租予乙使用/期間為兩年於契約到期時乙尚積欠一個多月之租金未付清/甲對乙之生財器具是否有留置權/若乙遲不給付積欠之租金甲應如何維護自身之權益/麻煩請老師回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3/2009 3:01:51 PM的回覆:

沒有押金嗎?

回覆 小龍 在8/3/2009 4:07:45 PM的回覆:
補充說明:有押金/但因乙於租金到期時要求甲寬限三天以便乙將已購買之材料加以處理因乙從事餐飲業而於第三天將房租結清/而押金部分當初簽訂契約時有言明乙於退租時應將店面恢復原狀/另尚有乙於承租時之水電費需繳納
回覆
李俊德 在8/3/2009 4:19:53 PM的回覆:

那就直接從押金扣,不就得了。

何必搞的那麼複雜

押金本來就是擔保租賃契約相關損害賠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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