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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14條1項的新解?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8/7/2009 4:27:25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關於票據之善意取得,判例都祇說,
「按票據法第十四條所謂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係指明知或可得而知轉讓票據之人,就該票據無權處分而仍予取得者而言」(52台上1987,67台上1862)
如果學生印象沒錯,老師在課堂上亦如是說,並未再舉其他情形
..................................................................
但梁老師在法學教室82期發表的文章說,所謂「惡意」,除了上開情形外,尚指「受讓人以不當或不合法之方法,手段而取得讓與人之票據」之情形,並舉例:
甲脅迫乙簽發本票給自己,即屬惡意取得票據,依14條1項,甲不得取得票據權利,
所以甲再將系爭本票背書交付與不知脅迫情事之丁作為價金,依14條之規定,丁善意取得票據權利云云......ㄢ   ㄋㄟ   甘對?
...............................................................
學生初看這題認為:甲取得票據權利,但:

1.若乙依民92,93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則乙的發票行為自始無效(民114第1項),此時甲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給善意的丁,與14條1項無關(因系爭本票係「無效票據」),但丁向乙行使票據權利時,通說認為民92條2項反面解釋應受修正而不適用,乙自不得以其已撤銷受脅迫之意思表示為由對抗丁,(李老師則援法外觀理論得同一結論)

2.若乙未依法撤銷其意思表示,則甲背書並交付系爭本票予善意之丁,丁自可「繼受取得」系爭本票上之權利,亦非因14條之規定

結論是,該篇文章與票據的「善意取得」根本無關...........
回覆
李俊德 在8/8/2009 1:16:31 PM的回覆:

我贊同你的看法

回覆 pig4153 在8/8/2009 1:53:02 PM的回覆:
再請問老師:

就您所知,關於14條之「惡意」(尚指「受讓人以不當或不合法之方法,手段而取得讓與人之票據」之情形),有其他學者持與梁老師一致的看法嗎?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8/2009 2:04:06 PM的回覆:

沒看過

回覆 pig4153 在8/8/2009 2:52:19 PM的回覆:
那豈不是又一個獨門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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