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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比例原則之適當性有無合法問題
發表人 路人戊  

發表日期

8/8/2009 4:04:03 PM
發表內容 假設刑求得使被告承認犯行而維護公共利益,
則以刑求手段實踐國家具體刑罰權之利益,
是違反狹義比例原則或適當性原則,即手段
須有助於目的達成外,尚須否為合法性評價?
回覆 uuu 在8/8/2009 4:47:12 PM的回覆:
如果肯認上面的想法,我是認為:逮捕手段亦能算是刑罰的一部份。

像是警察為了逮捕而打人或槍擊、為了真相而刑求,事後如果犯罪行為人被判定有罪,則這些強制行為應該都可以被評價為刑罰之執行。

前陣子有搶匪被警察打到頭而沒死,我認為應該已經算是刑之執行了,國家沒有再予追訴犯行之必要。
回覆 比例原則 在8/8/2009 10:29:12 PM的回覆:
有合法的比例原則跟不合法的比例原則嗎?
有合法的妥當性與不合法(但)妥當性之分嗎?

回覆 路人 在8/9/2009 2:14:47 AM的回覆:
喔?

路人已經出到戊了喔

~
回覆 PTT鄉民 在8/9/2009 1:39:34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不錯,原PO你的問題應該是假使國家公權力之行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但所使用的手段是非法行為,則是否仍為合法手段?
依照傳統比例原則下的三原則去逐一檢視(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大法官解釋第476號),原PO所舉的刑求的例子似乎有機會通過檢驗,但如果加入憲法上的美式三重審查標準,則這種問題就會比較好判斷,如原PO所舉的刑求,因為刑求會侵害人身自由之基本權及違反人性尊嚴,基本上對於此種基本權侵害之審查會提高到嚴格審查標準,及目的必須是追求一個急迫重大的政府利益,且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須為完美剪裁(即最低限度的侵害),縱使刑求被告係欲追求一個急迫重大的政府利益(例如刑求一個間諜,若不使間諜招供將使國家遭遇嚴重的威脅),刑求的手段仍須與目的之達成為完美剪裁(及除了刑求以外之法別無其他方法可以使間諜招供且刑求為最小侵害的手段,通常採嚴格審查刑求必定不被允許,因為人性尊嚴之最高性不容挑戰),所以到了這個步驟即可確定刑求的手段是違法或違憲的
以上僅為個人的一點想法,觀念有錯之處請各位指教
回覆 PTT鄉民 在8/9/2009 2:08:07 PM的回覆:
補充一下,這樣解釋應該比較好,比例原則是檢驗國家公權力行為合憲或是合法之上位概念,換言之,只要能通過比例原則下之3個子原則的檢驗,即為合憲或是合法之國家公權力行為
比例原則下之三個子原則目的在於輔助比例原則檢驗國家之公權力,故一般人認為為違法的行為若能通過三個子原則的檢驗仍應為合憲或是合法的行為,故在操作比例原則時,運用底下的子原則無所謂合法性問題,邏輯上上位的大原則即是在確定合憲或是合法,下位的子原則即無合法性問題只要逐一檢視都能通過就是合憲或是合法的國家公權力行為
回覆 路人戊 在8/18/2009 10:22:42 PM的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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