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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發布緊急命令的客觀標準?
發表人 vcr  

發表日期

8/11/2009 9:59:18 AM
發表內容 發布緊急命令的客觀標準?
回覆 緊急救命 在8/11/2009 10:28:51 AM的回覆:
大法官解釋:緊急命令未遵循程序   將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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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4日訊】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後,前總統李登輝於九月廿五日發布緊急命令,行政院再訂定執行要點補充,但民進黨等在野黨立委七十八人質疑行政院的執行要點是否合憲,對於立法院是否有審查行政院的執行職權,也有憲法疑義,乃聲請大法官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昨日作出解釋,肯定行政院執行緊急命令,有權制定補充規定,但此一補充規定應送立法院審查,才符合憲政秩序。以後緊急命令若不遵循大法官解釋的程序,將有違憲之虞。
據中時電子報四日報導,九二一大地震後,前總統李登輝發布緊急命令,行政院再訂定執行要點補充,但行政院執行緊急命令程序,在立法院爆發是否違憲之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昨日作出解釋,肯定行政院執行緊急命令,有權制定補充規定。不過,此一補充規定應送立法院審查,才符合憲政秩序。至於「九二一」的行政院補充規定發布執行程序,雖然不合前述憲政意旨,但卻是發生在本解釋公布之前,因現行法制規範未臻明確,並無違憲問題。   

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表示,本件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雖未宣告違憲,但已屬於警告性解釋,較之以往,總統的緊急命令權,有了更詳細的規範,及更明確的限制。以後緊急命令若不遵循大法官解釋的程序,將有違憲之虞。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廿一日,台灣遭遇罕見的大地震,當時的總統李登輝於九月廿五日發布緊急命令。行政院為了執行緊急命令,特別制定執行要點,以「察知」方式函送立法院。立法院決議:准予備查,不交付審查。民進黨等在野黨立委七十八人質疑行政院的執行要點是否合憲,對於立法院是否有審查行政院的執行職權,也有憲法疑義,乃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解釋首先肯定:緊急命令原則上不可以再授權行政機關作補充規定,只有在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有欠缺時,才可以例外地允許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   

在解釋理由中,大法官詳敘行政機關制定執行補充規定的三項憲政程序要件。其一,應在緊急命令中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補充規定。其二,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補充規定。其三,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的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有關立法院追認緊急命令及審查補充規定,解釋文也作明確規範與限制。   

解釋文指出,立法院對於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僅可以針對是否適當作決議,不能逕行變更緊急命令的內容。如果認定部份內容適當,部份不當,立法院可以只追認部份緊急命令。   

至於立法院審查行政院的補充規定,楊仁壽闡明解釋意旨時說,既然是屬於審查性質,當然是可以逕行變更補充內容了。   

有關補充命令的效力問題,解釋文明示,應隨著緊急命令的有效期限屆滿而失效。楊仁壽表示,「九二一」緊急命令的期限是八十八年九月廿五日至八十九年三月廿四日,前後只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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