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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94司票據法
發表人 阿跟  

發表日期

8/11/2009 10:59:20 AM
發表內容 在2007版票據法,頁154:

甲為向以支付買賣價金,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發票地及付款地皆在台北市、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支票一紙,支付給乙。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如乙未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直接向甲請求支付票款,則甲得否拒絕付款?(12   分)
(二)又如其後,甲曾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貨物有重大瑕疵為由解除買賣契約,而乙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將支票背書轉讓給善意之丙,以清償對丙之借款,則丙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遭拒絕,並作成退票理由單後,得否向甲、乙行使追索權?(13   分)

---------------------------------------------------

我的問題是在第二小題中,丙得否向乙行使追索權。

1.李老師您的答案係丙遵期提示並做成拒絕證書,得行使追索權。

2.但若貫徹李欽賢老師的看法,系爭本票於發票日過後背書轉讓於丙,依144準用41II僅生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

既然只生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何以丙仍得對乙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追索權)?

以上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11/2009 1:45:49 PM的回覆:

既然只生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何以丙仍得對乙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追索權)?
---------------------------------------------------------------------------------
那什麼叫債權讓與?讓與的標的是什麼?

回覆 阿跟 在8/12/2009 9:19:56 AM的回覆:
那什麼叫債權讓與?讓與的標的是什麼?
---------------------------------------------
乙讓與丙票據權利(讓與標的),於遵期提示後得依144準用85條1項規定,對乙行使追索權。

李老師是否指這樣?

回覆
李俊德 在8/12/2009 1:54:23 PM的回覆:

是的

回覆 阿跟 在8/12/2009 3:46:31 PM的回覆:
謝謝。

李老師您的函授對我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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