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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新修正民法1148&1148-1條的問題
發表人 黃大丁  

發表日期

8/11/2009 1:25:46 PM
發表內容 Q:甲父於民國97/10/1日因乙子結婚贈與100萬元,98/8/11甲父死亡留有20萬存款及50萬元債務,請問遺產如何繼承?

其實我要問的點是,依1148-1甲父死前2年內所為的贈與要加計成"所得遺產",其內容是否包含"歸扣債權"阿?

我理解的立法理由似乎是要加計,所以這題的解答是...
20加100減50=70
由乙全部繼承

回覆
李俊德 在8/11/2009 1:48:30 PM的回覆:

1148-1與1173兩者制度目的有異

你的思緒過程差很大

回覆 這是問題的所在嗎? 在8/11/2009 4:25:47 PM的回覆:
繼承債務應該是以所得遺產負『物的有限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8/11/2009 4:50:09 PM的回覆:

如何繼承?
--------------------------------------------------------------------------------
這是討論繼承人間如何分配遺產之對內關係,要用到1173


如何負責?
--------------------------------------------------------------------------------
才會用到1148-1,擴張遺產之範圍而不使債權人受到太大不利益,這是對外關係

回覆 丁丁 在8/11/2009 5:18:52 PM的回覆:
請去看1148-1的立法理由
就知道你說的贈與標的不用算入應繼遺產內

這點連我丁丁都知道唷^.<
回覆 天平 在8/11/2009 10:24:00 PM的回覆:
回應丁丁大大,為免開版的同學混淆
應該這樣解釋1148之1
該條立法說明四:本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本人建議在引用1148條之1計算遺產時寫“所得遺產”,而在引1173條時寫“應繼遺產”),並不影響繼承人應繼遺產的計算.....,除屬於1173條所定之特種贈與,且被繼承人未有反對歸扣的意思表示   ,而依該條規定應予歸扣外,不計入1173條應繼遺產總額。

所以說開版所舉的特種贈應計入1173條之應繼遺產中,但繼承人可從應繼分中扣除。

而1148條之1的規定其用意是為了保障債權人,所以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人之贈與者例如結&#32205;、分居、創業、生日禮金、就學金等等,這些只要發生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都要再統統算入所得遺產,但後二項就不用算入1173之應繼遺產了。

希望這樣的看法是沒錯的,有的話,還請多多指教

另,請教李老師在2009繼承法增補第42頁從上數來第三行〝1148之1記(應為“既”)已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則【被繼產人】自應將該等財產返還於所得遺產之列...〞,學生有疑問的是這裡的被繼承人是否筆誤啊!應為繼承人才對,是嗎?
還請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11/2009 10:37:15 PM的回覆:

另,請教李老師在2009繼承法增補第42頁從上數來第三行〝1148之1記(應為“既”)已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則【被繼產人】自應將該等財產返還於所得遺產之列...〞,學生有疑問的是這裡的被繼承人是否筆誤啊!應為繼承人才對,是嗎?
---------------------------------------------------------------------------------
是的

多了「被」字

已經更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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