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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災害防救法比緊急命令更周延?
發表人 廢除緊急命令  

發表日期

8/13/2009 6:10:25 AM
發表內容 聽起來感覺是災害防救法比緊急命令好,
那幹嘛還要緊急命令?
乾脆廢除緊急命令好了。

不是說非得發緊急命令才行,
不負責任的說法。
回覆 兩者不同 在8/13/2009 6:56:30 AM的回覆:
聽起來感覺是災害防救法比緊急命令好,
那幹嘛還要緊急命令?
乾脆廢除緊急命令好了。
===========================

緊急命令依憲法之規定係「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所以其範圍比災害防救法大得多,為什麼有災害防救法,就可以廢除緊急命令??

回覆 頒布緊急命令是否真有 在8/13/2009 7:26:50 AM的回覆:
災害防救法夠用   總統傾向訂特別條例   
   
【聯合報╱本報記者/連線報導】   2009.08.13   05:08   am   
   
      
馬英九總統決定不頒布緊急命令,據轉述,這是府黨前晚磋商的最後結果。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解釋,災害防救法規定對於救災經費可「移緩濟急」,若不夠可動用特別預算,「看不出有頒布緊急命令的必要」。

   但據悉,馬總統雖反對頒布緊急命令,卻同意救災與重建預算不足可訂定特別條例,態度已出現改變。行政院官員表示,災後重建預算,約需一千至一千兩百億。

行政、立法兩院昨下午緊急會商,決定不建議馬總統頒布緊急命令,王金平會後表示,對於要不要建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朝野立委已有共識,認為現行災害防救法,已經足夠因應救災需要,因此不需再建請總統發布。

黨務高層也證實,儘管政院檢討全部救災經費尚有四百億,但「絕對不夠用」,尤其不少斷橋都非擴大公共工程預算內的橋梁,「很明顯需要制定特別條例」。高層並透露:「政院這幾天就會拿出來了。」

馬英九總統昨天到高雄縣勘災時再次強調,還沒必要發布緊急命令,因依現行的災害防救法規定,就已經足夠啟動各項救災機制。外界批評他不肯發布緊急命令救災,是「誤會的看法」。

王郁琦也證實,有關救災經費部分,政府會評估預算夠不夠,倘若不足,可以考慮特別預算;據透露,馬總統與劉揆昨也透過電話達成此一共識。

對於總統決定不頒布緊急命令,他無奈說,現有救災體系足以應付,倘若總統頒布緊急命令,不就等於凍結災害防救法?

府方人士也提到,災害防救法在民進黨執政時期三度修正,早已建立一套完整救災體系,綠營高喊總統頒布緊急命令,令人感到納悶。   

回覆 路人 在8/13/2009 9:46:51 AM的回覆:
緊急命令為總統之憲法上之行政特權
其由總統單方擬定發佈交由國會片面追認
欠缺嚴謹的立法程序
且容易為了那急迫的公益嚴重侵害人權
本是非常態法制下的產物
既然災害防救法有嚴密規範
如果錢不夠花
預算不夠編列特別預算即可
人力不夠
身為三軍統帥的總統諮詢國防部長後號令軍隊投入即可
有何制頒緊急命令之必要性?


站在權力制衡角度,反而要防範的是
那種概括、不帶失效期間授權總統權力的緊急命令
防止國會立法權力被架空
民進黨應該防範此種總統權限極度擴張的可能空間
怎麼會一直要求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現行法律可以搞定的東西
如果公權力不是欠缺法源、而是欠缺執行力問題
本來應該就欠缺執行力的部份加以批判監督
怎麼會一直要求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好像緊急命令制頒後公權力馬上就有效率!?
完全打錯靶,民進黨真的沒救了
回覆 兩者不同 在8/13/2009 11:00:49 AM的回覆:
贊同樓上大大的看法

災害防救法的內容,幾乎就是等同是發生災害時緊急命令的法律明文化規定

那再發布緊急命令,災害防救法當切幹嘛訂定?是要搞成「法規競合」嗎??



===========================================
歷史新聞/立院三讀通過   災害防救法      
   
【聯合新聞網╱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9.08.13   05:08   am   
   
      編按:本新聞原刊──【2000-07-01/聯合報/8版/社會傳真】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為提升政府災害應變能力,明定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分別由行政院長、副院長兼任正、副召集人,為執行災害防救會報訂定的災害防救政策,行政院設災害防救委員會,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主任委員。災害防救法通過後,我國的防災體系已臻完備。

鑑於九二一大地震震出現行災害防救體系多頭馬車與緊急應變能力不符民眾期望等重大缺失,災害防救法明定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決定災害防救基本方針、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全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等。

除行政院正副院長兼任正副召集人外,防災會報設若干委員,成員包括行政院政務委員、學者、救災專家,一條鞭的防災救災體系得以建立。

在強化災害緊急應變能力方面,災害防救法還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完成災害防救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為落實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功能,內政部應設消防及災害防救署。

基於過去災害發生,重建工作虎頭蛇尾屢遭民眾詬病,因此在災後復原重建部分,災害防救法明定各級政府得設重建推動委員會,實施災後復原重建,並鼓勵民間及企業團體協助。

此外,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低利貸款提供災區民眾重建資金,其金額、利息補貼額度應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定之,災害防救委員會應於災害發生後之當年或下年度稅捐開徵前,訂定災害稅捐減免或緩徵措施。

另外,趁災害故意犯竊盜、恐嚇取財、搶奪、強盜等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違反或不遵守災害應變必要強制措施,如車船、土地、建築物等徵用,最高處罰鍰五十萬元。

執行災害防救致使殘廢、死亡或傷病者,依相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無法依規定請領給付者,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請領,最高可領一千萬元。

立法院會並附帶決議,每年九月二十一日訂為「災害防救日」,各級機關、學校應舉辦災害防救教育及演習;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在六個月內完成組織條例修正。
   
回覆 邏輯謬誤 在8/13/2009 11:19:58 AM的回覆:
兩者不同   在2009/8/13   上午   11:00:49的回覆:
贊同樓上大大的看法

災害防救法的內容,幾乎就是等同是發生災害時緊急命令的法律明文化規定

那再發布緊急命令,災害防救法當切幹嘛訂定?是要搞成「法規競合」嗎??

-----------------
就算是法規競合,有何不可?競合是法所禁止的嗎?
真的是很謬誤的講法。(還是搬出甚麼法規競合,法律單數這種名詞就覺得自己很厲害?)

不過你既然提到,我也來玩玩好了:
順著你(謬誤)的邏輯,那麼(搬布)緊急命令跟災害防救法是甚麼關係?是擇一關係?還是特別關係?不會是吸收關係吧?災害防救法吸收緊急命令?

不是非得頒布緊急命令,但你的講法真的很好笑!
回覆 兩者不同 在8/13/2009 12:15:38 PM的回覆:
那我反問樓上:

那如果凡是大一點的災害就要頒布緊急命令,那民進黨時代制訂「災害防救法」是在做什麼用的???

閒閒沒事找事幹嗎???

救災有可用的法規依據就可以了,沒有必要花費無聊的人力時間精力,再去搞一個跟已經制訂好的法律相同重覆的法律或命令出來

回覆 兩者不同 在8/13/2009 12:21:37 PM的回覆:
還有,我是說「是要搞成法規競合嗎??」,明明就是反諷的口氣,你看不懂別人寫的意思的話,就不要在那邊亂批評別人
回覆 兩者不同 在8/13/2009 12:28:35 PM的回覆:
如果再多花費人力時間精力,多搞跟已經制訂好的法律相同重覆的法律或命令,對救災就更有效用的話,那建議政府必須要多花費人力時間精力至少頒布個10000次相同重覆的法律或命令,那樣才是愛台灣啦!

回覆 不要硬ㄠ 在8/13/2009 1:08:33 PM的回覆:
兩者不同   在2009/8/13   下午   12:21:37的回覆:
還有,我是說「是要搞成法規競合嗎??」,明明就是反諷的口氣,你看不懂別人寫的意思的話,就不要在那邊亂批評別人
-------------
自己提不出反對的理由,還說是反諷?也看不出來你<反諷>在哪?
已經告訴你為何不能法規競合,你還在反諷?

真好笑!


回覆 PS 在8/13/2009 1:10:01 PM的回覆:
就算承認你的用意是反諷,也是:反諷謬誤。
回覆 無聊 在8/13/2009 7:13:24 PM的回覆:
政府多花費人力時間精力,多搞跟已經制訂好的法律相同重覆的法律或命令,很好玩嗎?無聊到爆!!
回覆 無聊 在8/13/2009 7:15:24 PM的回覆:
你如果需要帶眼鏡,只要戴上一支合用眼鏡就好,需要「同時」戴到兩支眼鏡嗎??

回覆 無聊 在8/13/2009 7:17:23 PM的回覆:
人家意見跟你不一樣,就攻擊別人,一點民主素養都沒有,某個黨還真的是一言堂

回覆 無聊 在8/13/2009 7:21:57 PM的回覆:
別人講諷刺揶揄的話的自由都沒有,還要跟你報告理由??雖然民進黨真的很像共產黨,但你以為你真的是共產黨啊?

回覆 無聊 在8/13/2009 7:26:43 PM的回覆:
要講另一個理由,救災時間最緊要,有現成馬上就可以用來救災的法律-----災害防救法不用,還要先花時間去訂定緊急命令,然後等花了一些時間訂定好了緊急命令以後,再去適用訂好的緊急命令,那樣救災的時間不是拖得更長??這樣對救災會比較好??

回覆 你才無聊 在8/13/2009 10:48:49 PM的回覆:
盡講一堆廢話!
回覆 阿亮 在8/13/2009 11:27:37 PM的回覆:
緊急命令效力上,優於一般法律;所以不會產生競合。
回覆 和平 在8/14/2009 12:35:48 AM的回覆:
災害無法避免,但原是可以限縮的。

大量的漂流木?檳榔樹(衍生口腔癌、情色問題)?超抽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每日數十噸的活鰻輸往日本)?隨處可見的砂石車(也造成了許多輪下冤魂與破碎的家庭)?…?…臺灣自己作賤自己。

大地已傷、親人已逝,災害防救法或是緊急命令,都只是太晚的亡羊補牢。
回覆 無聊 在8/14/2009 12:54:49 AM的回覆:
樓上大大說得法有錯

然而,災害防救法就是921之後,兩黨有鑑於為了要快速救災,因為救災時間最緊要,為了不要每一次災害都要再多花寶貴的時間再去會商訂研擬訂定出緊急命令,乾脆事先就訂好了法律-------災害防救法可以「馬上用」

如果有現成馬上就可以用來救災的法律-----災害防救法不用,還要先花時間去訂定內容差不多的緊急命令,然後等花了一些時間訂定好了緊急命令以後,再去適用新研議訂定好的緊急命令,那樣子把救災的時間拖得更長,那是只有民進黨才會想出來的腦殘想法!

回覆 無聊 在8/14/2009 12:58:35 AM的回覆:
更正:是樓上大大說得沒有錯

當初兩黨會合作訂定出災害防救法,本來就是這樣的用意。但是現在民進黨在野了,又再用這種欺騙一般民眾不懂法律的方式,說什麼頒布緊急命令比較好,不要適用災害防救法的腦殘的說法來欺騙不懂法律的人民的選票了
回覆 ppp 在8/14/2009 2:55:50 PM的回覆:
緊急命令   是人民觀感問題
只看法律面   做不好政治
回覆 同意樓上 在8/14/2009 3:02:16 PM的回覆:
同意樓上,馬就是太「依法行政」,不會作秀
回覆 作秀第一、救人第二的 在8/14/2009 4:05:51 PM的回覆:
921那個時候的緊急命令,是921災難發生後的第5天才頒布出來

那個時候一定要頒布緊急命令,因為沒有規範內容相同的災害防救法可以用

但是,現在有災害防救法可以馬上用,民進黨還是要求政府必須花費時間精力,去研擬訂定頒布緊急命令

反正拖這一些時間,政府把時間精力花在這個上面,而這段時間沒有去救災,多死幾個人,對民進黨也無所謂啦,有作到秀就好,有騙到選票就好

回覆 ppp 在8/14/2009 9:51:35 PM的回覆:
做事還好吧?   
作秀還不學學   馬英九神主牌能撐多久?
回覆 綠色執政,A錢保證 在8/16/2009 6:58:55 AM的回覆:
2007/04/25   中央社   
涉包庇盜採砂石   高縣甲仙鄉長李宗保被聲押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二十五日電)高雄縣甲仙鄉長李宗保涉嫌圖利砂石業者取得河川清浚工程並包庇業者盜採砂石﹐今天被高雄檢調傳喚到案﹐經漏夜偵訊﹐深夜被檢察官聲請羈押﹐同案甲仙鄉公所技士李宗力則以新臺幣八萬元交保﹐其餘嫌犯仍在偵訊中。

高雄地檢署今天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搜索甲仙鄉公所、業者居所等九處所﹐查扣相關招開標記錄及帳冊等多箱資料﹐並傳喚黃姓業者、李宗保、鄉公所呂姓承辦課長、承辦技士李宗力、高雄縣政府地政課郭姓承辦員到案說明﹐全案漏夜偵訊中。

檢調調查﹐高雄縣甲仙鄉公所去年一、二月間辦理北勢坑野溪上游河床阻塞疏浚清理作業時﹐依法應公開進行招標作業。但當時李宗保竟內定交由黃姓業者代表的宏都土木包工業公司承攬﹐甲仙鄉公所承辦技士李宗力也配合黃姓業者﹐以偽造其他公司投標資料﹐與宏都公司虛偽競標議價﹐而由黃姓業者得標。

李宗力明知他對疏浚工程有監督並製作監工日報表等檔案職責﹐以確定業者是否有超挖盜採砂石情形﹐竟為圖利黃姓業者﹐並未確實監督﹐而讓黃姓業者超過原先疏浚範圍的三百公尺﹐超挖至九百公尺﹐超挖砂石達三萬二千四百一十六點七九六立方公尺﹐以當時市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八十元計算﹐不法獲利達一千兩百餘萬元。

去年一月十七日﹐高雄縣政府砂石取締濫採小組至現場會勘﹐發現現場有盜採砂石情事﹐即將現場施工的挖土機查扣﹐但隔天上午黃姓業者即透過李姓縣議員胞兄向高雄縣副縣長電話關說未果﹐負責現場查扣的高雄縣政府地政課郭姓承辦員獲悉後﹐竟向在場員警謊稱已獲副縣長同意﹐可將扣案的挖土機發還黃姓業者﹐   致使黃姓業者盜採砂石用的挖土機免遭查扣。

郭姓承辦員等人隨後於當天中午還接受黃姓業者餐宴招待。   9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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