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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二次司法考只是暫避指責的噱頭吧!
發表人 小太陽  

發表日期

8/17/2009 2:54:45 PM
發表內容 1.首先要看為何二次司法考?
如果是因南部災區考生這次無法考而加考,我想考選部應該也私下調閱統計真正戶籍或居住地是設在災區的考生的人數可能趨近於零吧,換言之,這次司法考受災影響的考生應該可以說沒有,會在喊要二次司法考的,應該都是沒準備好想趁此機會要求舉辦二次司法考吧!如果是因受災戶而舉辦二次司法考的話,我認為就要限制應考人是今年已報名,且原始報名資料的戶籍或居住地是寫受災區(例:小林村)而今年也缺考者為限.否則如果非受災戶可參加二度司法考的話,應與舉辦二次司法考的原義相背吧!

2.同樣的缺額,一次考與二次考有意義嗎?
依考選部說名額是依用人機關提報缺額而定,換言之,名額並非外加,比如說,98年10月到99年7月司法考缺額是800人,其中,98年10月到99年2月是缺額300人,99年2月   到99年7月是缺額500人,如果正常只有99年7月一次司法考,那麼名額就是800人,如果
是二次司法考,表面上多舉辦一次考試,但實際上名額卻拆開了,這樣的二次司法考,有意義嗎?
回覆 小太陽 在8/17/2009 3:12:08 PM的回覆:
所以我認為所謂的二次司法考應該限縮報名資格,也就是今年已報名且原始報名資料的戶籍地或居住地是在受災區,(須提出官方有公信例出具的證明是災區),今年也缺考,在這樣條件限制下才可報考二次司法考,至於名額則以外加的方式,錄取標準可以大幅放寬.甚至是採及格制,亦即分數達五十分就一律錄取的方式.(因現今公務員考試低於五十分不錄取,高於五十分不一定錄取)
這樣的二次司法考才符合舉辦的原意,而非不分青紅皂白,全體非受災戶又參加一次從原本99年7月的名額中瓜分其中300名額(假設),剩下的500名額還是由99年7月招收,這樣對真正的受災戶(假設只有2人)有意義嗎?這樣舉辦的二次司法考有意義嗎?
回覆 aa 在8/17/2009 3:17:05 PM的回覆:
每個人都會往自己的利益著想...人之   常情
回覆 我覺得 在8/17/2009 11:59:54 PM的回覆:

本人讚同   小菊花   所論述之內容

你可以寄信到考選部去啊!給他們參考

回覆 過客 在8/18/2009 7:18:11 AM的回覆:
考選部若有心早就宣布司法特考延考了   
何必再費工夫辦理一次考試?
回覆 85年、89年情形也 在8/18/2009 11:05:55 AM的回覆:
85年第一次、第二次司法特考司法官錄取名額各不到80人

89年第一次、第二次司法特考司法官錄取名額也不多

還是趕快唸書

不然上榜的還是會那些今年差一點卻落榜的考生

實質上應該不會增加太多名額

但是書記官、執達員的名額卻有可能增加

所以受益較大的應該是四等的考生
回覆 在8/18/2009 11:09:27 AM的回覆:
不可能考兩次。
考地方政府或是初等才實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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