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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國100年司法官律師考試方式確定改變
發表人 白老鼠  

發表日期

8/20/2009 5:10:39 PM
發表內容 考試院訂定司法官考試規則及修正律師考試規則
秘書處公關科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考試院院會今(20)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訂定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回應社會各界對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革的期待,乃結合產、官、學界代表進行制度興革研究,並於本(98)年5月14日考試院第11屆第35次會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方案。為落實前揭改進方案內容,於是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並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新制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將自100年起實施,其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一)分為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均採筆試,第三試為口試。
(二)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1.第一試:應試科目2科,合計600分
(1)綜合法學(一)300分(其中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二)300分(其中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2.第二試:應試科目5科,合計1000分,其中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憲法與行政法200分、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商事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200分、國文100分。
3.第三試:口試成績為100分。
4.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三)錄取(及格)標準:
     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一)分為二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均採筆試。
(二)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1.應試科目及各科配分與司法官考試同。
2.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以第二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三)錄取(及格)標準:
第一試及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皆為全程到考人數33%,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回覆 該辭職嗎? 在8/20/2009 6:15:48 PM的回覆:
這代表………
我現在該馬上辭職
準備明年的末代舊制考試了嗎?
不然恐悔之晚矣
回覆 一團亂 在8/20/2009 6:43:59 PM的回覆:
改制真的很麻煩..

証交法我相信有蠻多傳統法律系學生沒修過
財法系的應該有修過吧!

國際公法過去因為不是國考科目,很多人大概都是混過去而已..

既然已經確定要改制了
不知道李老師有沒有打算製作這兩科教材來解救眾多考生?
回覆 10.89% 在8/20/2009 7:22:21 PM的回覆:
第一試及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皆為全程到考人數33%
=============================

33%乘以33%等於10.89%
回覆 10.89% 在8/20/2009 7:23:53 PM的回覆:
之前是說13%,現在看起來又縮回到10.89%了
回覆 在學生 在8/20/2009 7:52:45 PM的回覆:
我正好是100年的考生
在升大二時就訂了宇法的教材
說實在這有好...也有壞...

好處是   未考取的學長姐   優勢會比較小一點
這樣畢業一兩年內考上   機會大增   (用功的話)

壞處是   宇法的教材   有所變動
得想辦法去適應其他老師...
回覆 ???? 在8/20/2009 8:39:48 PM的回覆:
考試院通過,
是不是還需要立法院通過才算數啊?
回覆 路人 在8/20/2009 8:47:37 PM的回覆:
考試院訂定司法官考試規則及修正律師考試規則
---------------------------------------------

規則並不是法律,應該不用再經立法院通過
回覆 國考上班族 在8/20/2009 8:48:40 PM的回覆:
這屬性應該偏向職權命令(行政規則)~所以只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送立法院備查就可以了吧
回覆 備查然後呢? 在8/20/2009 9:19:23 PM的回覆:
甚麼叫作備查?
董保城可不可以下台?自作聰明。

方式是改了,沒看到多高明,耍花槍的意味較濃。
回覆 誰知道 在8/20/2009 10:19:33 PM的回覆:
那麼老師有準備選擇題的書了嗎?
回覆
李俊德 在8/20/2009 11:21:02 PM的回覆:

現在開始準備了
回覆 考上司法官為止 在8/20/2009 11:29:35 PM的回覆:
老師真辛苦...
再不考上...唉唉...越唸越多...
回覆 花樣很多 在8/20/2009 11:54:27 PM的回覆:
董x成這個人..
唉!也不知道該怎麼說
除了司法官律師考試外,前陣子討論很熱烈的警察特考雙軌制
似乎也是他主導的..
雙軌制有很大違憲的可能性,如果還是要蠻幹的話...
到時被宣告違憲就真的很難看!

就好比司法特考9成的名額留給台大法律系報考
非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只能考那剩下1   成的名額
以畢業的學校、科系來限制人民的考試權
真不曉得這位高官到底懂不懂憲法??
回覆 97司法官 在8/21/2009 2:17:10 AM的回覆:
沒到9成那麼誇張,去年司法官190人,政大53人,台大49人,台政合計102人...
回覆 migeka(ali 在8/21/2009 5:49:32 AM的回覆:
樓上網友可能誤會再樓上網友的意思!
他是說警特將一定比例名額留給警專生,就「好比」將司法官名額九成留給台大畢業生考一樣,皆違反平等原則!
回覆 migeka(ali 在8/21/2009 5:58:55 AM的回覆:
不過,幸好司法官與律師錄取的名額係分開計算(先前似傳聞係同時錄取後再依總成績填志願),不會有人為了考司法官而重複一直考到律師。
回覆 Adems 在8/21/2009 9:35:45 PM的回覆:
TO樓上:三合一後好像就是了
回覆 misaka 在8/21/2009 11:55:11 PM的回覆:
第二試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憲法與行政法~是縱和起來考嗎?還是跟現在ㄧ樣只是在同一張考卷的分別兩題?怎麼感覺會大綜和?這樣老師不知道要怎麼改~聽說民法老師不是很懂民訴~民訴老師對民法也不是非常清楚~>"<
回覆 misaka 在8/21/2009 11:56:49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
真的辛苦你瞭^^
回覆 migeka(ali 在8/22/2009 6:27:10 AM的回覆:
錄取名額似為分開......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
(三)錄取(及格)標準:
           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
(三)錄取(及格)標準:
第一試及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皆為全程到考人數33%,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兩類科分計,而非舊草案之合併錄取   ,   再依受訓成績選填

尚請明察!
回覆 migeka(ali 在8/22/2009 6:37:46 AM的回覆:
舊草案似即係所稱「三合一」   ,   原亦預定於100年實施   ,併予補充,如有錯誤,尚請指正!   
回覆 路人 在8/22/2009 8:53:08 AM的回覆:
民國103年才開始實施三合一
回覆 migeka(ali 在8/22/2009 11:57:08 AM的回覆:
抱歉!那是我弄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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