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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第二題黃朝義 第三題劉炳均
發表人 死定啦  

發表日期

8/24/2009 11:06:34 PM
發表內容 自訴那一題全國只有一個人22分,結論是不受理判決

扣押那一題依416絕對排除,沒有權衡理論適用餘地
回覆 在8/24/2009 11:14:00 PM的回覆:
這些改題老師,又在賣弄了!
回覆 路過 在8/24/2009 11:15:45 PM的回覆:
是怎樣,以後不必看教科書,也不必補習,狂被出題可能人選的期刊文章即可嗎
回覆 1 在8/24/2009 11:57:38 PM的回覆:
自訴那題是94年第6次決議,李知遠的書有啊
我只記得字號,內容忘了
所以內容亂寫,反正我不是寫正確答案就對了

這樣不算突襲吧
回覆 1 在8/25/2009 12:01:07 AM的回覆:
劉炳均
哪個學校的老師?

第一次聽到
@@
回覆 沒那麼簡單 在8/25/2009 5:59:06 AM的回覆:
那題沒那麼簡單
不是只寫94年第6次決議就可以了
詳見各家補習班解答
回覆 無言 在8/25/2009 6:17:56 AM的回覆:
劉炳均......

最後兩個字版主打錯
回覆 參考看看 在8/25/2009 10:18:33 AM的回覆:
司法官刑訴第3題可以參看實務相類似的案例
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第899號判決
二審法院的作法是
先以裁定命自訴人補正(第一問:如何處理?)
自訴人逾期不補正
高院便即為撤銷原第一審判決   並同時為自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第二問:如何判決?)
回覆 考多年 在8/26/2009 7:22:11 AM的回覆:
這一題我有錯,考後想一想少了一個爭點:
一行為撞傷人後,以其中一罪判決確定,生一事不再理.起訴效力生單一案件不同分及同一案件審判不可分,及於其他部分
但後來被害人又提告,(但其提告並無刑訴260條的新事證,故原應不起訴,但檢察官卻起訴,)則法院應以曾經判決確定免訴判決.

(            )為少寫的爭點.
回覆 小明 在8/26/2009 7:36:32 AM的回覆:
你怎麼知道只有一個22分?

你是改題老師?
回覆 A4 在8/26/2009 4:45:20 PM的回覆:
還沒改完啦,別嚇人了,很多人心臟很弱的。
而且,如果你說只有一個22,結論是不受理,
我想,那個人就是我吧,不過不可能全國只
有一個人知道啦。
回覆 開版的好利害喔~~ 在8/26/2009 5:43:27 PM的回覆:
全國只有一個人拿22分
連寫什麼內容都知道
請問開版的是改題目的委員嗎~~??
不然有誰知道的這麼清楚
就算是考選部請的工讀生
也沒辦法記這麼多吧
回覆 羅兒 在8/26/2009 6:11:02 PM的回覆:
劉秉鈞老師的博士論文是自訴制度之研究,似曾當過法官,是國考的常客吧!
回覆 小執 在8/26/2009 6:27:44 PM的回覆:
劉老師有在學校教刑訴,
當過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
是位滿不錯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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