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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一下物權篇
發表人 早睡早起  

發表日期

8/25/2009 12:30:09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2009物權修法總說明講義第72頁中間有一標題為"依共有法理而設定:視繼受人善意惡意而定"請問老師,新訂826之1第1項不是規定"不動產"分管契約應採信賴登記制嗎?而動產分管契約才是採繼受人善意惡意,是否該部分應再分1.不動產分管契約信賴登記.2.動產分管契約視繼受人善意惡意.

亦或老師的意思是,民法799之1第4項後段是上述826之1的特別規定,既明定要以繼受人善意或惡意為斷,就不論上面所述的那些?

謝謝
回覆 早睡早起 在8/25/2009 12:39:48 AM的回覆:
喔~我的意思是,在新增826之1以前,這個部分就以48台上1065跟釋字349為主,也就是視繼受人善意惡意為斷,那麼,既然修法採蔡明誠的區分說見解,那是否就該標題,我可以打個括胡寫說,不動產是信賴登記,動產是繼受人善意惡意?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25/2009 1:27:33 AM的回覆:

民法799之1第4項後段是上述826之1的特別規定,既明定要以繼受人善意或惡意為斷,就不論上面所述的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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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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