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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師刑法第一題
發表人 律師刑法第一題  

發表日期

8/25/2009 12:14:40 PM
發表內容 為什麼兩個補習班的解答都認為乙具殺人的未必故意呢?

題目不是說:
二小時後乙急忙將丙送醫急救嗎?
回覆 淺見 在8/25/2009 12:25:48 PM的回覆:
殺人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已完全實現,兩小時候的急救已經是要討論中止未遂的問題了。
回覆 achtzwei 在8/25/2009 1:08:15 PM的回覆:
這種論定有點太快
乙是一定有保證人地位
但兩個小時只能顯現一件事
乙極度輕忽的心---過失的表現,或認為沒那麼嚴重
但要馬上推導出殺人的未必故意比較難
反倒是甲男不喜歡小孩丙,在經驗上他有未必故意是比較合理的
回覆 小歐 在8/25/2009 1:24:59 PM的回覆:
我在考場也寫乙具有殺人的未必故意,
原因是因為2歲小孩頭撞牆角血流不止,
一般人客觀判斷可以預見有致死可能,
但乙「任令其發生」而未及時採取救助措施.
回覆 1 在8/25/2009 1:49:40 PM的回覆:
題目不是說乙看到小孩子流血然後還讓他睡覺
兩個小時之後才把他送醫

這樣要不要討論遺棄啊
回覆 我覺得 在8/25/2009 5:53:11 PM的回覆:
個人淺見:

乙應沒有遺棄故意。

倒是甲使丙受傷,具保證人地位,或許可討論遺棄罪。

而甲見丙流血不止,應對丙之死亡有預見可能性,然而是否具未必故意,亦即丙之死亡是否為其本意,容有疑義。
邱小妹人球案的父親好像最後是以傷害致死罪下判決的。


回覆 ppp 在8/25/2009 7:29:54 PM的回覆:
個人認為媽媽沒有未必故意
從題目很難認定媽媽只要小孩不要吵到同居人   死了也沒關係   雖然血流滿面   
僅有重大過失
回覆 小歐 在8/26/2009 8:25:36 AM的回覆:
社會科學未必會有標準答案,
個人認為重要的是推理過程,
不是一定有「殺人」或一定沒有,

例如遺棄的部分,
我個人雖然沒寫,
但如果寫的話,
可能會寫,
乙將丙抱到客廳,
自己隨後即未即時予以救助,
丙僅兩歲顯無自救力,
且客廳並無他人可救助,
如乙有遺棄故意,
則可能構成.

不過,如我寫的話,
還是可能會用放置客廳且2小時候有送醫以判斷應無遺棄故意做結,


回覆 請…問…一下 在8/26/2009 2:48:03 PM的回覆:
未…未…必故意是什麼!?
謝謝。
回覆 小歐 在8/26/2009 3:41:21 PM的回覆:
回應樓上

就是刑法第13條2項的間接故意.

不用結巴啦,
寫間接故意也是可以的.
回覆 小歐 在8/26/2009 4:09:31 PM的回覆:
回應樓上

就是刑法第13條2項的間接故意.

不用結巴啦,
寫間接故意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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