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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8律師民訴第二題我的答案
發表人 腐敗的夏天  

發表日期

8/25/2009 12:52:55 PM
發表內容 甲自70年2   月底起即受雇於乙公司,擔任銷售員,乙於82年3   月1   日以甲銷售貨品時,未依規定同時收取價金,違反僱傭契約情節重大,通知將甲解雇,甲請求回復上班,亦為乙所絕。嗣甲於85年3   月1   日向乙表達其已服務滿15年,且年滿55歲,符合自願退休之要件,請求自即日起退休,並要求乙給付退休金500   萬元,乙則以兩造僱傭契約自82年3   月1   日已終止,拒絕甲之請求。甲乃於90年3   月1   日對乙起訴,主張其退休金請求權,有被乙侵害之危險等語,聲明:請求判決確認甲對乙之500   萬元之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存在。乙則抗辯甲不符合退休要件,縱令符合退休年資,退休金請求權亦罹於5   年之時效而消滅。試問:
怚狺妍_訴是否具備確認訴訟之要件?
阰Y甲於訴狀送達乙後,將訴之聲明變更為乙應給付自82年3         月1   日起至85年3   月1   日止之薪資200   萬元,但乙不同意,甲之變   更是否合法?
【擬答】
怚狺妍_訴符合確認訴訟之要件
茈狻珒ㄟ_之訴訟類型乃民事訴訟法(下略)第247   條第1   項前段之「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必須具備「確認利益」始足當之。
狻瓵蛂u確認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至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該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而言。本題甲之退休金請求權遭乙所否認,致系爭退休金請求權法律關係之存否陷於不明確,造成甲無法請求退休之危險,該危險形式觀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以依上開說明,甲所提起之確認訴訟具有「確認利益」。
悀S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僅須以否認原告法律關係存在之人為被告即為已足。故本題甲以否認甲退休金請求權存在之乙為被告,應認具有當事人適格。
迉狻珙陘巫雱韟X法
92年修法後擴大訴之變更追加之合法範圍
      當訴之三要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聲明有所變動時,通說實
      務均認為此為訴之變更追加之情形。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原
      則上,訴狀送達被告後,未經被告同意,原告不得為訴之變更
      追加(第255   條第1   項本文參照)。惟為兼顧紛爭解決一次性
      及訴訟經濟之理念,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能量,新法擴張
      允許訴之變更追加之例外,尤以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最為重要。本題甲變更訴之聲明,依
      前說明,屬於訴之變更。而從聲明觀之,甲之訴訟標的已自退
      休金請求權變更為薪資請求權,並非單純之聲明縮減,不適用
      同條項但書第3   款,而應審查是否該當第2   款。
瓟虼D之基礎事實同一之判斷
      其要件可分析為:
      ぇ原訴訟與變更之訴之主要爭點共通
            本題甲原訴訟欲確認退休金請求權存在,而變更之訴則欲基
            於薪資請求權請求乙給付薪資。二者請求權發生之原因事實
            乃「系爭僱傭契約終止之效力為何」,亦為原訴訟與變更之
            訴之主要爭點,故該當此要件。
      え原訴訟之訴訟資料得於變更之訴援用
            依前所述,因原訴訟與變更之訴之主要爭點共通,故原訴訟
            對於主要爭點下的訴訟資料,當得於變更之訴中加以援用。
      ぉ原訴訟與變更之訴之實體利益歸屬同一或關聯
            原訴訟之確認退休金請求權500   萬元存在之實體利益,與變
            更之訴請求給付薪資200   萬元之實體利益均歸屬於甲,且二
            請求權均係因系爭僱傭契約而生,應認在歸屬上亦屬關聯。
      お另有學者認為為擴大訴訟解決紛爭之功能,並追求訴訟經濟
            ,上開第三要件並非必要,併此敘明。
挹謅W所述,甲之變更之訴符合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規定,應認其所為之訴之變更合法。   
回覆 小歐 在8/25/2009 1:30:28 PM的回覆:
感覺寫得很不錯吔.

我在考場沒時間細想,
確認利益是認為有啦,
但認為不符合補充性,
所以認為不可提確認之訴.
看來我民訴果然還要好好加強.

另第二小題部分,
我也是用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去推論,
結論符合,
應該可以准其變更.
回覆 achtzwei 在8/25/2009 1:35:57 PM的回覆:
答得好好喔
真的
回覆 貴妃三敬酒 在8/25/2009 2:00:46 PM的回覆:
我同小歐耶..
回覆 腐敗的夏天 在8/25/2009 2:39:42 PM的回覆:
民事訴訟法上的確認訴訟的補充性,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僅要求「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反之訴」始須具備。跟行政訴訟法第6條的確認訴訟的補充性有別。
回覆 散戶 在8/25/2009 2:52:17 PM的回覆:
宇法2009年民事訴訟法第62頁(3)第三小點能否有效解決紛爭,略以:雖能提起確認之訴,然如果提起給付之訴更能解決紛爭則應認欠缺確認利益。此時法院應為除去不當的闡明。
回覆 感謝 在8/25/2009 3:37:45 PM的回覆:
寫的很棒,能不能提供其他題的擬答?!

感恩!
回覆 ppp 在8/25/2009 7:33:11 PM的回覆:
鋪陳的很好      但重點應該是補充性吧
回覆 死定了 在8/25/2009 8:06:30 PM的回覆:
我回家以後有想了答案
因為太急當時根本漏掉一半
(一)
1.42台上1031例確認利益的闡述
2.補充性的闡述
3.看是否要採補充性決定答案

(二)
1.請求基礎事實同一的傳統見解
2.最高法院近期有個判決對傳統見解的擴張
 (本土法學有選出該判決,是97開頭的判決)
 就是傳統見解較為嚴格所以應該為求紛爭一次解決及
 訴訟經濟所以放寬請求基礎事實同一的認定
3.惟學者對該判決意見,認為可能造成影響當事人處分權及
 ??   (另一點忘了,造成突襲?)
4.仍採通說涵涉之

說真的這樣寫比較完整
我還是露了很多
不過本來其他科很多就沒唸熟
所以不會太痛苦
回覆 真的死了 在8/25/2009 8:16:08 PM的回覆:
最後不是影響處分權
是逾越處分權

靠我答案上寫"影響"


這下死了
真的死了(吐舌頭)
回覆 小豬 在8/25/2009 9:09:49 PM的回覆:
第一小題有漏寫

依確認之訴之補充性,訴不合法


別忘了民訴和行訴

都有訴訟資源妥善運用的考量唷!
回覆 腐敗的夏天 在8/26/2009 10:16:18 AM的回覆:
這樣討論下來
我第一小題未考慮到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所以結論應該是不符合確認訴訟之要件
謝謝各位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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