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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8律師民訴第四題(收養無效)我的答案
發表人 腐敗的夏天  

發表日期

8/25/2009 3:56:28 PM
發表內容 甲1就教於律師表示:父親丙有親生子女甲1、甲2、甲3,丙生前從未提及其另收養乙一事。乙出面向甲1、甲2及甲3表明,丙曾收養乙,並經法院予以認可,乙亦為丙之合法繼承人云云。甲1及甲2均認為丙不可能收養乙,收養應具有無效之事由,但甲3不欲爭執此事。問:
怞p果您是甲1之律師,應如何提起訴訟?列何人為原告及被告?如何為訴之聲明?
辿b此訴訟中,關於收養無效之事由,應由何當事人主張及負舉證責任?如其不能提出有收養無效之事實及證據,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
【擬答】

蚗陷ㄟ_「收養無效之訴」
      此為民事訴訟法(下略)第583條所規定之訴訟類型之一。
珥鴔i為甲1及甲2
      於確認訴訟中,否認他人法律關係存在之第三人為原告,即具
      有當事人適格。
捖Q告為乙
      收養無效之訴依第588條準用婚姻事件之第569條第2項規定,由第三人起訴者,應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共同被告,始具有當事人適格,實務見解亦同(最高法院96年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另有學者認為基於新法擴大確認訴訟解決紛爭之能量(第247條參照)之觀點,應肯認第三人起訴時,收養之一方業已死亡,得以生存之一方為被告,即具有當事人適格。管見從之。
迠D之聲明為「確認乙丙間之收養關係無效」。

蚗野悜鴔i甲1及甲2負舉證責任
      依通說所採之「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主張權利存在之人,
      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消
      滅、排除或障礙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確認收養無效之訴乃消
      極確認之訴,而收養無效之事實乃權利消滅、排除或障礙事實
      ,應於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即消極確認訴訟之原告負舉證責任
      。
猁k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
      收養無效之訴之判決具有對世效力,涉及身分安定性,與婚姻
      事件相同,具有高度公益性,故民事訴訟法於收養無效之訴設
      有準用婚姻事件之規定(第588條)。是本例,依第588條準用第575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確定收養關係是否無效,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即應於收養無效之訴同婚姻事件,不採辯論主義,而採職權探知主義。   
回覆 感謝 在8/25/2009 3:59:01 PM的回覆:
謝謝分享大作!
回覆 你穩上 在8/25/2009 4:06:03 PM的回覆:
我想大大應該律師前十名沒問題了
佩服
回覆 腐敗的夏天 在8/25/2009 4:07:40 PM的回覆:
可是我這題的答案跟補習班的答案不同
回覆 你穩上 在8/25/2009 4:11:26 PM的回覆:
看了你的解答
真的汗顏
之前律師差一點多分上榜
想說經過一年的努力
應該有機會吊車尾上吧
可是我民訴考慘了
其他科也不盡理想

先恭喜你了
想必你於民訴下了不少苦功
佩服
回覆 小歐 在8/25/2009 4:40:18 PM的回覆:
您民訴果然有下苦功

第一部分:確認收養無效之訴,與您相同.
第二部分:被告當然一樣,但原告部分,因為我將他當然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類型,所以甲1單獨起訴或甲1~甲3任二人或三人一起起訴均可.(我民訴很不熟,可能是錯的).
第三部分:舉證責任,與您相同.
第四部分:法院如何審理~~天啊,我怎沒寫到這部分(不過,就算有看到,我好像也沒時間寫).
回覆 小歐 在8/25/2009 4:42:58 PM的回覆:
舉證責任部分,
再仔細看了您的答案,
有點小不同.

因為我認為被告已舉出部分證據了,
故原告應就權利障礙、權利排除及權利消滅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即甲1等應舉證有收養無效之事實.
回覆 小歐 在8/25/2009 4:48:05 PM的回覆:
夏天君有要繼續分享其他科目嗎
回覆 achtzwei 在8/25/2009 5:07:46 PM的回覆:
因有收養無效之原因甲乙親子關係不存在
應提起確認---甲乙親子關係不存在訴
回覆 小豬 在8/25/2009 6:13:14 PM的回覆:
甲1就教於律師表示:父親丙有親生子女甲1、甲2、甲3,丙生前從未提及其另收養乙一事。乙出面向甲1、甲2及甲3表明,丙曾收養乙,並經法院予以認可,乙亦為丙之合法繼承人云云。甲1及甲2均認為丙不可能收養乙,收養應具有無效之事由,但甲3不欲爭執此事。問:
怞p果您是甲1之律師,應如何提起訴訟?列何人為原告及被告?如何為訴之聲明?
辿b此訴訟中,關於收養無效之事由,應由何當事人主張及負舉證責任?如其不能提出有收養無效之事實及證據,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
【擬答】

蚗野悜鴔i甲1及甲2負舉證責任
                  依通說所採之「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主張權利存在之人,   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消滅、排除或障礙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確認收養無效之訴乃消極確認之訴,而收養無效之事實權利消滅、排除或障礙事實,應於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即消極確認訴訟之原告負舉證責任
------------------------------------------------------------------
我會覺得說
如果依通說的標準,會不會造成一種後果
即原告故意未盡其舉證責任
以求關於被告間收養關係成立?

就一般財產訴訟,個人覺得並無不妥
但畢竟人事關係涉及高度公益性、而且極追求真實
如此結果我覺得不妥

所以在想到此一後果後
可能會探尋其他舉證責任標準,使舉證責任落在被告

換言之,我會覺得,至少在此種訴訟,不適用通說標準

但如此似有一問題,即被告亦會有上開問題(不積極舉證)?
但應該不會,因為如果不積極舉證,就不能繼承了


以上是臨時想到
我已經好像沒有看書了@@
如有錯誤,還請多多包涵^^"
回覆 考多年 在8/25/2009 6:17:52 PM的回覆:
我的第一部分是,甲1不必提告,因為是乙主張有繼承權.甲1沒有必要去確認此無人引起的糾紛.若要提是確認繼承權有無之訴,再由乙攻防提收養有效,或反訴收養有效.

因為題目問,甲1的律師...,但爭執的是乙要繼承權,怎會是由甲1來起訴?
回覆 小豬 在8/25/2009 6:21:25 PM的回覆:
補充

應該說,在不考慮提起本訴之動機下

原告舉證較為困難

反之被告應較為容易(例如主管機關登記)


如強使原告負舉證責任

容易造成上述問題
回覆 補習班的解答 在8/25/2009 6:37:01 PM的回覆:
保成和高點的解答,都認為依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客觀舉證責任應在乙,小弟覺得好像這個答案比較正確。

蓋關於收養成立生效要件之證據,係收養關係發生之事實,應由主張權利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
回覆 腐敗的夏天 在8/25/2009 6:54:09 PM的回覆:
我寫錯了
應該由乙負擔舉證責任
因為無效之事實難以苛責原告舉證
應就支持收養有效之權利發生事實,由主張收養關係存在的乙舉證
回覆 菸酒僧 在8/25/2009 7:33:20 PM的回覆:
就主張及舉證責任這一小題,各位似乎都沒看清楚"主張"責任

這題可能是沈冠伶老師出的吧:

就消極事實的舉證責任,固然是尤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舉證

然而因為消極事實難以舉證,學說上有認為應有所謂"當事人協力義務"或者是"具體化義務",   總之是必須由對造先主張權利存在的事實,然後再由他方一一反駁,舉證.
回覆 菸酒僧 在8/25/2009 7:36:52 PM的回覆:
補充一下,   協力義務是沈冠伶老師的用語,   許士宦及姜世明老師則是以"具體化義務"表達.   其實兩者的意義有些差異,但是套用在此種案例事實則無以異

比較常出現的例子是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的舉證責任.
回覆 路人甲 在8/25/2009 8:05:39 PM的回覆:
考上了,
記得在內網分享讀書經驗哦,
謝謝你的筆記^_^
回覆 考多年 在8/26/2009 11:50:58 AM的回覆:
其實開版者,再審那題不錯.
個人支持其公開討論心得,大家進步!
回覆 qqq 在8/26/2009 3:20:12 PM的回覆:
個人認為應該是職權探知主義下「客觀舉證責任」與「主觀舉證責任」之分配與適用
回覆 qqq 在8/26/2009 3:25:52 PM的回覆:
何謂主觀舉證責任?何謂客觀舉證責任?在職權探知主義或協同主義下是否有主觀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是否可認為係主觀舉證責任?【25   分】
回覆 淺見 在8/27/2009 8:31:55 PM的回覆:
舉證責任的那塊

我也覺得是消極事實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   與不當得利的點相同
上述大大已提及,補充一下   實務見解認此時不負舉證責任之一造應負"具體陳述義務",違反效果則是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而得其心證之效果。

我是沒寫到職權探知的條文,真的是有所不足。而我有想到一點,職權探知下仍有舉證危險分擔的問題,所以在法院已行職權探知,非負舉證責任之一造亦盡具體陳述義務,而法院心證仍不明時,敗訴危險仍須由負舉證責任之人來承擔。


回覆 會不會是考這個 在8/30/2009 4:00:54 AM的回覆:
舉證責任又可分為主觀之舉證責任及客觀的舉證責任。前者係指當事人為避免敗訴負有以自己之舉證活動證明
該事實之責任,亦即證據提出的責任,當事人有為舉證行為的責任;後者乃指不問當事人是否為舉證活動,法院就
當事人間有爭執之事實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仍無法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此時唯有將事實
真偽不明之不利益,歸於當事人之一造,始得下判決;吾人即謂該當事人就該事實負有客觀的舉證責任。(註31)
而駱老師又指出,主觀的舉證責任僅在採用辯論主義之程序有其存在,因在職權探知主義之程序,法院有調查
義務,本不課當事人以舉證活動之負擔,因之,無主觀的舉證責任;惟在職權探知主義的程序,仍難免有事實真偽
不明之情形,此時法院仍須加以判決,所以只得將事實真偽不明的不利益歸於一造當事人,故客觀的舉證責任,於
職權探知主義之程序仍有其存在。(註32)
回覆 腐敗的夏天 在8/31/2009 1:23:31 PM的回覆:
擬答部分586個字
回覆 鳥頭牌 愛呼好 在9/10/2009 11:52:04 AM的回覆:
(一)
1.應提確認乙丙收養關係無效之訴
蓋因甲等人法定應繼分,因乙爭執其為繼承人,有不安定之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
2.原告適格
法律無強制全體起訴,非固必,依民訴法準用之結果,有判決效力擴張之效果,固為類必,自可全體或其中一人起訴
3.被告適格
依96年一次會議意旨,本件應依當事人不適格駁回之,但學生以為,如此將無法解決當事人日後之衍生紛爭,並非妥當,依民訴法準用之決果,以生存之一方為被告,即適格
(二)
1.依分類說,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人,應就法律關係要件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故本件應由已舉證證明無收養無效事由
2.唯難以期待由乙舉證消極事實不存在,為適當減輕其舉證責任,法理上宜課以甲等人事案解明義務,拒絕履行該義務者,法院就應證事實,就全辯論意旨,依自由心證認定之
回覆 考多年 在9/10/2009 4:17:48 PM的回覆:
這一題,提供個人看法:甲1律師的意見
一,
1,甲1沒有必要起訴.
2,若要起訴則為收養無效為先決之確認繼承權之訴(SO1)
         並程序通知利害關係人(主張收養之人),由其參加訴訟..
      (因此,甲1起訴確認繼承權之訴)(共同共有關係,固有必要共同之訴)
      (爭點之一,甲1和甲2,以不置可否之甲3為被告?)
      (爭點之二,主張被收養之人,參與訴訟為共同訴訟參加?)
      甲1起訴主張:甲1,甲2,告甲3確認對乙之繼承權
                 理由1:甲3,就丙主張收養有繼承權一事,不置可否,致甲1,甲2,之繼承權,存有不確定風險...
                 理由2:主張有收養關係之丙,為利害關係人,通知參加訴訟.
二,
(爭點之三,收養有效由主張之人本證(優勢心證),而否認之人反證(產生懷疑即可)(題問之收養無效,由誰舉證?1甲1不用舉證(因無舉證責任,若要採主觀舉證,則以反證程度即可.)
   (爭點之四,收養有效準用婚姻事件)(法院職權探知)(職權調查)

以上是考場寫法,不知是否OK?


因為當時覺得,是爭執之人丙來告收養有效,有繼承權的,怎會由甲1來告呢?因為爭執之人丙,要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執行,當然是由其來告,而甲1甲2甲3,本來就是繼承人,分了財產.只有丙會跳腳.再不然也要丙有假處分,扣住繼承財產,甲1覺得煩而已,也是丙假處分被異議後,轉成起訴.

回覆 考多年 在9/10/2009 4:23:08 PM的回覆:
更正:
爭執之人丙改為爭執之人乙(收主張有收關係的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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