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教一下98年律師刑訴第三題
發表人 小潘  

發表日期

8/26/2009 1:44:02 AM
發表內容 我看了一下高點與保成的解答,答案似乎都指向「同一案件」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進而最有利的辯護為主張「一事不再理之免訴判決」,就案例事實而言,似乎在實務上根本行不通。不知板上有沒有人跟我一樣,把本題的重點放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即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部分,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內容,亦即「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
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我的想法是,按題旨所示,檢察官認定被告違反刑法業務過失致重傷罪之起訴理由似以「被害人乙未能與甲達成和解」及「法院對甲肇事逃逸之犯行量刑過輕」為據,顯皆未就被告甲涉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之犯罪事實指出證明之方法而負舉證責任,從而最有利的辯護主張應從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相關規定內容去思考。
是否有人也有跟我一樣的想法,還是我自己鑽牛角尖想太多,題目就是單純要考「同一案件」的問題(不過在實務上真的很難成立,畢竟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請大家不吝賜教!
回覆 商事法爛掉 在8/26/2009 2:14:14 AM的回覆:
我的答法也跟補習班的不一樣

我是認為犯意個別(逃跑是另行起意)
所以二罪應該構成實質競合

實質競合不是傳統的單一案件吧!
所以業務過失傷害罪之判決不及於肇事逃逸

後來依案例被害人就肇事逃逸罪再行告訴
所以我就依新學說說就是自然之同一歷程
主張前判決的效力已經及於肇事逃逸

我用單一案件去比較舊說新說,有錯嗎

我一看到補習班答案直接寫同一性當場嚇呆
回覆 商事法特爛 在8/26/2009 2:20:33 AM的回覆:
還是我哪裡沒唸熟?

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回覆 商法爛爆 在8/26/2009 2:34:27 AM的回覆:
抱歉
上述二罪先後順序調換一下
回覆 小歐 在8/26/2009 8:17:06 AM的回覆:
我個人看到題目,
也認為是犯意各別,
應分論併罰.

但因為題目問的是如何為甲做最有利的辯護,
所以也是朝一事不再理,應為免訴判決之方向寫.
(如果寫分論併罰,可能不太適合當甲的律師,較適合當檢方)

至於如何說是同一案件,
我用部分合致一行為.
回覆 鳥頭牌 愛呼好 在8/26/2009 8:38:03 AM的回覆:
(一)檢方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違反雙重危險禁止原則
釋字636協同意見書

(二)法院就同一事件為有罪判決,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三)法院應為免訴判決
回覆 鳥頭牌 愛呼好 在8/26/2009 8:38:03 AM的回覆:
(一)檢方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違反雙重危險禁止原則
釋字636協同意見書

(二)法院就同一事件為有罪判決,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三)法院應為免訴判決
回覆 同一案件 在8/26/2009 8:57:08 AM的回覆:
我也是照一事不再理、免訴的方向先寫。
不過後半段有跟他ㄌㄚ一些有的沒有的辯護策略.

後來我看了補習班的答案
特別是保成關於同一事件三個理論
我覺得這可能才是老師要的

不過該解答一直在強調自然的歷史進程說
我就不知道如果出題老師非留德學者
是否應該寫得這麼明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