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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的一個小小小問題
發表人 Laz  

發表日期

8/29/2009 1:22:14 AM
發表內容 大法官釋字五六九認為實務見解混淆自訴不可分&告訴不可分,這我可以理解,但是自訴不可分是訴訟係屬的問題,告訴不可分是訴訟條件的問題,這是什麼意思?
回覆 jack 在8/29/2009 7:50:36 AM的回覆:
自訴不可分--->指(起訴後)的案件客觀效力範圍問題,所以當然是案件繫屬的問題
告訴不可分--->因為告訴與否,是告乃罪起訴前提要件是否具備的問題(程序要件),所以是訴訟要件的問題
換句話說,兩個是不同層次的,一個是起訴前,一個是起訴後
不過說真的,結果還不一樣都是客觀不可分
........................................
以上為僅為考完後的殘存記憶,如有錯誤希望各位大大指正

回覆 Laz 在8/29/2009 12:55:20 PM的回覆:
嗯...客觀不可分應該是針對犯罪事實而言

起訴&告訴因為偵查開端不同,而異其訴的效力範圍(自訴準用公訴的規定)

只是有點不懂那訴訟繫屬出現在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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