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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這有誣告嗎
發表人 ㄇㄇ  

發表日期

8/31/2009 2:52:52 PM
發表內容 稱遇色狼胸前劃X 原來少婦謊報
   更新日期:2009/08/29   12:31   
   
日前一名28歲的女業務員,向警方報案,在台北市萬華的公廁遭到歹徒持美工刀脅迫性侵得逞,搶走1萬元現金後,還用美工刀在她胸口畫叉。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沒發現女業務員經過的身影,通聯紀錄也透露案發時女子人在板橋,才揭穿女子自導自演的謊言。女子坦承因為家中急需用錢,外出一下午和親友週轉不成,擔心被丈夫責罵,才會謊稱被性侵。


到鬧區的公廁上廁所,卻遭到歹徒持美工刀脅迫性侵,搶走身上現金後,還在胸口畫出大叉叉,讓人聽了頭皮發麻的殘忍案件,警方追了好幾天,才發現是女業務員憑空想像的故事。

這個月20日,28歲的吳姓女業務員向警方報案,說自己在遭遇性侵,但案發細節卻不合常理,案發現場沒留下血跡已經夠奇怪,更何況都已經身心俱疲的被害人,怎麼還能騎車回到好幾公里以外的家。

北市萬華分局副分局長張江良:「錄影帶沒發現被害人經過現場,當天他們家可能急需一筆錢要用,因為借錢時間拖太晚,又沒有借到,怕回去被先生責罵,所以才編了這個故事。」

除了監視器,通聯紀錄才是直接證據,案發當天晚上7點14分,吳姓女子才在台北市和丈夫通電話,4分鐘後就已經到達台北縣板橋,隨即關機,完全沒有女子說的,大約8點接丈夫電話後去上廁所遭性侵的紀錄;而花了36元買美工刀劃傷自己的情節,在她口中也變成美工刀之狼,年約40歲的矮小禿頭男,穿著白汗衫、黑短褲完全是她幻想出來的人物,被警方依誣告、偽造文書法辦。

擔心被丈夫責罵,一時扯出的漫天大謊,沒想到卻替自己惹來更多麻煩。
回覆 在9/1/2009 1:06:37 AM的回覆:
安啦
這會緩起訴
社區勞動服務

未指明犯罪人
其實論準誣告足矣

回覆 至於 在9/2/2009 12:55:58 AM的回覆:
偽造文書
警察是用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罪
此罪成立
要使一經公務員登載無義務查證即生法效力
警察不是被害或自訴人一講完寫好筆錄
就沒有查證真實與否義務
此準誣告行為不生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罪
報告完畢




回覆 習法者的ABC 在9/2/2009 5:47:55 AM的回覆: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此應係習法者的ABC吧!)
回覆 在9/4/2009 2:27:09 AM的回覆:
人沒講你就不講
人講你就跟著講
不打緊
還講錯是誣告
準就不是正囉
我和黑白分明作者用德文談刑法時
您保成和高點刑法老師還蹲補習班
可您就是連法律abc都識不得
所以每年上考場徒呼負負
被電的東倒西歪雞雞叫


回覆 去年 在9/4/2009 2:36:52 AM的回覆:
司法官考試第一題
保成薛什麼聖
翻書答的對
可出題者要看的是答不作為犯成立與否
提醒你啦
看看考題
您還是看不懂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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