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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民訴問題
發表人 elmo  

發表日期

8/31/2009 4:09:08 PM
發表內容 講述到訴訟參加
老師有舉85年東海法研的題目   (p257-3)
錄音檔16-1      1h7m49s
老師說
X101-X200,不會為判決效力所及.但是我告訴你,可能會產生反射效.

我想問的是,
X1      X2   是形式當事人
X101-X200是實質當事人
既為實質當事人
依據401條第2項   其乃受既判力所及
為何老師會說   X101-X200不會受判決效力所及


一路聽下來   感覺上不太像老師口誤
但又怕自己觀念有錯   
所以再次叨擾老師   






回覆 梁台大 在8/31/2009 5:09:38 PM的回覆:
連東海法研的題目都有收到,東海的題目有放網上哦
回覆 法助 在8/31/2009 5:38:41 PM的回覆:
你的答案是對的
回覆
李俊德 在8/31/2009 7:47:08 PM的回覆:

X1至X100乃選定X1、X2為當事人
--------------------------------------------------------------------------------
看清楚題目

X101至X200並無選定X1、X2為當事人,故非實質當事人。



回覆 lily 在8/31/2009 8:01:36 PM的回覆:
老師講的沒錯啊
那一節是訴訟參加
建議你從民訴41條-64條相關的概念
再弄清楚一點
還有第一冊的   p240   頁到245頁很多觀念到第二冊
還是很重要
例要判決理由中判斷有無既判力
另外題目中   X1-X200的消費者是屬於
必要共同訴訟或普通共同訴訟?
再來X1-X100選定X1及X2為當事人
那麼誰是形式當事人?誰是實質當事人?
(你的問題好像只問到這裡)
而X101-X200當然不會為判決效力所及
但可以參加訴訟

老師在講解中所提及的可能會有反射效
再此提供老師說明何謂既判力反射效的定義供開版者參考
【所謂既判力的反射效係基於實體法上一定關係,使第三人得主張前一訴訟判決效力反射所及--這要當事人援用】

加油,再仔細聽並努力想想看(我連開車、洗衣服都會默想
何謂確認利益,何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何時可以下一部判決等等)

先不要嚇你,等你進到第二冊時
聽到預備合併 選擇合併及重疊合併
還有撤回 和解 及非常重要247的各款規定
老師雖會再提及第一冊的相關觀念
但聽起來仍是一團      糊啊
希望你可以比我好些∼∼∼∼∼




回覆 LILY 在8/31/2009 8:05:09 PM的回覆:
我弄錯了
是255條的訴之變更追加
我覺得各款的規定都很重要
供你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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