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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
發表人 請教老師或實務界先進  

發表日期

9/4/2009 5:11:47 PM
發表內容 依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之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

那如果是要對債務人作"假扣押"呢?也在限制範圍內嗎?
雖然知道有條例第23條有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無償跟有償行為的限制,但是假扣押這種保全程序也在不能行使的範圍內嗎?

謝謝賜教
回覆
李俊德 在9/5/2009 1:01:40 AM的回覆:

假扣押與假處分仍然是強制執行

回覆 migeka(ali 在9/5/2009 6:48:14 AM的回覆:
即使是假扣押,我的作法是仍不得開始或繼續執行,再曉諭聲請人另向更生法院聲請消債第19條的處分(足以保障其債權),誠如李老師所言,假扣押仍係強制執行的一種.
回覆 開版者 在9/7/2009 4:46:2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及前輩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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