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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關於民訴
發表人 elmo  

發表日期

9/5/2009 9:30:36 AM
發表內容 錄音檔17-1   1h7m   以下   (p257-2      94台大)

A地甲乙丙共有,由甲821-->767告無權占有的丁

(1)
講義論述,乙丙未賦予事前程序保障,但此判決仍屬判決效力主觀範圍宜予擴張之情形,即為貫徹公益維護,訴訟經濟,紛爭統一解決之要求。因影響乙丙程序權時,""即有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之必要""

(2)
但而後,老師又講述到關於67-1與507-1的關係,
在本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者對利害關係第三人具完全代表性
於1h25m15s   ~20s   
老師說""因為有完全代表性,例如除了現在我們講的例子,我再補充一個給你~~~~~      代理、代表、集團訴訟44-2   消保54""

現在我們講的例子,不就是上述甲告丁的例子嗎!!
乙丙於(1)有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但卻於(2)具完全代表性,卻無提起撤銷第三人之訴之適格,
如此,似乎有點前後矛盾??

回覆 對於民訴一廂情願 在9/5/2009 2:45:50 PM的回覆:
現在我們講的例子,不就是上述甲告丁的例子嗎!!
乙丙於(1)有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但卻於(2)具完全代表性,卻無提起撤銷第三人之訴之適格,
如此,似乎有點前後矛盾??
---------------------------------------------------------------------------
版大,我聽完17-1及17-2前面一點點,老師似乎沒有說過這樣的一段話喔!
根據我看老師講義得出的心得其中第1例係屬必要共同訴訟中的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共有人在法律上有合一確定的必要,參民訴一的P188)

原引的例子
地甲乙丙共有,由甲821-->767告無權占有的丁
(1)
講義論述,乙丙未賦予事前程序保障,但此判決仍屬判決效力主觀範圍宜予擴張之情形,即為貫徹公益維護,訴訟經濟,紛爭統一解決之要求。因影響乙丙程序權時,""即有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之必要""
(2)但而後,老師又講述到關於67-1與507-1的關係,
在本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者對利害關係第三人具完全代表性
老師說""因為有完全代表性,例如除了現在我們講的例子,我再補充一個給你~~~~~                  代理、代表、集團訴訟44-2         消保54""
-----------------------------------------------------------------------------
關於例(1)建議參p187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要件,揆諸其定義及要件,既然甲乙丙各有獨立的訴訟實施權能,倘其他未參與訴訟的共有人有為判決效力所及,又沒有事先給他訴訟參加的機會(如67-1或62)依訴訟公平誠信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應賦予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的原告適格。

例(2)老師在講解67-1及507-1的關係時,係說明邱師對於上開兩者是否必然沒有給前者機會,必需要給後者的機會予以救濟。其實邱師認為不然,而且邱師認為排除58及62之參加人,因為已經賦予事前程序保障。參pp訴訟參加章節的第18頁第3點。

版大有疑問的應該在此,而非完全的代表性的解釋,老師課中有提及所謂完全代表性係即形式當事人之於實質當事人有完全的代表性(沒有依老師的講解逐字呈現),而且回頭再翻到第13頁就可以得知所謂完全代表性在集團訴訟所具有的功能。

另外,老師又針對法律利害關係之人(58、67-1及507-1都有提到這個名詞)區分為1.己參加前訴訟或為參加效力所及--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2.未參加於前訴訟或不為參加效力所及--有機會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綜觀邱師的見解,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人,即使未受通知(告知)參加訴訟,而為判決效力所及仍無法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因為他認為已經有機會給予事前的程序保障了。(我也認為在邱師的認定下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的原告適格機會似乎渺茫)

本人認為在解這種題目時:
先依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定義說明,每一個共有人都有訴訟實施權能,未事先職權通知或告以訴訟參加,為保障其他共同人應訴其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再者,為使紛爭一次解決(把所有可以促進訴訟進行的優點統統寫出來)應使當事人加入訴訟(共同訴訟參加),以防止別訴的提起。
最後再寫邱師的見解好了。

以上僅本人一點點心得,提供參考,歡迎並謝謝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9/5/2009 4:04:20 PM的回覆:

(2)
但而後,老師又講述到關於67-1與507-1的關係,
在本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者對利害關係第三人具完全代表性
於1h25m15s         ~20s         
老師說""因為有完全代表性,例如除了現在我們講的例子,我再補充一個給你~~~~~                  代理、代表、集團訴訟44-2         消保54""
---------------------------------------------------------------------------------
我把原始檔案叫出來看過了

我什麼時候在這裡說明時提到821的案例?


你自己搞錯了吧



回覆 elmo 在9/5/2009 5:13:08 PM的回覆:
To:   對民訴一廂情願
感謝學長熱情的指點。

To:李老師
是自己做了"不正連結",有所誤會。
不好意思,耽誤到您寶貴的時間。
非常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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