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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邀請想練習的人
發表人 整篇解答的網路讀書會  

發表日期

9/8/2009 11:07:25 AM
發表內容 司律.考完後,總不知寫得好不好?
因此,想找有志併司律的朋友,練習寫考題,並檢討!
運作規則如下:
1.每科有負責人(民法,民訴,刑法,刑訴,行政法)不限一人.
2.每週成員在家自寫一題考題(國考字數和時間限制)(故時間彈性)
     題目不必打,只要將出處告知即可!(司律題目或研究所入學考)
3.互傳信箱,並予檢討(成員回文檢討)
4、打字問題,600字應很快!
5、必要時集會討論,論文筆也論爭點和佈局!         
6、系統化的練習和檢討,進步應會比自己讀沒人批評來得快!(個人經驗)
預定至考前有40週,每科40題。(10月至7月)
有興趣請將相關意見寄至信箱


這是整篇600字為限的解題練習和討論,為目的之讀書團體邀請,

看了各位大大們,針對今年國考的試題各自解答和回應,均屬佳作,如能再系統化的練習,相信會更熟悉.有效能和效率的糾正自己的偏差.
回覆 982字 在9/8/2009 11:17:59 AM的回覆:
982字,如何改為600字,不失其文意?
................

民訴   93律師      禁治產宣告
一、未合法送達生效前,丙丁不必提撤銷禁治產之訴,於合法送達生效後,始依法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為救濟
1、裁定未生效前,丙丁不得為任何救濟
      依民訴604,605條,法文明定,禁治產宣告之裁定於送逹法定代理人或得為監護人時始生效.則本題甲已成年,丙丁非其法代,且送達甲,不符明定生效要件,甲未受禁治產宣告效力.雖按裁判成立雖非以宣告或送逹為準,但基於法文明定,其生效時點,自有其立法目的.或謂判例認為成立之裁判,雖因未宣示,而送達,不得指其程序瑕疪,而無效.與本例並不洽當.
2、裁定生效後,丙丁得提民訴609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
         按民訴609和619,規定有兩種救濟方式.前者為認為禁治產宣告不當,後者為禁治產原因消滅.且民法14條,得為聲請禁治產之人,有最近親屬二人,則題旨丙丁,為甲之父母,屬直系血親一親等,認為甲之精神狀態並無異常,為主張原裁定之理由不當,故丙丁應提起民訴609之訴,為救濟.
二、甲所為之贈與行為,不得主張無效
1、裁定合法送逹生效,依民訴617第2項,不得主張無效
         按之禁治產宣告合法送逹後生效(民訴604,605),及撤銷後為保護相對人民,其生效和撤銷間之行為,並非因之無效(民訴617第2項).則本題,甲於前開期間之贈與10萬元行為,為有效.其索回並無法律上理由.
      附言,於前開期間,甲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75),其行為應法代或監護人為之,則應由其法代或監護人向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179).若不為,而於甲回復行為能力後始主張,法律上不值得保護,故此一立法並無不宜.或謂此時,為形成之訴,且具溯及效力,使甲於無行為能力時之行為亦溯及生效。
2、裁定未合法送達生效(民訴604,605),則甲未受禁治產宣告效力,為有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自屬有效,故贈與行為有效.甲亦不得主張無效。
三、按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具公益性,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並應依職權調查相關事證,為心證基礎以為判決基礎
         因撤銷禁治產宣之訴,具公益性,有當事人處分權和辯論權緩和之必要,故民訴615準用民訴594,595,法院不受被告認諾、訴訟上自認、不爭事實之效力規定,且本於職權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事實.則本題,原告向法院表示,原法院裁定原因並無不當,為捨棄訴訟標的,本應受敗訴判決(民訴384).唯考諸立法目的,在於公益性,雖捨棄不在準用之列,但本於相同目的,法律漏未規定事項,類推適用民訴594條,排除民訴384條之效力.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並依職權調查,得心證理由下判決.
回覆 刑法部分572 在9/8/2009 11:28:21 AM的回覆:
刑法部分572字,是否有誤?如何改寫?(600字)
....................................

案例:夫拿七億的存摺給妻,叮嚀提款供妻自己生活之用,妻領一億,拒不返還,如何判決?
1、 夫妻就婚姻關係之效力,有互負同等生活品質的扶養義。未約定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就婚後財產,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權利。因此,必須釐清夫給妻七億存摺之主觀意思為何?及妻領一億,拒不返還之主觀意思為何?
2、 又存摺是否為有價證券,存摺中存款數字是否表示能具體持有該財產?
依民法,當事人和銀行間之乙種存款為委任契約,而金錢交付銀行後,即因混同,該金錢為銀行所有,僅計算關係,及終止委任後返還義務。
綜上,刑訴方面,本件為有民事先決問題之刑事案件。
刑法方面:
1、 因為七億存款,其所有權為銀行,妻僅佔有該存摺(並非有價證券),並未實際持有七億金錢,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侵占罪需持有他人之物(刑法第335條),妻領一億元,該一億元所有權為銀行,且現實為銀行持有,並非妻持有而為已有意思侵占,並不該當侵占罪。
2、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就此部分,夫予妻七億並囑提領為妻自己生活之用,有無夫扶養義務之委託處理或履行,應予澄清。依通念,能提供七億之夫,其社經地位有其相當,而妻相同尊嚴生活水平之要求,領取一億元為生活之用,可能並未過當,因而有為夫履行對妻之扶養義務,但並未違反委任處理本意,無背信罪嫌(刑法342)。又妻對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尚未終止,但此一期待權為法律保護,妻是否有為此預先請求?按犯罪需至無合理懷疑,本件即有合理懷疑,有疑唯利當事人。
3、複查,妻以真正存摺及用印,領取存款,因為夫同意使用,並無偽造文書罪嫌。又領取銀行存款,亦無非法使用電腦之情事,不犯非法使用電腦犯罪。且無其他不法情事。
4、綜上,妻領取一億元,拒不返還之行為,可能造成夫之財產損失,唯基於罪刑法定主義,類型化之要求下,雖學者有主張應修改刑法,將電腦記錄,列入財產犯罪客體,(現行法電腦記錄為準文書,是偽造文書的客體)。唯尚未修法前,妻以夫之存摺領取一億元,雖可能侵害夫之財產利益(委任契約返還計算時減少一億元),並不犯侵占罪。
刑訴部分:妻以夫存摺領走一億元,夫提告訴(告乃之罪),則
本件若偵查中,具有偵查要件(有嫌疑),起訴要件(足認有嫌疑),可以起訴。
一審,事實審,可以判有罪。(持有存摺,即持有金錢之物)(領一億為生活費,若為夫扶養義務之委託,超過委任本意。)
二審,若判有罪,不得上訴第三審。(刑訴376案件)
確定後,非常上訴或釋憲,就刑法335持有他人之「物」提供法律解釋。
回覆 整篇練習 在9/8/2009 8:51:35 PM的回覆:
那個選擇題,如果考法條題,否准附法條的,誰管立委要附條文...如果考各種說法,記得是選有力說.不是通說也不是實務說.再讀書不精吧,第一試就刷下來....咳...,.等一下,什麼鑑別度?...,主力說才是鑑別度...,什麼選擇題附理由的考法?附什麼理由,主力說才是背後的理由.誰得選擇題,沒有甲說,乙說,丙說....,只有一說主力說.出題者就是主力說,德派?英美派?都沒有了.課要來上,文章要看,不然.....第一試就沒了.
.........................................................
要下定心,改制一次機會!
回覆 電郵讀書 在9/10/2009 9:20:48 AM的回覆:
題目練習還是要自己來寫的!不然光是背爭點和理論,還是不知如何下筆.
三段式論法,字要寫很多,小前提寫法,簡單但又怕改卷的人看不到重點.多說併陳的話,再加引用實務,看起來像教科書,且字太多,才能表明推論和結論.600多字,要比較高下,真的需要練習的.
另外,判題找爭點,到完成,30分鐘.除了熟之外,還有什麼方法呢?
坊間的解答,字數太多,參考用.不太可能考場寫出來這麼多字.另外,如果只是背別人的解答,大家都一樣,也分不出高低分.
所以,還是要自己練習.如果有人指導,最好了.但如不能,希望有志考司律的朋友,大家一起來.

條件很簡單,每週寫一題,再回應別人寫的.時間儘量不影響太多.
重要是心態,不怕被笑和批評程度差.
如果可以的話,要提供見解,能將出處註明,最好!(如參某書第幾頁).
..........................
採TXT檔,寄信箱的整篇解答練習的用意在於,
1為封閉性討論.只有成員互想知悉,及激勵學習方式
2.為會員自學團體性質,智慧共享
3.整篇解答練習,可以提供平時演練實力
4.系統進度管理,效能性讀書討論.(預計五大科,每科40題)
5,非商業性質,而是國考導向

有意者請寄:a933016401@kimo.com



回覆 邀請加入 在9/11/2009 3:39:23 PM的回覆:
腐敗的夏天大
小歐大
achtzwei大
路人甲大
鳥頭牌大
色戒大
考多年大
及其他有與趣的人...

邀請各位大大...加入網路讀書會,糸統化練習,拼改制前一次機會.
回覆 過來人 在9/11/2009 3:48:54 PM的回覆:
好意提醒,我以前參加過網路讀書會,網路讀書會比一般的讀書會要組得成功的難度是高n倍,因為打字討論這種很不經濟的討論方式真的到最後會嚇退了絕大多數人
回覆 謝謝 在9/11/2009 4:05:33 PM的回覆:
原則網路整篇提供己見.(這是練答題文筆)
會員有意見者,再對其提出見解.
因此,加入者,每週僅需提供一篇完整練習,並不要求其他.
當然,如有需要,例外,可以實體討論(時間或地點另約定),不在虛擬空間討論.
就算是一般讀書會,還是會因人而停止的.
不過,國考這條路,除非放棄,還是要考...

不然,目前在宇法網路上的考題討論,有效率和效能嗎?何年月才能將題目討論完?五科各科一年40題,分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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