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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三娘犯法
發表人 kk  

發表日期

9/8/2009 5:23:32 PM
發表內容 民46年與經營之神在港結婚。犯重婚罪。民事上是否有結婚效力?
回覆 ppp 在9/8/2009 11:28:23 PM的回覆:
先把基本身分法學好吧
回覆 民法學員 在9/9/2009 12:35:13 AM的回覆:
早期的重婚是得撤銷,不是無效!
回覆 打狗 在9/9/2009 12:56:49 AM的回覆:
這樣說來,就算得撤銷,時效也早就完成了?
王子復仇無望?
回覆 路過 在9/9/2009 9:25:12 AM的回覆:
請王子的媽媽也加入戰局,三各老婆均分一半起碼王子的媽也有份,不過報載三媽指責王子否認自己的媽是經營之神的老婆,萬一只剩三媽和大媽並列配偶,且大媽收養王子未符合法定程序,王子就虧大了,
回覆 咪咪狗 在9/9/2009 10:10:48 AM的回覆:
報載三娘要提出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

『兩人的婚姻是在舊的民法時代締結,並未經過撤銷的程序,如今王永慶已過世,也不能再行撤銷。因此,當初兩人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李寶珠是王的合法妻子,當然有繼承權。』

『法界人士則表示,王永慶遺產之爭,在台美兩地都有訴訟,究竟王永慶的配偶是誰?有幾名合法的妻子?幾名子女?甚至遺產總額有多少,都涉及事實認定的問題,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不是由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就算數,必須由當事人舉證,再交由法院依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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