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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罰娼不罰嫖 法官聲請釋憲
發表人 111  

發表日期

9/9/2009 12:01:43 PM
發表內容 罰娼不罰嫖   法官聲請釋憲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9.09   03:32   am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規定受到法官挑戰,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俊廷認為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停止審理手上相關案件聲請釋憲,大法官已受理。

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罰娼不罰嫖」,婦女團體詬病多時,林俊廷今年五月聲請釋憲,行政院六月間宣布朝「除罪化」方向修法。林俊廷指出,他並不堅持是否開放性交易,但社維法的罰娼規定違憲,希望大法官仍能作出解釋。

林俊廷表示,社維法的立法目的在維護社會安寧秩序,「意圖營利與人姦宿者,處以二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的罰娼規定,卻屬於道德範疇,處罰的手段與要達到的目的,都欠缺合理的必要性、關聯性。

此外,嫖客付錢,為經濟強勢者,出賣身體的人,屬經濟弱勢方,罰娼不罰嫖,違反經濟上的平等。

雖然行政院已確定娼嫖除罪化的修法方向,林俊廷仍認為大法官有作出解釋的必要,他手中停審的七件案子,有待大法官明示方向處理,而解釋揭示的憲法標準,更可以進而影響將來立法的方向。   

【2009/09/09   聯合報】
   
回覆 拜託 在9/9/2009 12:09:23 PM的回覆:
早就該廢除了!
我的色,她的情,關你法律屁事?!

回覆 ps 在9/9/2009 12:13:28 PM的回覆:
大法官絕對<不敢>宣告違憲你們信不信?
1.假道學
2.偽善
3.欺世盜名
4.為保護兒少身心
5.為維護善良風俗

尤有甚者,在立法建議上,娼嫖一起罰!(而不是娼嫖均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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