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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官刑訴第一題
發表人 鳥頭牌  

發表日期

9/10/2009 1:18:52 PM
發表內容 (一)雙重危險禁止原則
禁止國家對人民同一行為同時或先後開啟相同或類似的刑事程序,使被告承擔程序上不必要之通苦、負擔及折磨,我國憲法雖無明文,但已為普世價值,聯合國公約,美國憲法亦肯定之
依636偕同意見書認為,可從憲法8和22導出,檢方撤銷緩起訴
救同一事件,提公訴,有上開原則之適用

(二)雙重危險禁止原則之例外
為避免刑事追溯或審判程序應上開原則適用而陷入動彈不得,符合下列情形者,解除雙重危險禁止原則之適用
1.可規則被告是由
2.調查未完備

(三)事例
甲一過失行為撞傷乙丙,檢方維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丙傷重死亡,該死亡結果科歸責於甲,檢方調查未完備,故解除上開原則之限制,檢方得撤銷緩起訴,開啟偵查程序並提供訴

(四)檢討
本法撤銷緩起訴之原因規範不足有檢討必要
回覆 考多年 在9/10/2009 3:45:14 PM的回覆:
那個例外,依據為何?出處?要修法嗎?
回覆 鳥頭牌 在9/10/2009 4:07:40 PM的回覆:
例外是英美法的概念,可以參考王兆鵬的書啦

附帶一題,傳聞這一題是宜蘭某檢察官出的題目,我寫的應該不符合現行法制,因為我不知道實務見解是怎樣,所以挑一個自己有辦法擠答案的寫法,從憲法的角度去討論
回覆 在9/10/2009 5:28:21 PM的回覆:
樓上太利害吧!誰出題都知道
回覆 真的嗎 在9/10/2009 7:41:33 PM的回覆:
真的是我們家檢察官出的題目嗎?
扣除候補及試署檢察官之外
實在想不出來是那一位檢座出的

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
我是一點都沒有享受到“主場優勢”(開玩笑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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