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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1088條第項
發表人 民總  

發表日期

9/13/2009 10:16:57 AM
發表內容 老師早安~

2009民總講義Page.232頁寫著民法1088條第2項採有效說係:為維持交易安全,應認對第三人之關係,仍為有效.

但投影片在這部分卻寫著,交易行為相對人"無"對外公示表徵可供查詢.疑??有對外公示表徵才有善意信賴才有保護交易安全呀,那這投影片寫著"無"對外公示表徵,豈不等於說沒有辦法善意信賴了嗎?

還是說,文字講義所指交易安全係,只要能確信交易相對人是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管理人(父母),就這一點即生善意信賴,有保護交易安全必要,所以有效...而投影片寫的交易相對人"無"對外公示表徵意思是說,到底是否為子女之利益這一點,係無法得知.


回覆
李俊德 在9/13/2009 12:59:41 PM的回覆:

還是說,文字講義所指交易安全係,只要能確信交易相對人是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管理人(父母),就這一點即生善意信賴,有保護交易安全必要,所以有效...而投影片寫的交易相對人"無"對外公示表徵意思是說,到底是否為子女之利益這一點,係無法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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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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