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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87條~
發表人 民總  

發表日期

9/13/2009 5:48:04 PM
發表內容 老師午安~

2009民總文字講義第267頁最下面題例題解答,第2點寫著,
丙得依侵權行為,請求乙塗銷抵押權登記,該題中,丙只是債權人呀,何以能主張呢?老師不是站在債權不可為184第一項前段客體這一立場嗎?,亦或指該題之通謀虛偽設立抵押權有侵害債權人丙的債權求償可能,所以丙能以184第一項後段救濟?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13/2009 7:02:51 PM的回覆:

亦或指該題之通謀虛偽設立抵押權有侵害債權人丙的債權求償可能,所以丙能以184第一項後段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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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侵害債權人之「債權」

這是184第1項後段最典型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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