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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時效問題
發表人 陳新雨  

發表日期

9/13/2009 7:09:2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請求權時效十五年之債權,如經確定判決取得執行名義,
重新起算之時效仍為十五年,倘聲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不足清償發給債權憑證,自發給債權憑證重新起算之時效應為十五年或五年?

PS:為何實務上都會要求五年內要重新更換債權憑證,法律依據或實益為何?
回覆 時效達人 在9/13/2009 9:55:00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請求權時效十五年之債權,如經確定判決取得執行名義,
重新起算之時效仍為十五年,倘聲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不足清償發給債權憑證,自發給債權憑證重新起算之時效應為十五年或五年?

PS:為何實務上都會要求五年內要重新更換債權憑證,法律依據或實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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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係請求權時效十五年之債權,於執行後仍不足清償發給債證者,
自發給債權憑證重新起算之時效應為十五年,並無疑義.
至於PS:為何實務上都會要求五年內要重新更換債權憑證,法律依據或實益為何?
係因為利息請求權僅有五年,實務上為了不讓利息請求權釐於時效,因此必須於五年內中斷時效,一來本金部分既無釐於時效之問題,二來利息部分亦可免以釐於時效.
不知上述簡要回答您是否可以理解,倘仍無法理解,再找時間給予完整詳細的解答.



回覆
李俊德 在9/13/2009 10:01:54 PM的回覆:

對,就是為了確保利息。

不在乎利息,就不需要5年換一次。
回覆 陳新雨 在9/15/2009 2:46:58 PM的回覆:
感謝大大及老師的回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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