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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關於留置權及日後之取償或處分
發表人 任真  

發表日期

9/14/2009 10:41:39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我是函授DVD的學生,有一工作上遇到法律問題請教:
事實關係略為:A公司與B公司原訂有生產製造意向書,約定由A提供材料予B公司作為生產C產品之用,意向書並約定日後雙方得三個月通知他方終止本意向書,同時A需同時買回B為生產C產品而準備之客製化材料(但未約定A存放於B倉庫之材料之處分),今因雙方履約糾紛,A已六個月未下訂單於B,B亦不欲繼續雙方交易,B乃於三個月前發存證信函催告A五日內取回A之存放B處材料,同時主張其備料損失,惟A於三個月內函覆主張B仍應履約,並負交貨義務云云而無意取回其材料.....
試問:B是否得以意向書僅需依三個月前通知即生效力拒絕履約,同時針對A之材料可否以已無製造及履行訂單義務為由主張無保管義務而命其期限內取回,A若屆期不取回其材料,是否得依寄託或倉庫合約關係收取合理保管費用,並依留置權相關規定對留置物取償(例如補償B之保管期間內之費用及生產備料損失等)或自行處分A之材料(即於存證信函中聲明B之自行處分權)?
B公司之困擾在於依商業慣例就客戶提供之材料通常不會收取倉租或保管費,當合約關係終止客戶常憑恃其有貨權而認製造商不敢任意處分而不即時取回(當作自家倉庫使用),而B仍因A材料特性為其備置於妥適安全環境,頗不公平合理。我想到的解套是若依寄託或倉庫契約之本質除有留置權及取償之適用外,是否有另一選擇即於存證信函內言明A若未於合理期限內取回,B即保有抵銷債務或自行處分權(因材料多有生命週期,超過年限即無變賣價值,無法達到取償目的),還是只能藉由訴訟解決一途?基本上我的理解是希望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及一般法感情,法律功力還待加強,懇請老師解惑,感激不盡。
回覆 任真 在9/15/2009 1:59:03 PM的回覆:
請問李老師或者同學可以解惑嗎?因為不知這樣的理解是否有謬誤?還是可以有更好的解套方法?我的重點在於對於客戶置放於製造商處之所有權材料於無合約義務下,經定期催告及必要措施後是否得自行處分之權?(縱行使留置權取償如仍應經法院拍賣程序變賣,以公司立場言,除時間延宕及不確定性外且恐無法獲得合理對價,並非優先考量,故有以上想法)。況若製造商已行催告聲明,應生意思通知送達他方之效力,製造商已善盡告知義務,而客戶仍怠於行使其權利義務下,該存證信函聲明除日後作為通知送達及證據使用外,是否仍能達到權利行使之法律效果?懇請指導。
回覆
李俊德 在9/15/2009 8:58:07 PM的回覆:

試問:B是否得以意向書僅需依三個月前通知即生效力拒絕履約,同時針對A之材料可否以已無製造及履行訂單義務為由主張無保管義務而命其期限內取回,A若屆期不取回其材料,是否得依寄託或倉庫合約關係收取合理保管費用,並依留置權相關規定對留置物取償(例如補償B之保管期間內之費用及生產備料損失等)或自行處分A之材料(即於存證信函中聲明B之自行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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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民法240


回覆 任真 在9/15/2009 11:02:3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覆。再請教所謂民法第240條"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之規定應係針對貨權所有人(客戶)遟延受領時製造商之請求保管費用。
若就留置權章節中第928條至939條中之規定,製造商應可依已為客戶支付保管費及庫存備料損失之債權人身分而行使留置權及定期限後依936第一項就留置物取償或第二項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所有權。
上述權利是否亦含自行處分(例如自行變賣或因材料顯無價值而銷毀等手段)。我本想依抵銷權規定行使債權債務抵銷,但似乎行不通,因如已無合約關係及訂單義務存在,製造商似難認定為債務人身分,且債之給付種類應亦不同,在無法依334條適用下,權利的請求是否能解釋為設若上述任一權利或已取得所有權則得以自行處分方式滿足其債權,而無須透過訴訟解決。
李老師,請問這樣的論點是否成立適法?感謝您撥冗回答學生的疑惑。
回覆
李俊德 在9/15/2009 11:15:12 PM的回覆:

若就留置權章節中第928條至939條中之規定,製造商應可依已為客戶支付保管費及庫存備料損失之債權人身分而行使留置權及定期限後依936第一項就留置物取償或第二項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所有權。
上述權利是否亦含自行處分(例如自行變賣或因材料顯無價值而銷毀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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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處理一定會引發後續民刑事爭執

最好的處理方式是

1.依非訟事件法72聲請拍賣留置物裁定

2.依強制執行法4聲請法院拍賣

3.找個人用非常低的價格買下來,不要變成無人應買


回覆 我同意 在9/16/2009 5:25:15 AM的回覆:
李老師的見解
回覆 任真 在9/16/2009 9:26:13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建議!所以最適法的程序還是要經過法院拍賣變價以滿足債權,果然薑是老的辣!
我是一邊工作一邊念函授,工作中其實遇到很多糾紛,再回頭看法律,其實真的很多活教材,只是有些時候很難單從法條中找到最妥適的策略,畢竟功力還待加強,但是從以前坐在台下聽老師面授法律到後來同時需工作負擔家計及蝸牛慢爬完成考取夢想,時時刻刻都在提醒自己對法律的熱情還有試著找出對當事人或公司最有利的保全權利策略,希望有朝一日可以當面感謝老師並且大聲說我考上了!
感激老師的無私回覆,讓我更有動力充實自己法律實力!
回覆 路人 在9/16/2009 10:18:04 PM的回覆:
請問原PO大大
您一邊工作一邊念函授教材很吃力吧
請問您貴庚了,有家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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