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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公報97卷71期: 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項下各級法院審判資料建檔經費500萬元)、第3目「民事審判行政」60萬元(「辦理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項下研究修正強制執行法經費30萬元與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經費30萬元)、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之捐助女法官協會亞太地區會議經費699萬9,000元,共計減列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0,313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針對98年度司法院編列之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政務人員待遇」經費7,784萬7,000元,經查,該科目編列政務人員23人之待遇(包括優遇大法官7人之待遇經費),其中並未敘明各人員之個別待遇為何?又是否包含違法編列之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企圖混淆審查,再加上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4項規定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該優遇大法官未比照停止辦案法官,從事研究工作提出研究成果,亦未申請退休,形同坐領乾薪待退,不符社會期待,建議凍結1,000萬元,待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優遇大法官之研究成果報告並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李明星 吳清池 費鴻泰 邱 毅
(二)有鑑於「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後,增設了「司法事務官」,也賦予了聘用法官助理的法源,以協助法官提升審判品質與效率,而非單方面的紓解法官工作量及毫無限制的擴編人員。為提升裁判品質與貫徹國家考試制度,各級法院應逐年增加司法事務官之員額比例,並減少約聘人員(如法官助理)之比例。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李明星 費鴻泰 吳清池 邱 毅 翁金珠 蘇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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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預算案執行還有四個月,99年的預算案不知法助名額?司事官名額?
這個預算決議,效力只限在98預算案,或以後的司法院編預算都受拘束?煩請各位大大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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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
在9/15/2009 1:49:45 PM的回覆:
各級法院應逐年增加司法事務官之員額比例,並減少約聘人員(如法官助理)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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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增加」?看起來似乎是司事官以後要多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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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望
在9/15/2009 2:18:24 PM的回覆:
立法院第 97 卷第 71 期 (3682) 公報 ,出版日期: 97/12/18
97年12月18日之前的決議
但過了快一年,沒甚麼動靜
或許還未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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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這樣
在9/15/2009 8:24:17 PM的回覆:
把那些成天聊天擺爛、還在講什麼「勞逸不均」、
或是法官交辨的事不做而在看補習班dvd、還會跟庭長講別人閒到看書的爛東西趕走最好,
剩下願意認真做事,就讓他們留在法院,幫忙保留法助最後的尊嚴與好印象吧!
助理的顏面,是少數爛助理丟的,卻讓所有助理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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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想一下,如何做
在9/15/2009 9:46:27 PM的回覆:
一,職司裁判的人,有法官,司事官(非訟),而法助呢?
二,如果依考選部的組織報員額才能召考法官(檢察官)或司事官(檢事官),那麼總有員額的上限吧?
三,提案中,提到組織法源依據,為何立法權干預到司法權核心的人事權?(某種形式上)?司法院不說話呢?
四,前一個提案,則是大法官被修理到.
五,最後的感想是,司法院預算不是要獨立嗎?降低法官名額,增加司事官名額,或增加司事官名額,減少法助名額?不懂,為何?
六,裁判事務的分工,背後還是預算考量吧!
其實,最重要的是,如果預算案的附帶決議有效力,那麼對考試院也可以提案決議,要求司律考期改期的.
而對100年的考試四小時,當然可以行政命令由立法院來審查,其違反依法行政規定(這一部分,要找理由的)讓有心的立委去審理,予以退回.
那個選擇題的考法?也可以提案的.
所以,若預算案附帶決議有效,則有三個提案需請立委在考試院99年預算審查時提出:
一,考期改至10月或11月,或其他方式..
二,100年的一試選擇題,應公布統計上的論述,
三,100年的二試,四小時的考法,並不合理
另外對司法院的法檢,司(檢)事官,法助的員額,請其提供組織員額,以及工作量表(人事管理績效),在99年預算審查時,參考,並作成決議,看那種人員的增加,才是正途.(以前沒有法助,沒有司事,法官的事,誰來分工的?)讓司法院自己來提其用人計劃.
這些的前提,這個預算案附帶決議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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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助
在9/15/2009 10:50:42 PM的回覆:
職代走後接下來法助走是有可能的,很多法助是沒有社會經驗做粉多年的也成家立業的,像這樣的應該放下身段先考個書記官(薪水差不多還是正式的)醬子比較不會真有一天像職代那樣的處境,我覺得不會那麼快耶.... 大家為何那麼敵視法助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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