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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定法官原則到底是甚麼鬼東西?
發表人 洪英花,黃瑞華這兩個  

發表日期

9/16/2009 9:03:42 PM
發表內容 為什麼老是聽到洪英花,黃瑞華這兩個女人一直在說甚麼法定法官原則,法定法官原則到底是甚麼鬼東西阿?
回覆 菸酒僧 在9/16/2009 9:14:44 PM的回覆:
其實這個問題,   政大法研早在96年民商法組就考過了(我當年就是考生)
不過這題是出在民訴,應該是姜世明老師出的
所以沒聽過得同學們也別覺得是別人亂扯的,   的確真有此一原則.
回覆 我知道有啦! 在9/16/2009 9:44:47 PM的回覆:
每次都聽到洪英花在那裡喊法定法官原則,不知道也都耳熟能詳了!

重點是,它的地位為何?是憲法的原則嗎?實質內涵為何?

案例:北院以庭長會議將周占春的案子移轉給蔡守訓(所謂後案併<入>前案,違反此原則?並因此違憲<而使一審判無效>?)
回覆 路人 在9/16/2009 9:46:16 PM的回覆:
的確是有所謂的法定法官原則,但同院法官案件合併沒有文獻講說一定要像洪英花講的那樣,一定要有形式上的裁定才行
回覆 我說實話! 在9/16/2009 9:48:05 PM的回覆:
我念憲法從來沒聽過法定法官原則,真正聽過,是洪英花跟黃瑞華在那裡天天講~~~~

怎麼,違反此原則會死人嗎?違憲?

回覆 通古斯 在9/16/2009 10:14:41 PM的回覆:

法定法官原則為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之法理基礎
總括的說,點就是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

今天談論這類問題,請不要成為色盲
個案是一回事,刑訴法上人權保障是一回事
講什麼會死嗎?憑網路身份難查在這裡大放厥詞...並不恰當...

判決中
並如美國水門事件般的高度   程序正義標竿
當然洪庭長一面倒的闡釋也並不恰當

惟這原則仍值得討論
連學者幾乎都一面倒...這就不多提了...小弟不夠格...

最後實在很想嗆你一句
今天最膚淺的想法
出題者要考何謂法定法官原則
你要答      沒遵守這原則會死嗎?

.................................
回覆 隨你嗆! 在9/16/2009 10:17:14 PM的回覆:
不然要寫甚麼?

違憲會死人嗎?

還是寫:拜託!父親節ㄝ~~~~~
回覆 通古斯 在9/16/2009 10:40:11 PM的回覆:

還好今天你不是司法官
要不還真的得為中華民國默哀三分鐘...

連點理性批判的能力都沒有
這裡是討論區      
不是讓你塗藍途綠的塗鴉版...

沒印象的人可去翻翻林鈺雄老師刑訴上一百頁附近
有稍微提到些...
回覆 點點 在9/16/2009 10:54:14 PM的回覆:
法無明文
是德國基本法第101條一項的舶來品
學者認為可由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80.81條導出
比較明確的規定是像刑訴管轄
簡單說就是對於法院跟檢方的管轄上
應該具一般性及抽象性且應明文規範
不可因人設事以確保刑罰權的公正性
回覆 刑訴林鈺雄有簡單借紹 在9/16/2009 11:46:15 PM的回覆:
刑訴林鈺雄僅有簡單借紹該原則且10幾年前就說了
沒人要發揚光大
大法官應該廢了
回覆 加油 在9/17/2009 8:33:50 AM的回覆:
我覺得法定法官原則是正當法律程序中的一環沒錯,而且相當重要,其主要是為防止行政權透過案件承審法官的擇定進而將其手伸進司法中.
試問如果沒有在案件繫屬之前就訂定一遊戲規則,而是在事後得由併案的方式來達成選擇承審法官的效果,那法官獨立審判不也是空談嗎,行政權只要透過併來併去就可把案件歸於對自己較為有利的法官ㄚ!
檢察官有檢察一體,主任檢察官職務收取權,如果放棄法定法官原則,那我看司法也有變成司法一體的可能.
提供拙見給各位大大參考.(純討論學理,勿扯向政治)
回覆 bb 在9/17/2009 8:48:05 AM的回覆:
樓上很厲害(崇拜)...可以請問樓上你是考司法官嗎?可以跟你要E-mail嗎?我的是goldenaina@奇摩信箱
我知道法定法官原則是姜世明在法院組織法的重要理論...今年有考過...司特沒考...補習班押寶沒考到...
回覆 ^^ 在9/17/2009 10:46:14 AM的回覆:
嗯!!父親節當天不可以考試
回覆 阿亮 在9/17/2009 11:36:16 AM的回覆:
加油   在2009/9/17   上午   08:33:50的回覆:
我覺得法定法官原則是正當法律程序中的一環沒錯,而且相當重要,其主要是為防止行政權透過案件承審法官的擇定進而將其手伸進司法中.
試問如果沒有在案件繫屬之前就訂定一遊戲規則,而是在事後得由併案的方式來達成選擇承審法官的效果,那法官獨立審判不也是空談嗎,行政權只要透過併來併去就可把案件歸於對自己較為有利的法官ㄚ!
檢察官有檢察一體,主任檢察官職務收取權,如果放棄法定法官原則,那我看司法也有變成司法一體的可能.
提供拙見給各位大大參考.(純討論學理,勿扯向政治)
..........................................
1、檢察一體是為了要使檢察官起訴標準統一;如果沒有法定法官,依據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這兩者豈能相提並論。(請參考法院組織法教科書)
2、司法行政和法官獨立審判案件是不是相衝突?兩者界線在哪裡?再者,同一法院分配法官審判案件之權利,算是司法行政事項嗎?(請翻法院組織法教科書)
而且法官獨立原則,有明確說到各法院案件由哪些法官審判,又該如何分配嗎?

回覆 無小鋒 在9/17/2009 12:28:18 PM的回覆:
學法之人

建議屏除政治角度論述法學

應該回歸法理基礎來探討學理

法定法官原則雖然現行法無依據

釋字也似乎無相關解釋文可循

但並不因此否定此原則喔

若從樓上的所述之法官獨立原則憲法地位解釋

結論是可得出法官獨立附帶有法定法官原則之存在         

且具有憲法地位

免於行政公權力干預司法獨立

試想若無法定法官原則支撐               法官獨立原則可能形同具文

則法官真的可能淪落行政公權力之操縱由何人審判

進而達控制審判結果之目的

再設身處地想一下         如果承審自己案件的法官

審判過程中      遭法院以司法行政內部手段將該案原法官更換

對於司法公信力而言      影響亦誠非屬微小

所以         姑且不論洪英花法官政治立場為何         所指法定法官原則

仔細思考並非全無道理

且許多我們所學刑訴教科書上      不論林俊益法官         林鈺雄教授

或實務見解均有肯認該原則為憲法法治國基本原理

但令學生唯一不解的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該案更換承審法官是

否違憲之釋憲案聲請既早已受理         表示該案之判決程序實存在

違憲審查的空間               卻遲遲不見該案釋憲審查結果?

這其中奧妙實在是令人費解

致原本即屬憲法訴訟基本人權之法治國法定法官原則

其憲法地位遭受認定與否不同見解之質疑

造成司法威信之損毀         人民對於司法判決開始存有疑慮

更落入了不同政治立場之口舌         如此非眾人所樂見





回覆 加油 在9/17/2009 12:41:53 PM的回覆:
回阿亮大大:
針對阿亮大大的討論,拙見如下:
1.當然,憲法第80條賦予法官獨立審判的權義,但我始終相信法律是一種社會制度,任何條文跟原則若無與其他概念相輔相成,要讓司法有多進步是不可能的.理論上而言,若無法定法官原則,審判獨立可能是會被架空的.(我同意你在個案中獨立審判的權利,但是不好意思,只要你的觀念與我相左者,你無法承審此個案)
所以法定法官原則實際上也有維護法官獨立審判之效,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只是法定法官原則是在事前防止行政權介入,獨立審判則是在事中而已.
2.不好意思,我手邊並無法院組織法,也對此法無深入的了解,故對此問題無法貿然解答,回家後會找時間仔細研讀.但我在這邊說的不是狹義的行政,而是廣義的行政,法定法官原則在歷史上本為此而發.
3.嗯~~~我講的是法定法官原則而不是法定法官細則耶~~~~
感謝阿亮大大指教!!若有冒犯之處請包涵....
回覆 依法論法 在9/17/2009 1:00:50 PM的回覆:
試問如果沒有在案件繫屬之前就訂定一遊戲規則,而是在事後得由併案的方式來達成選擇承審法官的效果,那法官獨立審判不也是空談嗎,行政權只要透過併來併去就可把案件歸於對自己較為有利的法官ㄚ!
==================================

相牽連的案件得合併管轄,這可是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的哦!!!

今天問題是出在,刑事訴訟法第6條只明文規定說,數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以裁定將案件移送一法院合併審判

但是於裁定移送同一法院後,於一法院內相牽連之案件,移送同一法官合併審判,法無明文規定形式上定要以裁定行之,這可能是立法者有意省略,就算不是立法者有意省略,既然法無明文,台北地院以召開法官會議以決議的方式決定合併方式,就沒有什麼違法可言

回覆 依法論法 在9/17/2009 1:11:36 PM的回覆:
台北地院是以召開法官會議以決議的方式決定合併方式,並不是以黑箱作業的方式由隨便一個人決定,有沒有形式上下一個形式的裁定,就真的會嚴重到影響到判決無效嗎?



回覆 依法論法 在9/17/2009 1:20:45 PM的回覆:
扁案法官換人   蔡守訓可能接手 國務機要費與洗錢   擬併案審理

扁家四大案的承審法官要換人了嗎?台北地方法院昨天決議,因為國務費案和其他扁家弊案相關連無法分割,要求法官蔡守訓和周占春協調併成一案審理,最晚在農曆年前得協調出結果,同時法院也已經追回周占春發給扁家的傳票      

陳前總統起訴當晚,台北地院庭長抽出由周占春擔任審判長審理扁家四大弊案,現在可能出現變數,拿出法院分案要點,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由庭長周占春審理的扁家洗錢四大案,跟先前蔡守訓庭長審理的國務機要費案,具有牽連關係,無法切割,要求兩人協調併成一案審理最晚在農曆年前,必須協調出結果,法院也要求法官周占春追回已經發到寶徠的傳票,由於蔡守訓審理的國務費案已經開庭一年多,按照慣例,周占春勢必要交出手上的扁家弊案,併給蔡守訓合議庭來審理,是不是周占春在選舉時,幫陳水扁拉票的爭議發酵,法院不願意證實,倒是立委邱毅再度重批周占春周占春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官迴避」事由
====================================



而且既然周占春在選舉時,有幫陳水扁拉票的這個要不要迴避的爭議在,那麼台北地院的法官會議決議合併由蔡守訓審理,不是沒有他們的理由

回覆 加油 在9/17/2009 1:41:20 PM的回覆:
回依法論法大大:
1.你的問題我也曾質疑過,刑事訴訟法第6條到底有沒有違反法定法官原則,雖然我現在也沒有啥答案,不過我覺得牽連管轄某程度主要是為了避免過度浪費司法資源跟防免裁判矛盾,但扁案是社會矚目案件,是否為了上述目的而要將之合併審判,則有討論的疑義.(像現在併案之後,爭議不斷,司法威信某程度上受到質疑,又有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餘,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有待討論的)
2.不過縱使認為刑事訴訟法第6條極為合憲,我覺得此次台北地院的作法還是有瑕疵的,因為扁案是社會矚目案件,在未繫屬時若有合併必要,後案在分配時本應為合併,而不應至兩案皆係屬中,案件又進行一段時程,等藍營立委拋出迴避議題時始為併案.這某程度上不就是司法受到外部的干涉嗎?
3.此種瑕疵會不會嚴重到使判決無效,說實在是有討論餘地的,我法學程度還不足,無法評論.
4.我認為扁案其實重創了司法威信,不僅因為併案問題,像民進黨主政時代讓扁嫂請假那麼多次而消極不拘提,在程序跟人民觀感上也是扣分再扣分......

希望各位大大以後若進入司法體系中,能維持理性客觀跟熱血的精神把台灣的司法帶到更好的境界.共勉之ㄚ~~~
回覆 依法論法 在9/17/2009 1:53:53 PM的回覆:
在未繫屬時若有合併必要,後案在分配時本應為合併,而不應至兩案皆係屬中,案件又進行一段時程,等藍營立委拋出迴避議題時始為併案.
===================================

應該不是這樣吧,當時的情形是蔡守訓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已經審理了1年多之久,另外的阿扁的4大弊案,依台北地院行之多年的分案要點,還是要先抽簽之後再決定併案之法官,而抽簽後由周占春抽到,但是周占春還未審理,台北地院依行之多年的分案要點,舉行法官會議,才決議由已經審理1年多的菜蔡守訓接案
回覆 依法論法 在9/17/2009 1:56:18 PM的回覆:
如果依台北地院不依其內部行之多年的分案要點辦理(而且該分案要點之前也從來沒有人或是有任何學者質疑過它違法違憲!!),我才真的覺得明顯違反了法定法官原則!!

回覆 >< 在9/17/2009 2:30:10 PM的回覆:
倘讓周審扁案將重創司法威信
回覆 遇到扁案就轉彎 在9/17/2009 2:31:49 PM的回覆:
洪英花,現任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長。東吳法研所畢業。司法官訓練所21期結業。曾任國民黨提名的第一屆增額國大代表。曾經歷高雄、台中、台北地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和澎湖地方法院庭長。
==================================

洪英花也當過台北地院法官,以前她倒是對台北地院行之多年的分案要點從來都沒有過意見,但是扁案一來,就「突然發現」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違反了法定法官原則了!

回覆 A 在9/17/2009 9:44:52 PM的回覆:
董保城、法治斌在憲法新論(元照出版)第72頁有提及,法官法定原則係避免司法行政"以操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
回覆 依法論法 在9/17/2009 10:02:44 PM的回覆:
「法官法定原則」的法定的「法」,絕對不是單單僅指法律,因為我國法律並沒有任何規定。而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是台北地院行之多年的規定,而且也是多年的慣行,如果只有扁案不遵守,那才是違反法官法定原則

回覆 在9/18/2009 1:13:11 AM的回覆:
法官法定原則本來就有這原則
不論以前上的刑訴或者法組
老師都有提到過
而且也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
但關於扁案還真的不知道哪裡違反法官法定原則
畢竟如上面諸位先進有提到刑訴第六條跟第七條
這是相牽連案件
的確可以裁定合併
不知道有什麼好批判有什麼好吵
至於常提到小案並大案
末學就不清楚了
因為這就是實務操作問題
只是真的看不出來有什麼好吵
還要提釋憲....真是浪費司法資源在這件案件上
蔡守訓違法羈押在台灣過去八年天天上演
那些刑訴教授、老師很多都在抗議
都沒看到政治人物跳出來說話
現在才有政治人物出來喊違法羈押
那怎麼對得起千千萬萬曾被違法羈押的被告
回覆 yy 在9/18/2009 1:23:52 AM的回覆:
A   在2009/9/17   下午   09:44:52的回覆:
董保城、法治斌在憲法新論(元照出版)第72頁有提及,法官法定原則係避免司法行政"以操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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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有相關資料.....
回覆 遇到扁案就轉彎 在9/18/2009 4:27:27 AM的回覆:
董保城、法治斌在憲法新論(元照出版)第72頁有提及,法官法定原則係避免司法行政"以操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
------------------------------------------------------------

為了避免司法行政"以操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最好的方式就是牽連管轄由哪一個法官合併審判,要訂出一套大家都遵循遊戲規則,然後不論什麼案件,都照著那個遊戲規則來決定承審的法官是誰

台北地院不但已經有訂定出遊戲規則來,而且還是行之多年的遊戲規則,也就是台北地院的行政規則--------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

然而今天支持阿扁的居然主張台北地院不要依照行之多年的遊戲規則來走.......

那樣子不遵守既訂規則的做法,才是"以操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
回覆 加油 在9/18/2009 8:56:41 AM的回覆:
唉~~~遇到扁案就轉彎??某些政治人物的確如此,但這討論版不是學理討論嗎?或許今天的扁案相反過來是蔡法官審四大弊案,周法官審國務機要費,然後把案子併給周法官會更凸顯此制度操作的可討論性吧!
我個人是覺得法定法官原則既然背後的核心價值是避免以操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那是不是意味著不僅僅是在事前訂定一遊戲規則即可,此規則還須符合上開原則的核心價值呢?所以小弟也才覺得相牽連管轄或分案要點某程度上還是有討論餘地的.
至於黃瑞華等法官為何在扁案時才強烈主張此原則,或許蠻令人質疑的.但是我覺得也有使司法制度再討論再進步的效果,某程度上是讓學者所批評的論點有受人注目的效果.法學不就是要這樣才會進步嗎?
至於為啥以前不提現在提,小弟認為只要所提的是有討論價值而不是胡扯硬ㄠ,遲提總比不提好.....
回覆 訴訟經濟 在9/18/2009 9:02:53 AM的回覆:
全世界的民主國家對於相牽連的案件,都是以併案的方式來處理

因為如果不是這樣子處理,那法官和檢察官的工作量會多很多,那不但過勞死、和流產的司法官會更多

尤其扁案,蔡守訓已經審1年多了,周占春才剛分案,如果他併案給周占春,那之前審理的1年多不就全都白審到了??

這也是周占春之前分到案件時,他也想要把案件併給蔡守訓的原因

回覆 加油 在9/18/2009 9:21:58 AM的回覆:
1.訴訟經濟在民訴中或許是王道,但在刑訴中其地位就相對削弱許多了,小弟在前面發言有提到,縱使認為本案法定法官原則無虞,仍應考慮比例原則(畢竟法條規定是用"得").小弟不認為在本案中訴訟經濟與上述考量衡量過後仍能取得較優之地位.
2.周法官想把案件並給蔡法官骨子裡真的是因為訴訟經濟?不必然吧?若你我是司法官抽到如此矚目重大的案件,可以想見的是未來一年與家人相處的時間不多了,壓力變超大.縱使有滿腔的熱血,也會在心中暗自的罵髒話吧
回覆 回樓上 在9/18/2009 9:29:27 AM的回覆:
樓上沒看懂我在說什麼,我是說,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的規定,其考量的點包括訴訟經濟

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如果有什麼錯,就是錯在扁案發生時,台北地院應該要趕快把它修正成挺扁的法官併到案啦

所有對扁不利的法律、法規、辦法…通通都要改!

回覆 加油 在9/18/2009 9:35:43 AM的回覆:
大哥,都說是理性討論了,怎嚜討論到最後又認為我只要遇掉陳阿扁就要通通修改呢?今天假如案子是併給周法官我也覺得有問題ㄚ,我心中其實也尊重你的想法,或許你的想法比較讚ㄚ.....別激動~~別激動~~~~阿彌佗佛!!!!!!~~~修身養性先~~~不然以後考上律師司法官在法庭上有的氣的咧!!!
回覆 理性討論? 在9/18/2009 9:40:00 AM的回覆:
今天假如案子是併給周法官我也覺得有問題ㄚ
========================================

對啊,依樓上的見解,全世界所有的民主國家的相牽連案件的併案制度通通都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所以通通都要改,通通都不能併案,司法官累死那是他家的事啦

---------------------------原來這樣子才是理性,我懂了

回覆 懂? 老師沒有教啦! 在9/18/2009 9:46:06 AM的回覆:
覆      理性討論?   在2009/9/18   上午   09:40:00的回覆:
今天假如案子是併給周法官我也覺得有問題ㄚ
========================================
對啊,依樓上的見解,全世界所有的民主國家的相牽連案件的併案制度通通都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所以通通都要改,通通都不能併案,司法官累死那是他家的事啦
---------------------------原來這樣子才是理性,我懂了   

真懂還假懂?

100年以後能考上法官
才能叫懂好嗎
先試試四小時的煎熬
再看看自己有無當法官承受累死的能耐
回覆 加油 在9/18/2009 9:47:35 AM的回覆:
ㄚ~~~~~~~~彌陀佛!!!又在無心間惹人生氣.!!!懺悔中!!!
回覆 加油 在9/18/2009 9:49:03 AM的回覆:
上文是回覆給理性討論大大....
回覆 理性討論? 在9/18/2009 9:58:17 AM的回覆:
我沒有生氣啊,只是無視現實司法官的案件量,要法院不能併案,根本就不叫理性,全世界沒有一個民主國家是這樣子理性法啊!

要開玩笑就大家來說笑啦,不要假假的說什麼理性討論
回覆 加油 在9/18/2009 10:00:29 AM的回覆:
讓此主題沉吧!!理性討論大大,眼淚擦一擦~都哭了,還說沒生氣!!
回覆 理性討論? 在9/18/2009 10:01:57 AM的回覆:
這也是為什麼有說到法定法官原則的學者,沒有一個學者有說牽連管轄的規定違憲的原因
回覆 理性討論? 在9/18/2009 10:03:39 AM的回覆:
呵呵,原來樓上上是宋七粒有分身,居然還會看到我在哭

跟你說要開玩笑大家來開嘛,裝什麼「理性討論」,哈哈
回覆 大家來說笑 在9/18/2009 10:19:49 AM的回覆:
這也是為什麼有說到法定法官原則的學者,沒有一個學者有說牽連管轄的規定違憲的原因
=======================

管他學者都沒有說,只要扁案一發生,刑事訴訟法牽連管轄合併的規定,就自動違憲了!

回覆 洪英花這個女人 在9/18/2009 1:07:26 PM的回覆:
洪英花,現任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長。東吳法研所畢業。司法官訓練所21期結業。曾任國民黨提名的第一屆增額國大代表。曾經歷高雄、台中、台北地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和澎湖地方法院庭長。
==================================

洪英花也當過台北地院法官,以前她倒是對台北地院行之多年的分案要點從來都沒有過意見,但是扁案一來,就「突然發現」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違反了法定法官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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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聽不懂喔,無關政治請以理性探討!!!
洪英花這個女人,就是因為她待過台北地院才知道以前分案的問題,法定法官原則,說實在的如果不是遇到扁案,你說台北地院依一般分案原則,辦理就好,為何害怕按法官法定原則來處理,可能就是這個原則還有問題吧!!!
周占春一直不押,二審一直不願意自為,那不是一直形成僵局,如果二審願意自為,根本用不到法官法定原則
制度無好壞,壞在人謀不臧
回覆 古意 在9/18/2009 1:22:45 PM的回覆:
樓上沒看懂我在說什麼,我是說,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的規定,其考量的點包括訴訟經濟

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如果有什麼錯,就是錯在扁案發生時,台北地院應該要趕快把它修正成挺扁的法官併到案啦

所有對扁不利的法律、法規、辦法…通通都要改!
~~~~~~~~~~~~~~~~~~~~~~~~~~~~~~~~~~~~~~~~
正確!除了相牽連案件情況外~訴訟經濟也是其重要內涵~
本人多年前曾在某司法機關擔任分案人員
分案時須按法院頒布之分案要點進行分案
無法以個人意志恣意更改
所以合於法官法定原則
回覆 洪英花這個女人 在9/18/2009 5:47:10 PM的回覆:
那你白做了這麼多年      真是有點糟糕
還是不懂法官法定原則
既然說是法定
怎能用裁定呢
既然說是法定怎麼用分案規則呢
回覆 古意 在9/18/2009 7:34:41 PM的回覆:
那你白做了這麼多年                  真是有點糟糕
還是不懂法官法定原則
既然說是法定
怎能用裁定呢
既然說是法定怎麼用分案規則呢
~~~~~~~~~~~~~~~~~~~~~~~~~~~~~~~~~~~~~~~~~~
你付鐘點費
就教到你懂為止
回覆 洪英花這個女人 在9/18/2009 10:57:01 PM的回覆:
喔喔
真敢
回覆 路過 在9/18/2009 11:17:12 PM的回覆:
偶覺得他很愛炒新聞,每隔一振子就會冒出他的新聞
回覆 過客 在9/19/2009 11:37:51 AM的回覆:
因為洪XX他弟弟曾被蔡守訓判過刑
回覆 樓上大大原來如此 在9/19/2009 1:37:16 PM的回覆:
而且洪英花以前曾經當選過國大代表,是李登輝的人馬,或許又想出來選舉了,先出來拉拉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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