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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大問李慶安起訴問題
發表人 000  

發表日期

9/18/2009 11:19:22 AM
發表內容 依理來說,雙重國籍當然的當選無效,所以自始沒有公職身分,沒有貪污問題。

因此,無公職身分下所行使之職權,像是同意權、表決權...等,就不用溯及的追究無效嗎?

如果過往行使的立委權力都能不追究而當成一種既成事實看待,那這是否有矛盾的地方?("無"立委身分的雙重國籍人行使立委職權卻是"有效的"!?)

也就是理論上:無立委身分人行使之立委職權應該溯及的全部無效才算合理!(雖然也是怪怪的,像是質詢、開公聽會...這些也算無效的話....)
回覆 000 在9/18/2009 1:25:07 PM的回覆:
合理的解釋是否就是:嗣後無效?

也就是事後被抓包根本沒有被選舉人之資格,但被抓包前仍應視為已取得公職人員身分並有效行使職權。

其身分於中選會正式宣告時才發生消滅效力。

本件,身分取得才是使人陷於錯誤的詐欺目的,薪資只是附隨發生的事實,非財產上之處分。又詐欺客體應不包括公法上身分之取得。

所有一切於當選無效宣告後消滅。大家沒來沒去。只剩社會觀感問題。
回覆 我啦 在9/23/2009 9:46:36 AM的回覆:
政風處強調,利益衝突迴避法沒有追訴時間限制,某鄉前任鄉長在八年多前雇用弟弟、弟媳擔任臨時人員,最近才被檢舉,屬實的話一樣會裁罰,且其弟弟、弟媳也要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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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政府給付違法被聘雇者之薪資:無追討權。
上述政府給付違法被聘雇者之身分:於被抓包後才消滅,非溯及的自始無效。
故適用於李案上,如無裁罰規定,大家沒來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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